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協調論

國家協調論

國家協調論,楊紫烜著。分為導論、本論、結論三個部分。除了導論以外,本論部分全面、系統地論述了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發展的一般規律,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地位、體系、主體、理念、基本原則、淵源、制定、實施和責任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在結論部分,概括了十六個方面的60個觀點。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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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楊紫烜

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5-1

頁 數: 432

開 本: 16開

I S B N : 9787301151549

包 裝: 平裝

定價:48.00

內容簡介

本書積極吸取國內外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相關學科研究的最新成果,注意總結經濟法制建設的新鮮經驗;同時,堅持以馬克思主義哲學為指導,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在經濟法的一系列學術問題上提出了獨到的見解,體現了一種自成系統的經濟法理論——“國家協調論”。

全書分為導論、本論、結論三個部分。除了導論以外,本論部分全面、系統地論述了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發展的一般規律,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地位、體系、主體、理念、基本原則、淵源、制定、實施和責任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在結論部分,概括了十六個方面的60個觀點。

經濟法總論是研究經濟法現象的共同問題和經濟法發展一般規律的經濟法學學科。它是從對多層次的各類經濟法制度及其發展規律的研究中概括起來的,對於正確認識和全面實施多層次的各類經濟法制度具有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楊紫烜,1934年出生,1958年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畢業後留校任教。現任北大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兩所高等學校法學院名譽院長、多所高校教授、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顧問,先後擔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專家顧問團顧問、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全國人大代表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曾從事法理學與國際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從1979年起,主要從事經濟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先後在我國和國外多個國家講課、作學術報告、參加學術會議,指導國內外碩士生、博士生、博士後和訪問學者共102名。撰寫、主編的教材和專著22部,發表了一批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提出了“國家協調論”和“國際協調論”。先後參加了許多重要法律的調研、起草、座談、討論、修改和審議工作。 曾獲北京大學教學優秀獎,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被法務部授予先進教師稱號,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並由國務院頒發證書。

目錄

導論

一、 經濟法學的概念和地位

二、 經濟法學與經濟法的關係

三、 研究經濟法的指導思想和方法

四、 研究經濟法總論的意義

第一章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 經濟法產生

二、 前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

三、 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

四、 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

第二章 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上)

一、 外國經濟法學產生的概況和評析

二、 外國經濟法學發展概況

三、 對外國經濟法學發展的評析

第三章 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下)

一、 中國經濟法學產生的概況和評析

二、 中國經濟法學發展概況

三、 對中國經濟法學發展的評析

第四章 經濟法的概念

一、 經濟法概念的語源

二、 對經濟法這一概念下定義應該注意的問題

三、 經濟法的定義及其基本含義

第五章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經濟法調整對象問題上的觀點正確與否的衡量標準

二、 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三、 經濟法的特定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係

四、 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係的內容

第六章 經濟法的地位

第七章 經濟法的體系之一:經濟法體系的概念和結構

第八章 經濟法的體系之二:市場監督管法

第九章 經濟法的體系之三:巨觀調控法

第十章 經濟法的立體

第十一章 經濟漢的理念

第十二章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十三章 經濟法的淵源和經濟法的制定

第十四章經濟法的實施和經濟法的責任制度

結論 “國家協調論”的主要觀點

後記

書摘

第一章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經濟法產生

(一)在經濟法產生問題上的不同觀點

1.認為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後才產生的

日本經濟法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一個新的領域。他談到在德國產生的經濟法時,首先指出,“經濟法”一詞在學術上開始使用時,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德國。當時在德國,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了有關戰時經濟復興的法令,以及在《德意志共和國憲法》體制下的社會化法和其他新的法律現象。受到這種法律現象刺激而產生的,就是“經濟法”這一概括性的術語和概念。由此可以得知:經濟法產生的歷史背景,一般的是以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現象為基礎的;經濟法之所以在德國產生,這是適合了德國的學術土壤。

在中國,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是在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走上壟斷的時代,到了20世紀初,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才形成的。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形成,需要具備的一個條件是形成相應的理論或學說,並在相當程度上被學界和社會所接受。在分析經濟法產生的主觀條件時,他們闡述了“經濟法”一詞的提出和使用;在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時,他們強調了經濟集中和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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