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清朝末年興起的地方自治運動,是近代中國憲政革新事業的重要內容。清朝政府在預備立憲期間曾經制定地方自治章程,並責成各省督撫遵章辦理,但從一開始清廷對地方自治的許諾就是很有限度的,他們特彆強調“淵源國權”、“對待官治”、“責重監督”,惟恐紳民越雷池一步。相反,新式資產階級紳商人士對地方自治則有自己的理解,他們並不滿足於輔佐地方官吏管理一些道路、衛生、慈善、治安之類的公益事業,而是側重強調在“地方自治之中,亦有行政、代議之別”,把資產階級議會政治的模式推行到基層政權,為國家實行立憲奠定切實的基礎。同時,他們又把地方自治與發展資本主義經濟、文化結合起來,這自然更加增添了他們的主張與實踐的積極的意義。可惜,由於清朝政府的陽為提倡而陰為阻格,加以中國缺少歐洲國家那種城市自治或團體自治的傳統,清末的地方自治終於收效甚微,這是中國近代民權運動歷史的一大遺憾。
清朝末年的地方自治畢竟是近代中國政治體製革新曆程的一次有益的嘗試,因而是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課題。近些年來,海內外學術界對這一課題作過一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很多問題上仍需作進一步的探討。馬小泉同志撰寫的《國家與社會:清末地方自治與憲政改革》一書,吸收了近年來國內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借取了政治學、社會學等相關學科的研究方法,從社會政治結構即“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和中國早期政治現代化即“政治發展”這兩個新的角度,對清末地方自治運動作了系統而深入的探討,是目前為數不多的專門研究清末地方自治問題的學術著作之一。
特點
通讀全部書稿之後,我所感知的本書主要特點是:
其一,通過考察清末社會經濟的發展、階級結構的變化、社會矛盾的激增以及官僚體系的僵化,對清末地方自治的起因提出了頗有新意的見解,認為清末地方自治的興起,一方面是社會的要求,是資產階級包括正在向資產階級轉化的紳商群體為代表的新興社會力量,為救時改制而提出的政治革新方案;另一方面也是政府的需要,是晚清政府為了維繫垂危的專制統治,加強對基層社會的控制,而被迫接過地方自治的旗號,並力圖將地方自治納入政府所敷設的軌道。也就是說,清末地方自治是出於國家與社會的雙向推動,從而決定了其性質的複雜和發展的艱難。
其二,通過比較清末各級地方自治章程與西歐各國早期地方自治及日本地方自治制度之異同,對晚清政府推行地方自治的政策取向給予了明確的界定,認為清末地方自治的組織形式和基本精神,是取法日本而稍有損益。其目的並非為了賦予人民參政議政的權力,即實行資產階級的憲政體制,而是為了調適政府與社會的關係,確立新的紳商“輔治”的地位,以自治的形式,達到穩固專制政治基礎的目標。由於清朝政府的干預和控制,就使得清末地方自治帶有濃厚的官辦色彩,成為“專制性質之自治”。
其三,運用現代政治發展理論,闡明清末地方自治是中國資本主義發展的產物,是民族資產階級的政治成就之一,作為近代地方政治革新的先導,構成了中國早期政治現代化的一個階梯。同時,又對清末地方自治的歷史局限性進行了客觀的評析,指出清末地方自治之所以未能按照資產階級的意願發展,實現憲政革新的初始目標,原因在於實行地方自治和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各種主客觀條件尚不具備,而實現這些條件又非一朝一夕之功,這無疑也是中國早期政治現代化發展遲緩、迭遭頓挫的基本原因。
總之,本書對清末地方自治問題的研究是用力的,立論是平實的,它不僅為這一課題的研究做出了有益的補充,而且還提出了一些值得人們進一步思考的話題。
小泉同志從我治學有年,勤奮好學,誠樸踏實,備受師友稱讚。如今事業有成,學力精進,欣慰之餘,絮叨數語,如有誤導,尚祈讀者與各界先進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