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是工農民主政權設立的司法機構。負責偵查、壓制和消滅政治上、經濟上一切反革命組織活動和清除盜匪。其組織機構是中央人民委員會下設國家政治保衛局;省、縣設政治保衛分局;區設特派員。實行垂直領導,地方政府無權停止和改變國家政治保衛局的命令。
國家政治保衛局(蘇聯)
十月革命勝利後,為了鎮壓以各種面目出現的反革命分子和間諜,為了同怠工者、投機商以及其他破壞者作鬥爭,根據Ф.Э.捷爾任斯基的建議,彼得格勒軍事革命委員會於1917年12月 4日通過了《關於建立肅反委員會的決議》;12月20日,設立以捷爾任斯基為主席的契卡。契卡以紅色恐怖來對付白色恐怖,它擁有很大權力,可以逮捕一切反革命分子。1918年懲治31489人,其中槍決6185人,關進監獄14829人,送進集中營6407人,被作為人質逮捕的有4068人。契卡配合內務人民委員部進行偵察保衛工作,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進行鬥爭,為捍衛十月革命的勝利成果做出重大貢獻。隨著國內戰爭的結束、新經濟政策的實施和階級鬥爭形勢的變化,1922年2月6日,經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契卡改組為國家政治保衛局。
中國介紹
成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治保衛局成立於1931年11月,是全國蘇維埃政府肅反保衛工作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政治保衛局的前身,是1931年夏(六七月間)在江西中央蘇區成立的中共蘇區中央局政治保衛處。蘇區中央局常委、宣傳部長王稼祥兼任處長。同年9月間,中共閩粵贛臨時省委書記鄧發調任蘇區中央局委員,並接任蘇區中央局政治保衛處處長一職。1931年9月底,中共蘇區中央局政治保衛處隨紅軍總部等機關從興國遷駐葉坪村。1931年11月“一蘇大會”召開後,蘇區中央局政治保衛處改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治保衛局,鄧發任局長。機關駐地從葉坪村遷駐廟背村彎丘眾廳,與少共蘇區中央局機關同駐一起。1933年4月遷駐瑞金縣沙洲壩鎮銅鑼塘村李屋,1934年7月遷駐雲石山陂下村艾園嶺下曾氏眾廳。
主要職能
國家政治保衛局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偵查、鎮壓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反革命活動。它的內設機構有:偵察部部長由國家政治保衛局局長鄧發兼任,後由張然和、錢兆鳳和汪金祥接任;執行部部長李克農,後由李一氓接任;政治保衛大隊,大隊長吳烈、政委海景洲;秘書處(後稱總務處)處長歐陽毅。1932年增設了紅軍工作部,部長李克農;白區工作部,部長張國儉。
特殊的領導體制。隨著國家政治保衛局的成立,蘇區的一些省、縣也相繼設立了分局,區一級設了政治保衛特派員。在紅軍中則設立了相應的政治保衛機關。各級國家政治保衛機關實行垂直領導,地方政府無權改變政治保衛局的決定命令。
在省、縣兩級以及紅軍中的中央軍委(或其他蘇區軍委會)、軍團、軍(或師)均設立政治保衛分局,作為國家局的代表機關。必要時,國家局可向某些機關派遣特派員。各分局局長、委員及特派員的任免處分權,統屬於國家局;基層(區或紅軍中的團、營)特派員的派遣任免權,屬省分局及軍委會分局,但最後批准權屬國家局。 國家政治保衛局與下級各分局、特派員之間,實行系統垂直領導。在工作業務上,下級分局需絕對服從上級分局命令;但在政治上,各分局及特派員受當地該級政府或紅軍中軍事政治負責人指導,各分局長必須列席同級政府主席團會議;各級政府或紅軍中軍政首長一律無權改變或停止國家政治保衛分局執行國家局的命令,如有意見,只能提交到中央人民委員會解決。
國家政治保衛局及各省、縣分局,都建有常備的政治保衛大隊,實際是蘇區的武裝警察部隊,是蘇區革命武裝的組成部分,但只接受國家政治保衛局及各分局的直接指揮,而不受紅軍和蘇維埃政府軍事機關指揮。其任務是擔負對各類案犯的拘捕、看押及一些重要機關、重要人物的安全保衛工作。
國家政治保衛局系統的工作人員、保衛大隊官兵以及所有雜務人員,除便衣人員外,均穿紅軍服裝,但所佩戴的領章不是紅色,而是綠色;所有人員均隨身攜帶由國家政治保衛局統一制發的特別證章。
特殊的權力。國家政治保衛局是全國蘇維埃政府肅反保衛工作的最高領導機關。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偵查、鎮壓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反革命活動。
國家政治保衛局必須在蘇維埃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但法律也賦予它一定的特殊權力。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國家政治保衛局對反革命案件有偵察、逮捕、預審之權,並且以原告身份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對案犯的審判和執行之權在審判機關)。除國家政治保衛局系統外,各級政府機關和其他團體機關均無權拘捕審訊人犯,但可將嫌疑犯拘送保衛局機關訊辦。當保衛局有充分證據需拘捕政府機關、紅軍與革命團體負責人時,得在採取行動之前才能通知該機關最高負責者,以便物色替代人選;該機關最高負責者即使有不同意見,亦不得阻撓保衛局機關的行動,只能向上級抗議。
特權
第五次反“圍剿”戰爭開始後,由於蘇區面臨的環境日趨惡劣和複雜,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賦予了國家政治保衛局以新的特權:
1.在邊區的地方保衛局和前線的紅軍保衛局,對敵人的偵探、邊區的法西斯蒂分子、反動的豪紳地主陰謀叛變分子,有權不經過法庭審判而直接處置,但處置後需呈報國家政治保衛局備案審核;
2.在團匪活動區域內的地方分局、紅軍分局,對捕獲的團匪首領及地主出身而堅決反革命的分子,也可不經法庭審判直接處置,處置後再呈報國家政治保衛局備案審核;
3.對重大的緊急的反革命案件,國家局及各分局機關有權採取緊急處置,處置後如地方政府或軍政首長提出異議、發生爭執時,由中央人民委員會裁決。
貢獻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治保衛局,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為保衛蘇維埃政權,保護人民民眾的利益,鞏固工農民主專政,鎮壓反革命分子,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實踐證明,為保衛蘇區安全,法律賦予國家政治保衛局以適當的特權是必要的。但如果特權不受約束,脫離黨委和政府領導,獨行其事,必然會產生許多冤假錯案。
1934年10月,國家政治保衛局隨中央機關和紅一方面軍主力長征。
位於瑞金葉坪革命舊址群於1999年秋由公安部撥款修復,並於2001年對外開放,現為全國公安民警革命傳統教育基地。
第一任局長
國家政治保衛局局長鄧發是一位頗具傳奇色彩的人物,曾被美國記者埃得加-斯諾稱之為“中國紅軍特務隊的首領”。1906年3月7日出生於廣東省雲浮縣榃石塘。早年從事中國工人運動,192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任國民黨廣東省黨部北伐青年工作隊長。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任中共香港市委書記、廣東省委組織部長、閩粵贛邊省委書記兼軍委主席。1931年7月,進入中央蘇區。11月,擔任國家政治保衛局局長、中央職工委員會書記。1945年9月,代表中國解放區工人出席巴黎世界職工大會。1946年回國,同年4月8日,乘坐飛機由重慶返延安途中,因飛機在黑茶山上空失事遇難,時年4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