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關於加強社區民族工作的意見

各市(州)民委(局、辦)、民政局:
伴隨著我省“兩化互動”的不斷深入和城鄉統籌進程的不斷加快,民族分布和交往格局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城市和散雜居地區的少數民族人口呈現出迅速增長態勢。社區作為城市社會體系中的基本單元,已經成為各民族交流互動、增進互信的重要平台,社區民族工作的地位日益上升、任務愈發艱巨、使命更加光榮。
為通過和諧社區建設,更好地服務於全省“三個翻番、五個提升”的奮鬥目標,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根據國家民委、民政部《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社區民族工作的意見》(民委發〔2011〕204號),結合實際,現就加強我省社區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重大意義
1.增強做好社區民族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在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進程和我省 “一樞紐、三中心、四基地”建設步伐不斷加快的大背景下,各民族成員間的交往更加密切、交流更加頻繁、交融更加深入。這一不可逆轉的時代趨勢,形成了社區流動少數民族人口迅速增加、社區民族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的格局;同時,也提供了做好“送上門”的民族團結工作的機遇。
從現實和長遠看,加強社區民族工作,不僅是服務各族民眾、夯實黨的執政基礎的需要,也是促進民族團結、建設民族團結社區的需要,還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因此,對社區民族工作,必須以戰略眼光來審視、以政治責任來重視、以科學思維來謀劃、以紮實行動來推進,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社區民族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好。
二、全面把握總體要求
2.堅持社區民族工作的正確方向。社區民族工作要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兩個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題,以和諧團結社區建設為依託,以法制宣傳、思想教育、權益保障、糾紛調處、優質服務、科學管理為工作著力點,整合資源,凝聚合力,不斷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用3年時間,在全省形成比較健全的社區民族工作網路,培育一批熱心民族工作的少數民族聯誼組織和社會工作者隊伍,建成一批民族團結進步模範社區,努力把社區建設成各族民眾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的幸福家園。
三、準確掌握重點任務
3.強化社區民族工作機構建設。各級民委和民政部門切實加強對社區機構建設的工作指導,用3年時間完成社區民族工作機構建設,落實專(兼)職人員,提供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辦公條件和經費保障,並建立少數民族聯絡員隊伍或成立少數民族聯誼會,確保社區民族工作領導有分管、工作有人員、服務有視窗、辦事有經費、事業有延伸。
4.探索和創新社區民族工作機制。建立社區民族工作“格線化”服務管理機制,將服務範圍、工作崗位、職責任務落實到人頭,逐步形成邊界清晰、職責清楚、任務明確和“前後台互動、格線化服務”的工作格局。建立按月度或季度專題研究少數民族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遇特殊問題和敏感時期不定期召開聯席會、協調會、分析研判會等機制,加強各方面的溝通銜接,共享資源、形成合力。建立定期對社區工作人員進行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識培訓的機制,不斷增強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做好民族工作意識和能力。建立社區民族工作聯絡員隊伍發展和培育機制,特別是重視發揮轄區少數民族老黨員、老幹部、企業家的積極作用,推進民族工作社會化。建立在社區居住相對較多的少數民族重大傳統節日期間,開展形式多樣、富有實效的聯誼、走訪、關愛活動的機制,溝通感情、了解訴求、解決問題。建立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內容公示機制,增加工作透明度、吸引力,提高工作的標準化水平。建立社區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和可能影響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排查、研判、調處機制,依法、依規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在當地、在萌芽狀態,避免時間拖長、範圍擴大、矛盾激化、事態升級、性質轉化。
5.大力推進民族團結宣傳教育。社區堅持上下聯動、平級互動,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的意見》(中辦發〔2009〕34號),通過社區宣傳欄、民族文化牆和傳單、海報等媒介,採取召開少數民族代表人士聯繫會議和舉辦民族知識講座、知識競賽、徵文比賽等方式,深入宣傳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民族基本常識和城市管理規定,不斷增強各族民眾的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制意識和民族團結意識,增強流動少數民族民眾對社區的歸屬感,提高融入度。同時,採取成就展覽、知識競賽、文體表演和網上交流等形式,把民族團結宣傳教育融入社區民眾的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讓 “三個離不開”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夯實民族團結進步的思想基礎,使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成為每個民族成員的自覺行動。主動和轄區大中專院校、中國小和幼稚園聯絡互動,切實加強對青少年的宣傳教育,並利用老年大學、社區圖書室、社區文化站等場所,持續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活動。
