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局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辦計字【2008】92號
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完善和規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有關制度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局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林業局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林業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採購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完善和規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國家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採購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採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採購形式分為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是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代理的、目錄及標準規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項目的採購活動。部門集中採購,是指列入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目錄及標準範圍內的、以及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採購活動。分散採購,是指各採購單位購買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
第四條 政府採購實行監督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國家林業局政府採購協調辦公室(以下簡稱局採購辦)設在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主要負責制定國家林業局政府採購制度、辦法,納入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有關招投標檔案審核、採購程式的監督工作,監督、指導各採購單位政府採購工作。
各採購單位履行操作執行職能,明確內設機構或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政府採購工作,依法實施採購。
第五條 屬於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目錄的項目,應當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確定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或按規定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代理等方式採購。屬於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應委託經財政部認定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
第六條 政府採購項目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的,各採購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將申請報告報局採購辦,經財政部批准後方可實施採購。
第七條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八條 各採購單位應當依據採購檔案和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變驗收內容和標準。凡符合採購檔案和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即為驗收合格。大型或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第九條 財政部負責政府採購活動中相關備案和審批事宜,其中,備案事項不需要財政部回覆意見,審批事項應當經財政部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下列事項須經局採購辦審核後,按有關程式報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各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直接進口或委託方式採購進口產品,應當按財政部《政府採購進口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關於政府採購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8]248號)規定執行。
(三)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項目,投標人不足三家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審批事項。
下列事項須經局採購辦審核後 ,按有關程式報財政部備案。
(一)經財政部批准的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政府採購活動總結。
(二)當年財政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已經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三)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章 預算和計畫管理
第十條 各採購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二上”預算時,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照程式逐級上報,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
年度政府採購項目,是指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規定的項目。
第十一條 財政部對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中政府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進行審核,並批覆國家林業局。
第十二條 各採購單位自接到國家林業局批覆的年度部門預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項目構成、採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表並報局採購辦。
局採購辦負責匯總各採購單位政府採購計畫,並上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
第十三條 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如有追加預算或因未報、漏報和預算調整等增加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各採購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報局採購辦,由局採購辦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各採購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中編列的政府採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對未列入當年政府採購預算、未辦理預算調整報批手續、未列入政府採購計畫的採購項目不得實施採購。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集中採購機構代理項目
第十六條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由財政部擬定,報國務院批准。各採購單位應當按照目錄及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得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項目委託社會代理機構採購或者自行採購。
因特殊情況確需採取部門集中採購或分散採購的, 各採購單位應當將書面申請報局採購辦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七條 各採購單位可以按照項目或者預算年度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簽訂委託代理協定。在實施具體採購項目委託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務和技術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八條 各採購單位在執行目錄及標準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局採購辦反映,必要時報請財政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供應商違反協定或者不遵守中標承諾的, 各採購單位可以向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反映,也可以向財政部反映。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可以根據協定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及對中標供應商處以罰款、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罰的,由財政部依法作出決定。
第四章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第二十條 局採購辦負責制定部門集中採購的相關辦法,監督、指導各採購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
監察部駐國家林業局監察局對採購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採購單位在接到國家林業局下達的財政支出預算(其中包括政府採購預算)和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後, 要認真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國務院、財政部有關規定要求,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實施方案,提出採購方式劃分明細建議表,與採購方案一併上報局採購辦。如確需調整採購內容的,需報請原項目批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採購。
局採購辦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審核項目採購方式劃分明細表,確定以何種方式採購: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貨物按當年國務院頒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執行;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貨物,由項目實施單位報局採購辦批准後組織公開招標,超過限額標準確需採取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採購項目,需由項目實施單位報局採購辦審核後轉報財政部批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二條 採取公開招標的採購項目
(一)由各採購單位在經過財政部資格認定的政府採購招投標代理機構中選定招標代理機構。
(二)各採購單位與選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協定,將協定複印件報局採購辦備案。
(三)由已選定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編寫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和招標檔案等,報財政部審核後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發出公告;各採購單位負責提供詳細的採購項目及技術要求,採購項目及技術要求不得限制供應商公平競爭或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商品品牌和供應商;局採購辦就招標檔案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四)評標專家在監察部駐國家林業局監察局紀檢人員監督下隨機抽取。
(五)各採購單位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與中標或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履約驗收、支付採購資金。及時將公開招標結果及有關情況報局採購辦、監察部駐國家林業局監察局,由局採購辦在國家林業局網站予以公布。
(六)各採購單位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不同類別制定詳細的貨物驗收辦法,嚴格按照項目建設要求進行檢查驗收。物資設備的調撥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財【2004】196號)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物資調撥的同時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物資設備使用單位要認真做好固定資產的入賬、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條 採取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項目
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由於特殊原因需要採取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採購項目,各採購單位需說明理由提出採購方式變更申請報局採購辦,由局採購辦審核後報請財政部審批。各採購單位依據批覆檔案組織採購結束後,需將政府採購工作總結報局採購辦、監察部駐國家林業局監察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在實施部門集中採購中,各採購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如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採購單位提出質疑。各採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投標供應商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內容作出答覆。如果詢問超過供應商答覆內容,或者涉及其他供應商的商業秘密,有權不予答覆。
第二十六條 各採購單位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採購檔案,妥善保管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資料,並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分散採購
第二十七條 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採購單位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有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或者結果。
第二十九條 局採購辦負責對各採購單位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局採購辦對各採購單位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情況。
(二)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情況。
(三)政府採購審批或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情況。
(五)政府採購方式、採購程式和評審專家使用情況。
(六)政府採購契約的訂立和資金支付情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森林公安重點治安區、木材檢查站、野生動植物監管、科技推廣站等建設項目由局相關單位申報,項目的設備採購和建設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局相關單位對分管的項目負責指導和監督。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如存在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或擠占截留挪用資金等問題,一經發現,國家林業局將商有關部門收回當年資金,並停止安排下年度同類建設項目。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