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對國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注意事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契約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二、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採用協定方式出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 、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 、出讓契約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契約中約定清楚。
五、出讓價格
1 、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定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 、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契約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六、契約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專業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契約的雙方履行契約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契約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七、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 閒置土地。
2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 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閒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出讓方式
招拍掛出讓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指出,以下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範圍:
供應 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 招標 拍賣 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 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協定出讓
以下五類情形,可 協定出讓:
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 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定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定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准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定出讓的其他情形。
協定出讓必須公示,發生價格爭議可提請裁決
針對此前協定出讓公開程度不夠,《規範》明確提出今後所有協定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協定雙方達成一致後,需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審查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協定出讓終止。此外,協定出讓結果也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經營性基礎設施將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油田等礦業開採用地也將逐步有償使用,這些用地均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在協定出讓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出讓價格爭議。如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中低價位商品房條件寫入土地出讓檔案,違約將追究責任
據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介紹,《規範》要求,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將已經確定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 商品住房的套型結構比例、房屋銷售價格限制、銷售對象等條件寫入地方土地出讓檔案,並向社會發布出讓公告,只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才能參加土地公開出讓。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築限制、 容積率、 綠地率、項目開工竣工時間、銷售對象條件、銷售價格限制等內容應在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契約中予以約定,並明確違約責任。契約履行中,要求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受讓人不按出讓契約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和銷售的,在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的基礎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將追究其違約責任,從而保證政府供應的土地能夠及時轉化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應。
有條件地方將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參與 招拍掛可提前申請
《規範》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
如有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畫內的某個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 土地出讓計畫和 土地市場情況,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並通知提出該宗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