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愛衛會
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和《國家衛生城市考核鑑定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愛衛會: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廣大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現行的《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及其考核命名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和工作的需要。根據全國愛國衛生工作會議精神,在廣泛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辦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我們組織有關專家對現行的《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及其考核命名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重新修訂的《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和《國家衛生城市考核鑑定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於此前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推薦但尚未經過全國愛衛辦組織考核鑑定的城市(區),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按照新修訂的《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和《國家衛生城市考核鑑定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重新審核上報。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國家衛生城市考核鑑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一、申報
申報城市必須是省(自治區)級衛生城市,同時具備以下10個基本條件,可向省、自治區愛衛會提出申請。10個基本條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及糞便無害化處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50%;
3、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6%,綠地率≥31%,人均公共綠地面積≥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70%;
5、鼠、蚊、蠅、蟑螂有三項達到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另一項不超過國家標準的三倍;
6、有本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法規或規範性檔案;
7、城市建成區無菸草廣告;
8、近兩年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兩年無甲、乙類傳染病暴發疫情;
10、本市居民對衛生狀況的滿意率≥90%。
在省、自治區愛衛會的幫助指導下,申報城市經過一個時期的努力,各項指標均已達到《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城市衛生長效管理機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區愛衛會方可向全國愛衛會推薦。推薦材料包括申報城市創建工作總結、各種技術資料和省、自治區愛衛會推薦意見。
二、評審
為了客觀、公正地做好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工作,增加透明度,申報城市的評審工作委託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委員會由衛生、建設、環保等全國愛衛會有關成員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辦公室組成,聘請有關專家參加。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委員會下設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等6個國家衛生城市評審組,每個評審組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辦公室負責人組成,評審組負責人每年輪流擔任。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具體負責評審的組織、協調工作。評審程式如下:
1、調研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接到有關省、自治區愛衛會對申報城市的推薦申請後,將委託該城市所在地區以外的1個國家衛生城市評審組,在接到推薦申請後1個月內組織調研。調研採取暗訪的方式進行。調研結果應形成書面意見。
2、考核鑑定
對經過調研已具備考核鑑定條件的城市,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將委託該城市所在地區以外且未參與調研工作的另1個國家衛生城市評審組,在1個月內組織考核鑑定,衛生、建設、環保等全國愛衛會成員單位和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派員參加。 考核鑑定包括聽取創建工作匯報,查閱有關檔案、技術資料和現場隨機抽查。抽查範圍為城市建成區。
3、社會公示
對經評審組考核鑑定已達到《國家衛生城市標準》的城市,全國愛衛會將以適當的形式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城市,視具體情況推遲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全國愛衛會根據評審組考核鑑定意見和無重大分歧意見的公示結果,對已達到《國家衛生城市標準》的申報城市予以命名。
四、監督管理
國家衛生城市應加強自身管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並在城市醒目位置設定“國家衛生城市”標識,接受社會監督。省、自治區愛衛會辦公室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對轄區內國家衛生城市的日常管理,並於每年12月底前向全國愛衛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國家衛生城市每三年複審一次。由該城市所在省、自治區愛衛會組織。全國愛衛會辦公室組織抽查,抽查採取暗訪的方式進行。全國愛衛會根據複審結果,對符合標準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確認;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城市,限期改進;再次複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全國愛衛會對鞏固發展創建成果取得顯著成績的國家衛生城市和正在開展創建活動取得明顯成效的城市,將大力宣傳和推廣其先進經驗。 “國家衛生區”考核鑑定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