韻律體操
正文
舊稱藝術體操,是徒手或持輕器械在音樂伴奏下進行的有節奏的連續不斷的身體練習,也是一種藝術性較強的女子競技性體操項目。個人動作包括走、跑、跳、轉體、平衡和身體各部分的擺動、繞環、屈伸等。通過這些練習,可以發展柔韌、協調、靈巧等身體素質,鍛鍊健美的體態,培養節奏感,提高音樂素養和表現力,也是進行美的教育的一種手段(如圖)。 韻律體操起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洲。瑞士的音樂教師E.J.達爾克羅茲為了追求人的身體運動與音樂結合,把音樂節奏用人的身體運動表現出來,創造了韻律體操。對此做出貢獻的還有德國生理學家G.德梅奈和瑞士舞蹈教師L.馮拉班、德國的體操家R.博德和H.梅道等。他們都主張以身體的自然動作為基礎,在音樂的伴奏下做有節奏的身體活動,發展身體的柔韌性,形成優美的動作和體態。韻律體操是在這種理論基礎上,經過長期實踐逐漸形成的。20世紀20年代,韻律體操已發展成為競技運動項目。1928~1956年的6屆奧運會,以及1954年在羅馬舉行的世界體操錦標賽上都規定,競技體操比賽中每隊必須參加由6人或8人組成的輕器械團體比賽,這就是國際韻律體操比賽的最初形式。1962年國際體操聯合會把韻律體操定為獨立的女子競賽項目,並於1963年在匈牙利 布達佩斯舉行了第1屆世界韻律體操錦標賽。以後,每兩年舉行 1次世界錦標賽,到1981年舉行的第10屆世界錦標賽已有31個國家參加。
韻律體操不僅歐洲盛行,亞洲、美洲也在迅速發展。目前,運動水平最高的是保加利亞、蘇聯、捷克斯洛伐克等國。日本、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實力也較強。1980年7月17日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項目委員會宣布,將韻律體操列為奧運會的競賽項目,並決定在1984年奧運會上舉行比賽。
20世紀50年代初期,中國從蘇聯引進了一些韻律體操的基本技術。之後,在幾次全國體操比賽和全國體育學院體操比賽中,都列有輕器械操團體比賽,成績計入團體總分。器械由各隊任選,當時表演的有紗巾、彩帶、繩、球、圈、劍、藤鞭、扇子、繡球操等。1979年中國參加了在美國舉行的國際韻律體操技術委員會代表會議。1980年,在北京舉行了第1屆全國體育學院比賽。1981年5月在北京舉行了第1次全國比賽。同年10月,中國首次組隊參加在慕尼黑舉行的第10屆世界韻律體操錦標賽。
韻律體操比賽有它獨立的競賽方法和評分規則。世界韻律體操錦標賽規定的輕器械有繩、圈、球、棒(火棒)、帶5種。每屆錦標賽使用的器械都有具體規定。
世界韻律體操比賽分團體賽和個人賽。團體賽每隊6人參加,集體完成動作。成套動作包括互相交換器械、隊形變化和個人動作等。團體賽有兩次預賽,兩次預賽的得分相加取前8名參加決賽。 團體賽由兩個裁判組(A組和B組)評分,每組由1名裁判長和4名裁判員組成,A組評定動作的組織編排,B組評定動作的完成情況。各裁判組評分的計算方法是:從4名裁判員的評分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兩個中間分數的平均值作為運動員的最後得分(最高得分10分)。兩個裁判組的給分相加,為團體賽的成績(最高得分20分)。兩次預賽的得分被2除再加決賽的得分,為團體賽的最後成績(最高得分40分)。個人賽包括全能比賽和單項比賽。全能賽中4個單項的得分總和為個人全能得分(最高得分為40分)。全能賽的各單項前8名參加單項決賽。各單項預賽得分加決賽得分為該單項的最後成績。個人賽的每1個項目有1個裁判組評分,評分的計算方法和團體賽相同。團體賽和個人賽,對動作都有難度和數量要求。成套動作比賽還有時間規定,時間不足或超過都要扣分。
在世界的大型比賽中,要有3塊12米×12米的場地,兩塊鋪地毯,1塊鋪地板,由運動員任意選擇。場地四周至少要有和比賽場地質量相同、厚度相同,但顏色不同的1米寬的安全地帶;如比賽在台上進行,地毯周圍安全地帶的寬度應為2米。(見彩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