各市(州)和區(市、縣)要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將民族工作進社區與文明城市創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將民族工作進社區以及民族團結模範社區創建作為社區的考核評比標準之一,不斷推動社區民族工作發展。
6.紮實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是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重要方式。社區要結合自身實際,按照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關於進一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意見》(民委發〔2010〕13號)要求,把創建活動納入社區發展總體規劃,以強化領導為保障、以機制建設為基礎、以宣傳教育為先導、以改善民生為抓手、以特色活動為載體、以督促檢查為推手,進一步創新形式、創新載體、創新手段,持續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深入開展,著力塑造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先進性的模範社區、模範單位。
堅持以人為本,把創建活動與幫助社區發展經濟社會事業結合起來,與解決各族民眾生產生活實際困難結合起來,逐步使創建活動成為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推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制度化、規範化,及時表彰和獎勵社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個人,努力形成維護民族團結光榮、破壞民族團結可恥的社會氛圍。
7.努力提供各族民眾需求的便捷服務。在民委、民政部門指導幫助下,社區要建立健全少數民族民眾基本信息工作平台,及時了解、全面掌握社區少數民族情況,並與相關方面溝通,為解決他們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創造條件。
切實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與管理。藉助建立、完善流動人員信息化管理系統為契機,通過開展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狀況及需求調查,對外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建好信息化工作檯賬,有針對性地編印社區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手冊,明確有關規定和聯繫單位、聯繫人。積極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提供就業幫助、語言翻譯、法律維權等方面的個性化服務。對流動少數民族人員子女就學,採取與本社區常駐居民子女同等的政策,切實保障少數民族民眾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社區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實行雙向管理,依託有關部門加強與流出地的對接和聯動,積極拓展城市民族工作雙向管理內涵。流出地基層政府也要主動配合流入地的城市社區做好服務管理工作,特別是流動前的教育引導和流動後的矛盾糾紛調處等工作。
進一步加強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少數民族民眾在清真飲食、殯葬服務、歡度民族節日和傳承本民族文化等方面的需求。要根據實際,通過發放“少數民族服務聯繫卡”,設立“少數民族服務中心”、“民族之家”、熱線電話等方式,為各族民眾提供方便暢通的辦事渠道。有條件的社區,在本社區居住的相對較多的少數民族遇重大傳統節日期間,要開展豐富多彩的文藝活動或者關愛活動,增進各族民眾間的互信和互動。
8.積極開展對少數民族困難家庭的幫扶工作。充分利用社區資源,通過購買社工服務、城市非營利性社會機構服務等方式,幫助少數民族困難民眾解決就業、就學、就醫、訴訟、技能培訓、工商註冊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難。引導和鼓勵社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積極參與社區民族工作,為各族民眾提供具有針對性、實效性的便捷服務。
9.大力促進社區各民族互動交往。充分利用宣傳櫥窗、民族文化牆、社區網站、市民學校、文化館站、文化廣場等活動陣地,不斷創新和完善社區民族工作形式,為各族民眾提供交流、聯誼和參與社區建設的渠道。組織少數民族志願服務者隊伍積極開展專項諮詢和培訓活動,引導和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儘快適應城市和社區環境和生活。動員少數民族聯誼會、少數民族文體骨幹廣泛開展豐富多彩、富有民族特色的民眾性文體活動,活躍社區各族民眾的業餘文化生活,提高少數民族流動人員對社區的認同感和生活的幸福指數。注意發揮轄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工作者的作用,利用“互幫”、“共建”等形式,幫助各族民眾融入社區。有條件的社區要成立“少數民族經營戶協會(聯誼會)”,引導少數民族經營戶依法經營,向其他少數民族經營戶宣傳政策法規、城市管理規定,提供諮詢工商、稅務等服務,為社區公益事業發展和民族團結和諧做貢獻。
