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回收期法亦稱償還期法,或還本期法,將投資項目的預計投資回收期與要求的投資回收期進行比較,確定投資項目是否可行的方法。回收期是指通過投資項目所帶來的年現金淨流入量回收該項目初始投資所需的時間(年限)。初始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籌建時所發生的投資支出,亦稱淨投資額或現金淨流出量。年現金淨流入量是指年稅後淨利與年折舊費之和。計算公式
回收期=原始投資額/每年現金淨流入量(NCF)如果現金流入量每年不等、或原始投資是分幾年投入的,則可使用下式成立的n為回收期:
∑I(K)=∑O(K)
(K=1,n在∑上面=。=....)
回收期法簡單,並且容易被決策人所理解。它的缺點就是忽視了時間價值,而且沒有考慮回收期以後的收益。因此,目前評價投資方案優劣時,只把它作為一種輔助方法使用。
套用依據
採用回收期法評價投資項目是否可取的依據是:1.為投資項目確定一個要求的投資回收期,當投資項目的預計投資回收期短於要求的投資回收期時,說明該投資項目在要求的投資回收期內可以收回全部投資,該投資項目可行;當投資項目的預計投資回收期長於要求的投資回收期,說明投資項目在要求的投資回收期內不能收回全部投資,該投資項目不可行。
2.在多個投資項目中進行擇一決策時,應選擇投資回收期最短的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