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中的中央與地方關係

轉型中的中央與地方關係

《轉型中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是2010年中央編譯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馬雁。

內容簡介

本書以清末民初雲南的地方法治及其實際運作為個案,結合新史學並採用多學科分析方法進行區域深人研究,對這個歷史時期的雲南地方與中央關係做深入的實證分析。以中央與地方法治關係為基本線索,集中剖析雲南地方精英政治與平民政治的互動關係。運用國家與社會這一理論框架,通過清末民初雲南地方的法治關係、權力體系、法律控制和法治文化進行客觀的描述和分析,試圖從法律社會學和歷史人類學的視角,來揭示近代化轉型期雲南地方法治發展的過程。

作者簡介

馬雁,女,70年代出生,雲南昆明人,法學博士,副教授。1992年—1996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2年2005年就讀於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2008年就讀於雲南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研究領域主要為民族法學、憲法和公共行政法學。

目錄

導論

一 本課題的緣由、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本課題的緣由

(二)本課題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 相關文獻綜述

(一)地方法治研究的基本情況

(二)近代法治問題的研究

(三)清末民初法律問題的相關研究成果

(四)清末民初少數民族法律狀況研究及有關直、間接研究成果

(五)清末民初雲南地方法治史料及直、間接研究成果

三 相關概念說明

(一)清末民初的時間限定

(二)雲南地域的具體界定

(三)時空、身體的法律文化功能

四 本書的特點與創新點、研究方法和力求突破之處

(一)本書的特點與創新點

(二)研究方法

(三)力求突破之處

第一章 清末民初雲南地方法治運行的條件

第一節 社會現實條件——中央倡導的主要因素

一 改變領事裁判權對清王朝統治基礎的直接威脅

二 加強對地方民變活動的控制——以教案的處理為例

(一)清末民初雲南社會基本情況與民變的關係

(二)從教案分析西方傳教士與地方治理的關係與變革

三 削弱地方新興官僚資本勢力的勃興與分權

四 “置流存土”下,中央政權、地方政權和邊地民族上層的微妙格局

第二節 社會思想條件——社會文化領域的變遷

一 西方近代法治文化的傳播:以西方傳教士的活動為線索

二 清末中央變法修律的影響

三 雲南地方新知識分子的倡導和呼籲

四 雲南地方自治思潮的盛興

第三節 社會現實條件與思想文化條件下的雲南地方法治

一 作為現實目標的雲南地方法治

(一)中央政權建設和權威滲透的途徑

(二)地方新興勢力的體制納入需求與現實之間的張力

(三)預備立憲下,地方力量的自治要求

二 體現民間社會秩序需求的雲南地方法治

三 雲南地方法治運行的啟示

第二章 行政法律制度中的法治運行

第一節 近代雲南行政法律制度的創生及其與地方政治的關係

一 行政法制建設是維護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保障

二 清末民初雲南地方政治格局的基本狀況

三 憲政改革中凸顯的地方行政法律制度構建

第二節 清末官制改革與雲南的地方行政法律制度

一 清末官制改革在雲南的動因、步驟和效果

二 雲南地方官制改革的具體落實狀況和原因——以新學為例

三 國家和地方政權結構下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節 雲南地方的司法機構與行政法律制度

一 雲南地方各級審判廳的設定及其組織法原則

二 雲南地方各級檢察廳設定及其運行

三 省咨議局的設定及其與地方審檢監司法機構的關係

四 發審局、監獄、司法公署等司法附屬機構的工作原則

(一)杜文秀京控案件與發審局

(二)清末民初監獄改良

(三)司法公署與縣治的關係

第三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法治運行

第一節 地方民族資本結構變化導致的法治要求

一 “官督商辦”政策下的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本合作

二 “紅頂商人”體制納入要求下的法治貼近

三 工商業市場轉型中的近代法治要求

第二節 地方社會經濟文化結構變化導致的法治要求

一 人口增長壓力下以法治為渠道的地方政權建設

二 市鎮網路結構中的法治和法律“地方性知識”的變遷

三 權力—權利話語核心的文化衍生結構

第三節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現實運行——司法裁判為中心

一 是否存在一個民間處斷與司法權力交融的“第三領域”?

二 民事司法裁判對習慣法的塑造及效果

三 女性民事人格權的變化與重塑

四 民商事領域的法治變遷:契約與身份並行不悖

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中的法治運行

第一節 清末民初雲南地方刑事法治及其法哲學意義

一 國家主義原則和社會改良背景下的雲南地方刑事法治

二 地方政權、地方精英與國家政權場域爭奪和分權策略下的雲南地方刑事法治

三 民眾階層改變和政治利益話語工具的雲南地方刑事法治

第二節 各方力量對比中的雲南地方刑事法治

一 國家政權力量的下滲:控制刑事司法機構及其官吏為途徑

二 地方勢力的分權和自治要求:以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爭奪和對刑事法律的靈活解釋為途徑

三 弱者的武器:普通民眾對刑事法律空間的運用和權利爭取

(一)刑事司法和司法行政管理的制度縫隙

(二)刑事司法公力救濟與民間私力救濟延續共存

(三)流民階層和邊緣群體的壓力型生存

第三節 清末民初雲南刑事法制的現實運作:以對地方政治資源的控制策略為中心

一 省級刑事司法資源的分布和運行——國家和地方軍政官員的控制

二 縣市級刑事司法資源的集中和壟斷運行。

第四節 清末民初雲南刑事法治運行格局中的社會生態

第五章 訴訟法律制度中的法治運行

第一節 訴訟法律制度中的近代化法治因素

一 保障司法獨立的認識初見端倪

二 明令限制刑訊逼供

三 律師制度中的身體法權化塑造

第二節 訴訟法律制度設定的非均衡狀態及其原因

一 刑事訴訟兩端嚴格化——整飭吏治、強化國家權威、貫徹國家主義

二 民事訴訟的收縮和形式化——有利新興資本的發育,推進社會改良

三 行政訴訟的發育不足和低效推行——以陋規的實際運行為例

第三節 法治場域內外的力量博弈和協商共識:訴訟法律制度與司法外裁判途徑的關係

一 法治實踐的社會網路

二 糾紛解決中的各方法治力量關係

第四節 清末民初司法改革在雲南邊疆地區推行的“反司法”悖論

一 “漸進”與“突變”:立法原則和生存規則的背離

二 “有限”與“無限”:國家司法控制能力的空間及延伸

三 “概念化”與“變通性”:司法官吏運用策略的傳統回歸

四 生成西方摹本下的中國經驗

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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