10.做好少數民族社區工作者的培養和使用工作。注意挖掘和培養少數民族社區工作者、少數民族聯絡員、少數民族志願服務者隊伍,注意發現和培養少數民族代表人士,支持他們積極聯繫各族民眾,鼓勵他們建言獻策,引導和帶動各族民眾積極投身和諧社區建設。注重發揮他們在各種民眾性組織中的骨幹作用,注重發揮他們在宣傳黨和國家政策、反映社情民意,特別是在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影響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11.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根據頻繁接觸而可能導致民族成員間矛盾糾紛發生機率上升的趨勢,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立少數民族“特約信息員”、“民情專遞員”、“特(邀)約調解員”志願者隊伍,積極發揮少數民族聯絡員、少數民族老黨員、老幹部以及少數民族志願服務者隊伍貼近民眾的獨特作用,及早發現、主動排查、全面掌握髮生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和可能影響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深層次、預警性、內幕性信息,妥善制定和不斷完善處置預案,及早介入、及早研判、及早處置。
把準確定性作為處置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糾紛和可能影響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基本前提。對不同類型矛盾糾紛的性質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問題具體處理,注意把普通刑事犯罪活動、經濟犯罪活動、治安案件、民事糾紛、意外傷亡等與民族關係問題嚴格區分開來,防止把不屬於民族關係問題的矛盾糾紛作為影響民族關係的事件來處理,把屬於民族關係的矛盾糾紛作為其他的一般問題來處理。對於明知相關當事人少數民族身份而故意採取歧視、污辱、排擠、冷漠行為引發的問題,對於不尊重少數民族傳統風俗習慣引發傷害少數民族感情的問題,在對少數民族人員進行心理疏導、情緒化解的同時,對相關責任人要以“零容忍”的態度進行嚴肅處理。
不論涉及哪個民族,凡屬違法犯罪的,都要堅決依法處理,以切實維護各族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團結、社會和諧、國家統一和法律尊嚴。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12.切實把社區民族工作擺上重要位置。新形勢下的社區民族工作,既是社區工作的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民委和民政部門要積極推動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把社區民族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自覺加強對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及黨和國家民族政策法規的學習,加強對社區民族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駕馭和處理民族問題的能力。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將社區民族工作狀況作為有關縣(市、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任務和部門、幹部的考核指標。鄉鎮、街道要將熟悉民族政策法規以及社區民族工作的狀況作為有關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13.健全社區民族工作的領導體制。省民委和省民政廳負責對全省社區民族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督查。市(州)、縣(市、區)兩級民委和民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逐步推動建立和完善社區民族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少數民族較多的街道和鄉鎮要配備民族工作專(兼)職幹部,加強對社區民族工作的領導。少數民族較多的社區要配備民族工作聯絡員。有關部門要為社區民族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14.加強對社區民族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民委和民政部門採取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相結合、面上督導與定點督導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上級督查與街道社區自查相結合等方式,加強對社區民族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黨和國家民族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不落實民族政策或發生涉及民族因素較大群體性突發事件(III級)且沒有及時妥善處置的社區,5年內不能參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對相關責任人要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督查約談、建議組織人事部門不予提拔、黨紀政紀處分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觸犯法律的,依法嚴肅處理。
15、鼓勵開創性、探索性地開展社區民族工作。對社區總結出的有益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對工作成效特別顯著的社區,經層層推薦,授予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模範社區稱號。
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四川省民政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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