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國家林業局關於促進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指導意見》是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國家林業局發布的檔案。
檔案內容
國家林業局關於促進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林業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10號)精神,促進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發展,規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組織及其行為,維護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加快現代林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林業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性
(一)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堅持家庭承包經營、促進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在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基礎上,同類林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建立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能夠有效地解決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政府“統“不了、部門“包“不了、農戶“辦“不了或“辦起來不合算“的難題,有效地解決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連線的交易費用大和風險成本高的問題,對於進一步鞏固和發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成果將產生重要作用。
(二)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推進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林業的重要抓手。林業生產周期長,適度規模經營有利於按照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實現良性循環。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有利於突破家庭小規模、分散經營格局,發揮規模經營的優勢,推進林業標準化、產業化、信息化、生態化發展,提高林業勞動生產率和林地產出率;有利於發展林產品加工流通業,帶動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現代林業發展進程。
(三)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通過合作經營、集約經營和規模經營,有利於降低林產品生產和流通成本,增加農民收入;有利於創新機制,激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農民投資收益;有利於提高農民的市場談判地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四)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市場主體、發展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有利於專業化分工合作,促進各類生產要素向林業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有利於形成共同購買林業生產資料、租賃機械、銷售產品、共享技術信息的合作體;有利於共同經營森林,克服生產周期長的弱點,形成有效的資金流;有利於聯合從事林產品加工業,提高林產品的附加值;有利於形成產權明晰、內部運行機制規範的新型市場主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五)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培育新型農民、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載體。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通過為農民提供林業科技、信息、培訓、生態保護等綜合性服務,培養農民的市場競爭意識和互助合作精神,提高農民經營能力和技術水平,培養和造就新型農民,有利於增強農民的民主管理意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有利於完善鄉村治理結構,促進基層民主建設和鄉風文明。
二、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六)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全面落實國家有關扶持政策,以林業專業化合作為基礎,以優勢林業產業和特色產品為依託,大力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最佳化合作社治理結構,切實加強經營管理,建立農民增收的長效機制和利益保障機制,不斷提高林業生產的規模化、產業化和生態化水平,努力實現興林富民,為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推動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七)基本原則。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以服務農民為宗旨。圍繞發展林業生產,全力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在服務中加快發展、在發展中強化服務。
--以尊重農民意願為核心。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充分尊重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維護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民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以資源增長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有利於加快植樹造林步伐,提高森林經營水平,提升森林資源質量,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增強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促進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
--以市場運作為導向。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利益共享為紐帶,緊緊依託優勢產業、特色產品來培育和發展專業合作社,完善內部運行機制,提高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競爭能力。
--以政府引導規範為保障。切實加強政府的指導、支持和服務作用,加強典型示範,協調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最佳化發展環境,指導專業合作社建設,不斷提高專業合作社建設的規範化、制度化水平。
三、依法建立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
(八)依法組建。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林木種苗與花卉生產、植樹造林、森林管護、森林採伐、林下種植、林間養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生態旅遊、生產資料採購、林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經營業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都可以在自願聯合的前提下,組建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也可以依法以資金、林木、林地、產品、勞力等形式出資或折資折股入社。
(九)制定章程。設立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要根據“民辦、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章程應當載明名稱和住所、業務範圍、成員資格、加入和退出的條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成員出資方式、數額、財務及資金管理、盈餘分配、虧損處理、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
(十)依法登記。每個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的成員,其中農民至少占到成員總數的80%,確保農民在專業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設立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要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領取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未經依法登記的,不得以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十一)突出服務宗旨。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照專業合作社章程為成員提供林木種苗、林業機具、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採購供應服務,提供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加工產品、森林食品、藥材等林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有關的林業技術、政策諮詢、信息發布、許可代理等產前、產中、產後服務;聯合防火、防病蟲害、防人為破壞,統一產品生產標準、統一承攬林業工程建設任務。以及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和社區合作內部化的金融服務。通過服務,引進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推進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最佳化配置林業生產要素,提高農民抵禦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的能力。
(十二)實行民主管理。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由全體成員依據章程實行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重大事項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實行一人一票制,同時可以依法設立附加表決權。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依法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十三)合理分配利益。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把可分配盈餘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進行分配,確保各成員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斷增強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十四)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15號)進行會計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銷售業務、採購業務、存貨、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借貸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應定期、及時向成員公布財務狀況等會計信息,接受成員的監督。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有條件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要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如果有必要,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獨立的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十五)依法進行變更和註銷登記。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要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要同時申請換髮營業執照。因章程規定、成員大會決議、合併或分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進行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維護各成員的合法權益,並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切實加強對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十六)積極支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承擔林業工程建設項目。天然林保護、公益林管護、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木本糧油基地建設、生物質能源林建設、碳匯造林等林業工程建設項目,林業基本建設投資、技術轉讓、技術改造等項目,應當優先安排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承擔。
(十七)大力扶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基礎設施建設。各地應將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區道路建設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林業專項規劃,優先享受國家各項扶持政策。
(十八)鼓勵有條件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承擔科技推廣項目。支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承擔林木優良品種(系)選育及林木高效豐產栽培技術、森林植被恢復和生態系統構建技術、野生動物馴養繁育技術、森林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等林業新品種、新技術推廣項目。
(十九)鼓勵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創建知名品牌。積極鼓勵和支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林產品商標註冊、品牌創建、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森林可持續經營認證活動。對通過質量標準和認證以及森林可持續經營認證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給予獎勵。
(二十)支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活動。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基層林業工作站要指導和幫助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自主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認定後,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或其成員依法採伐自有林木,可按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森林資源狀況安排採伐指標,依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並及時做好相關服務。
(二十一)支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多渠道融資和森林保險業務。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會 林業局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髮170號)的要求,支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多渠道融資和森林保險業務,支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成員之間的信用合作。要切實加強森林資源勘界、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要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林木、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及時依法為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手續並加強抵押林地、林木的監管工作。
(二十二)依法對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實行財政和稅收優惠政策。國家依法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行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的資金,應當安排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使用。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應當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81號)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成員採伐自有林木的,應當降低或免徵育林基金,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並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
五、不斷強化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組織保障
(二十三)明確部門職能,強化機構建設。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對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要充分發揮基層林業工作站在服務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中的作用。要制定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要做好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試點示範、政策諮詢、業務指導、宣傳培訓等工作,指導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完善內部運行機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搞好規範化建設。
(二十四)積極溝通協調,落實扶持政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大與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稅務、金融、人事等部門的協調力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對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林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林經濟活動的各項優惠政策。在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時,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給予優先扶持和適當傾斜。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發展。
(二十五)開展試點示範,積極培育典型。各地要抓好典型,大力開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試點示範工作,堅持示範引路,以點帶面。要選擇和培育一批優勢明顯、運行流暢、操作規範、帶動作用大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作為試點示範單位。要積極開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評定表彰工作,充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
(二十六)加大宣傳培訓,營造良好氛圍。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不斷加大宣傳工作力度。重點宣傳建立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重大意義、政策法規、專業知識及成功典型、經驗做法等,引導農民創辦和加入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的輿論環境和良好工作氛圍。要切實做好培訓工作,幫助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掌握好政策和經營技術,努力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經營管理隊伍,促進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健康快速發展。
(二十七)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要明確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制定保障措施。要充分利用當前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良好機遇,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保障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國家林業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