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現回收期法的投資決策準則
貼現回收期法的決策準則:公司先確定一個標準年限或者最低年限,然後將項目的貼現回收期與標準年限進行對比。貼現回收期法的優缺點
貼現回收期法的優點主要有: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容易理解;不會接受預期淨現值為負值的投資;偏向於高流動性。貼現回收期法的缺點有:可能拒絕淨現值為正值的投資;需要一個任意的取捨時限;忽略了取捨時限後的現金流量;偏向於拒絕長期項目,如研究與開發新項目。
貼現回收期法的計算
貼現回收期需要將投資引起的未來現金淨流量進行貼現,以未來現金淨流量的現值等於原始投資額現值時所經歷的時間為回收期。分別有每年現金淨流量相等和每年現金淨流量不相等兩種情況。當每年現金淨流量相等時,假定經歷幾年所取得的未來現金淨流量的年金現值係數為(PA ,i,n),則:(PA ,i,n)=原始投資額現值/每年現金淨流量
計算出年金現值係數後,通過查年金現值係數表,即可推算出回收期n。
當每年現金淨流量不相等時,應把每年的現金淨流量逐一貼現並加和,根據累計現金流量現值來確定回收期。由於折現回收期法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因素,因而其評價結果與淨現值法一致。應該說,在沒有更合理的回收期計算方法可以利用的情況下,貼現回收期是相對科學的。但尚需明確的是,貼現回收期法只是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因素,仍然沒有考慮回收期後的現金流量問題。只考慮了未來現金流量小於和等於原投資額的部分,而沒有考慮超過原投資額的部分,這是會計回收期和貼現回收期的共同局限。顯然,回收期長的項目,其超過原投資額的現金流量並不一定比回收期短的項目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