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

區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是主管全區衛生、藥品、醫療器械、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衛生、人口、計畫生育、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部門職權。 (十四)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檢查、督促、落實及迎接上級考核等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十三)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行政監督,監督實施相關質量管理規範。

根據佛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黨政機構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佛機編[2011]49號)及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區級黨政機構和鎮(街道)機構的實施意見》(明機編[2011]19號)精神,修訂區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區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是主管全區衛生、藥品、醫療器械、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衛生、人口、計畫生育、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部門職權。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醫療衛生、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擬訂本區衛生事業發展目標、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制定本區計畫生育工作的具體操作性檔案、實施意見和方案,推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的治理工作。
(二)制定實施本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協調本區衛生資源配置,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制定人口發展規劃,開展人口發展戰略性研究,加強控制人口數量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最佳化人口結構等工作,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按職責許可權研究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和初級衛生保健工作規劃、標準、規範和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全區初級衛生保健規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工作的實施。
(五)負責醫療衛生全行業管理。實施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貫徹執行衛生技術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依法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實行醫護質量監控,確保醫療安全;指導各類醫療衛生單位業務工作,對醫療機構大型醫療設備的配置、套用質量進行監管;負責各種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組織徵兵體檢和其他體檢。
(六)負責全區重大突發疫情、自然災害等公共衛生事件的緊急處置、預防和控制。
(七)依法監督全區采供血及臨床用血,協調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指導各種衛生學術團體。
(八)制定實施本區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醫學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工作,組織協調本區醫療衛生工作、醫學科研的對外合作交流。
(九)制定並實施本區醫藥、衛生人才發展規劃,負責衛生技術人才引進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醫藥、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認定、註冊和變更以及技術職稱晉升考試和評審。
(十)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創新與合作,推動中醫藥現代化。
(十一)承擔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落實愛國衛生各項任務,組織開展衛生創建活動,組織衛生檢查和效果評價,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制定全區衛生事業的補償機制;加強醫療費用監督管理。
(十三)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控制目標,編制全區年度人口計畫,下達鎮(街道)計畫生育指標和“三為主”工作任務,負責對鎮(街道)計畫生育工作情況進行抽查考核;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的統計、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檢查、督促、落實及迎接上級考核等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五)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與協調工作,建立流動人口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機制,實行流動人口與常住戶籍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考核。
(十六)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計畫,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十七)推動計畫生育工作重心下移,組織開展鎮、村兩級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科學化管理,推進計畫生育村(居)民自治。
(十八)負責推進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工作。指導、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和指導計畫生育服務網路的管理和建設;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規劃與規範並組織落實,促進生殖健康發展;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優育服務工作;負責辦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十九)組織對節育術後併發症患者和病殘兒醫學鑑定。
(二十)負責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十一)負責本區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全區傳染病、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環境衛生、放射衛生、消毒衛生和學校衛生等。
(二十二)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
(二十三)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行政監督,監督實施相關質量管理規範。
(二十四)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相關質量抽驗,受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二十五)督促有關部門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二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收集、上報本地區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信息。
(二十七)承擔區紅十字會機關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管理歸口單位和下屬單位。
(二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設13個科(室):
(一)辦公室(掛區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起草全局綜合性檔案,組織綜合會議和大型綜合培訓,協調各科室開展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區直計畫生育綜合治理職能部門的協調、檢查、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本局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電子監察、檔案、保密、網站管理、政務公開、外事、安全保衛、總務、後勤、對外新聞聯絡、聯點掛鈎、扶貧開發、擁軍優屬、綜治、維穩、信訪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本局涉及法律、政策事務;負責衛生、藥品、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法規解釋和諮詢及實施意見的起草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檢查監督基層對衛生、藥品、計畫生育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工作的統籌管理;負責對衛生、藥品、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協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衛生、藥品、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案件;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組織相關的行政聽證;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有利於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社會經濟政策,健全人口和計畫生育的獎勵與社會保障制度;負責管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放工作;協調各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做好行政審批工作。
