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電子商務試點專項的通知

4、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 5、電子商務誠信交易服務試點 (2)移動電子商務服務試點。

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辦公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哈爾濱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南京市、長春市、杭州市、福州市、鄭州市、昆明市、銀川市、南寧市、吉林市、蘇州市發展改革委,汕頭市發展改革委局:
為進一步推動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11]46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2]22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各項工作安排,我委商有關部門決定組織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電子商務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工作的主要目標
圍繞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這一核心目標,依託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組織開展電子商務試點工作。推動電子商務的有關政策在局部地區取得突破性進展,網上信用、電子認證、線上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支撐體系及相關基礎設施基本滿足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電子商務在拓展國際國內兩個市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與服務能力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二、試點重點領域
針對中央部門、地方政府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不同工作需求,重點推進兩類試點工作。
(一)中央部門政策性試點。按照《意見》關於完善電子商務政策環境的要求,以及《通知》部署的電子商務政策研究工作,重點支持中央有關部門依託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開展研究驗證有關電子商務新政策的試點工作。具體包括:
1、網路(電子)發票套用試點
針對紙質發票難以適應電子商務用戶維權、稅收征管等方面實際需要的問題,由稅務總局牽頭,會同財政部組織有關示範城市組織開展網路(電子)發票試點工作。重點支持稅務部門確定的服務機構和電子商務企業,共同建設網路(電子)發票系統,以及相關網路(電子)發票管理與服務平台。研究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制定網路(電子)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及標準規範,推動基於電子商務交易、線上支付、物流信息的網路(電子)發票套用。規範電子商務納稅管理,促進網路(電子)發票與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銜接。
2、電子商務企業公共信息服務試點
為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創業和發展,依託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由商務部組織有關示範城市開展電子商務企業公共信息服務試點工作。重點支持部分基礎條件好的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建立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供應鏈管理、交易爭議解決、電子商務誠信監督和電子商務統計監測等服務,研究驗證網路零售規制和電子商務統計制度,探索政府公共服務與監管的新機制。
3、電子商務支付基礎平台試點
針對當前各種支付方式標準不一、不能聯網統一清算、賬戶資金管理不規範等問題,由人民銀行組織有關示範城市開展電子商務支付基礎平台試點工作。重點支持地方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定的企事業單位,建設線上支付、移動支付等服務平台,完善電子支付互聯互通與安全保障體系;支持建設地方金融IC卡多套用平台,拓展金融IC卡在電子商務、社保、健康、公交、捷運等領域的支付套用;研究制定相關標準規範,完善電子支付服務市場的制度體系。
4、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
針對以快件或郵件方式通關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存在難以快速通關、規範結匯及退稅等問題,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示範城市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工作。重點支持電子口岸建設機構完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綜合服務系統,外貿電子商務企業建立線上通關、結匯、退稅申報等套用系統。研究跨境電子商務相關基礎信息標準規範、管理制度,提高通關管理和服務水平。
5、電子商務誠信交易服務試點
針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網路經營者)真實身份難以識別,電子商務交易誠信難以保障等問題,由工商總局組織有關示範城市開展電子商務誠信交易服務試點工作。重點支持地方工商部門確定的機構建設網路經營者電子標識業務系統和公共服務平台,指導相關電子商務企業建設交易行為誠信監督系統。研究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制度,網路經營者統計制度,以加強網路商品交易監管,構建誠信交易環境。
6、電子商務標準和交易產品追溯服務試點
針對當前電子商務標準體系不健全,交易市場假冒偽劣產品泛濫、產品質量難以保障等問題,由質檢總局組織有關示範城市開展電子商務標準和交易產品追溯服務試點工作。重點支持質檢部門確定的第三方機構和相關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整合各級質量監管部門的產品生產質量信息,構建產品質量追溯公共服務平台,為公眾提供使用手機、網際網路等多種方式查詢產品溯源信息、質量信息和真偽信息的服務。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涵蓋電子商務全過程的標準體系,依託示範城市開展相關驗證工作。
(二)示範城市套用性試點。按照《意見》明確的健全電子商務支撐體系、加強電子商務交易保障設施建設、積極培育電子商務服務、深化電子商務套用等示範城市創建工作要求,鼓勵示範城市組織開展電子商務套用性試點工作。主要包括:
1、健全電子商務支撐體系
(1)電子商務物流配送信息服務試點。支持物流服務企業和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共同建設電子商務物流配送信息服務平台,促進物流信息交換共享,實現物流配送全過程的實時信息服務。