(三)醫政科(掛區紅十字會、區機關保健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貫徹落實《執業醫師法》和《護士管理辦法》,實行醫療護理質量監督;貫徹實施我區幹部保健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區級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區紅十字會日常事務;負責區機關保健辦日常事務;負責監督管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打擊非法行醫;負責監督落實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服務規範、技術標準和臨床用藥的管理規範;依法處理醫療糾紛,協調醫患關係;依法組織徵兵體檢等各類體檢工作;指揮、協調對各類災害和事故及突發事件的醫療救護工作;負責全區醫學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管理醫學學術團體,開展各種學術活動和技術交流;依法監督管理血站采供血及全區醫療單位臨床用血,協調組織公民無償獻血;組織全區醫藥、衛生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註冊和變更;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推動中醫藥現代化;對全區醫保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四)公共衛生科(掛區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定全區重大疾病的防治規劃和職業衛生髮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共衛生工作計畫,做好各項公共衛生工作的檢查、監督、考核與評價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全區傳染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學校衛生;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審批;負責組織落實衛生保障工作;指導精神衛生防治工作;負責職防辦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處置的政策、措施和相關技術指引;建立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加強日常監測;組織開展全區衛生應急專業人員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組織調度全區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自然災害中傷病員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五)費用管理科
編制行政經費和事業經費計畫;合理統籌安排事業經費,負責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工作;檢查分析財務計畫執行情況,對所屬單位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審計;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及審批制度,負責醫藥衛生收費監督管理;負責所屬單位大型基建、大型設備招標採購工作;負責融資建設項目的跟進及資金使用的監管;負責車輛定編工作;負責全區社會撫養費、計畫生育行政罰款的入庫、核對和行政事業收費、計畫生育服務中心(所)醫療收費票據的領用、核銷;對醫療機構開展全區居民門診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六)宣傳教育科(掛區健康教育所、區計畫生育協會牌子)
協助區政府全面推進人人享有衛生保健、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工作;制定區衛生、計畫生育、藥品管理宣傳教育工作計畫,並負責計畫的落實,指導、督促鎮(街道)、村(居)建設衛生、計畫生育宣傳教育陣地,負責全區的衛生、計畫生育、藥品管理宣傳教育和宣傳報導工作;指導全區婚育學校、分校的基礎和制度建設,負責婚育學校(分校)定級評審工作;負責鎮、村級婚育學校師資、計生宣傳隊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區計畫生育協會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全區健康教育工作;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綜合治理工作。
(七)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技術服務科
擬訂全區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和婦幼衛生的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並協調指導實施;制訂初級衛生保健實施方案、評價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的建設、管理和人員培訓,承擔計畫生育的查環查孕管理工作,做好優生優育服務、出生缺陷干預工作;組織開展計畫生育術後併發症及病殘兒的醫學鑑定工作;監督和指導農村衛生服務和業務工作;落實“慢非病”防控措施;監督指導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實施;監督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質量,負責全區計生“四術”手術質量的統計工作,指導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預防、組織鑑定和治療,檢查督促《常用計畫生育技術節育手術常規》的落實,對節育手術事故進行調查鑑定;對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的使用、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審核、校驗全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八)發展規劃與信息科(掛區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省、市人口規劃,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人口計畫;組織對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研究;擬定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計畫;擬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規範;負責對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區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的統計工作;負責區衛生、藥品管理、計畫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及區、鎮、村三級衛生、藥品、計畫生育信息網路系統的建設、管理以及人員培訓;負責局機關辦公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參與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和人口變動抽樣調查;負責對鎮(街道)的人口變動抽樣調查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計畫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和發證工作的監督、指導;承擔衛生信息統計工作。
(九)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流動人口計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措施;制訂全區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以居住地管理為主的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機制;負責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加強城市社區、物業小區、工業園區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的協調工作;指導和協調各鎮(街道)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和服務工作等。
(十)藥械安全監管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對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監督國家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的執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藥品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監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監測保健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廣告;組織實施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的管理;收集、上報本地區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信息;負責《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受理、發證工作
(十一)藥械稽查科
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市場的稽查工作,監督抽查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質量,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的行為,處罰違法違規的責任人;負責對舉報投訴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質量案件或上級布置查處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監督管理全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品及醫用耗材的集中招標採購工作。
(十二)人事科(掛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推進本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擬訂並指導實施本區醫藥、衛生人才發展規劃;負責本單位及本系統幹部考核、任免、工資福利、人事調配、醫藥、衛技人員技術職稱晉升考試和評審、聘用等工作;負責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負責組織對本系統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負責統籌協調落實城市衛生技術人員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前到基層衛生機構工作的規定;負責幹部人事、黨員的年終統計、年度考核;負責黨務、工會、共青團、婦女、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行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承擔醫改領導小組的日常協調管理工作;負責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檔案的起草和具體工作計畫的制定;負責對改革工作的跟蹤管理、督導檢查與評估,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十三)愛衛科(掛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承擔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區愛國衛生運動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村鎮活動;指導城鄉開展除“四害”達標和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履行城市控制吸菸及衛生與健康宣教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人員編制54名。局長1名由區政府副區長或副處級領導兼任,常務副局長、副局長、局務委員共6名;科長13名,副科長9名(含區機關保健辦公室主任1名)。區紅十字會會長1名由1名局班子成員兼任。
四、附則
本規定由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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