(2)電子商務安全線上支付服務試點。支持支付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線上安全支付服務平台,提供網上支付、移動支付等多種形式的安全便捷支付服務。
2、加強電子商務交易保障設施建設
(1)電子商務可信交易保障服務試點。支持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企事業單位,在相關部門指導和協調下,建設電子商務可信交易公共服務平台,整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擁有的企事業單位基礎信息及經營許可信息,規範產品與服務基礎信息,為各類網站提供電子商務市場基礎信息共享與交換服務。
(2)網路交易糾紛調解和法律諮詢服務試點。支持具有一定基礎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依託已經形成的行業自律和權益保障機制,搭建線上服務平台,提供電子商務糾紛處理、爭議調解、法律諮詢等線上服務。
3、積極培育電子商務服務
(1)優勢特色產業電子商務服務試點。鼓勵基礎條件較好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面向示範城市優勢和特色產業,完善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台,集成電子認證、線上支付、物流等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及消費者提供網路行銷、線上支付、物流等服務。
(2)移動電子商務服務試點。支持移動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集成金融服務、商務服務等資源,完善移動電子商務服務平台,通過手機等移動終端,為公眾提供各類支付、消費等服務。
(3)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支持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建立面向國際市場的第三方專業電子商務服務平台,為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提供海外推廣、通關、支付、物流配送、融資等服務,提升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能力。
4、深化電子商務套用
(1)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套用試點。支持傳統流通企業建立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推進實體市場和網上市場結合;支持傳統製造企業,完善供應鏈管理,最佳化業務協同過程,帶動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電子商務套用。
(2)涉農電子商務套用試點。支持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建立集交易、線上支付、物流配送、過程追溯於一體的電子商務服務平台,促進農業生產企業、流通企業、農戶、消費者的有效對接,提升農業電子商務水平。
(3)惠民電子商務套用試點。支持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或機構,通過整合各類公共服務資源,建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面向教育培訓、醫療衛生、健康、旅遊、家政等民生服務領域,為公眾提供各類便民電子商務服務。
三、具體工作要求
(一)對於中央部門政策性試點:為使相關政策研究更具有普適性,請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結合我國各地文化差異、信息化水平和電子商務發展程度不同的現實情況,以及東、南、西、北、中的布局考慮,分別組織有關示範城市開展試點工作。每個部門選擇不超過5個城市組織相關工作。試點工作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由有關部門辦公廳和示範城市發展改革委共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非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需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
(二)對於示範城市套用性試點:請各示範城市根據公告通知要求,結合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的實際需求,組織相關企業和機構開展試點工作。每個示範城市擇優申報不超過4項試點工作。試點工作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由示範城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非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需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
(三)請各示範城市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試點組織工作,及時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研究提出對試點工作的鼓勵政策,協調落實試點工作所需資金、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等相關建設條件,同時匯總相關申請材料。各示範城市應對報送的材料(如試點工作方案、銀行貸款承諾、自有資金證明、各類許可資質等)進行認真核實,並負責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四)申報截止日期為2012年5月31日。請示範城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報送項目紙質申報材料前,先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系統(,履行相關網上申報手續,紙質申報材料的具體報送地點將在網上申報系統首頁另行通知。
紙質申報材料包括:試點工作方案(代資金申請報告)、簡表和匯總表,上述材料一式兩份。試點工作方案所需備案檔案和自有資金情況、投資及信貸承諾等證明資料,要與試點工作方案一併裝訂。紙質材料和網上申報的信息內容原則上應保持一致(涉密及不宜通過網上申報的項目材料,可在紙質材料中予以補充),未履行網上申報手續的項目將不予受理。
(五)試點工作承擔單位原則上應為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並具備以下條件:⒈試點項目按規定在當地政府備案;⒉已落實試點工作所需資金;⒊承擔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試點工作實施能力,具備較好的資信等級,資產負債率在合理範圍內。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答辯評審。具體答辯時間和地點,將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一、試點工作方案編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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