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1年8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1]4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明確鄉村醫生職責、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範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8部分。 2015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5〕74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3部分。主要目標是: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服務農村居民健康。主要任務是:穩定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加大基層衛生人員培養培訓力度;創新基層衛生人才使用機制。

2011年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1〕4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鄉村醫生是具有中國特色、植根於廣大農村的衛生工作者,長期以來在維護廣大農村居民健康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5·12”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鄉村醫生為我省實現大災之後無大疫作出了重要貢獻。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醫改工作的深入推進,鄉村醫生隊伍發展遇到了新的情況和問題。為確保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不破,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從實際出發,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執業場所,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範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含民族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三、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

(一)明確村衛生室規劃設定和建設標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定。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定1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民眾就醫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1至2所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村衛生室納入村級公共服務中心規劃,統籌安排村衛生室建設用地、建設項目。

村衛生室可以由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或者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設立。村衛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設備按照《衛生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縣醫院、縣中醫院、中心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5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衛辦規財發〔2009〕98號)執行。各地要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包括村衛生室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每千人應有1名鄉村醫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每所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

各地要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情況進行全面摸底,對目前沒有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積極鼓勵有資質人員舉辦村衛生室,或由政府建設村衛生室;積極採取定向培養、委託培訓、鄉鎮衛生院派人駐點等多種方式引導鄉村醫生到村衛生室執業,確保2011年年底以前實現每個行政村都有1所村衛生室,每個村衛生室都有鄉村醫生。

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經努力仍無法配備鄉村醫生的行政村,可以設立鄉鎮衛生院聯絡員,在鄉鎮衛生院指導下做好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聯絡等工作。鄉鎮衛生院聯絡員需經市(州)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報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設立鄉鎮衛生院聯絡員過渡時間為一年半,到2012年底前必須配備合格鄉村醫生,確保每個村有衛生室、有鄉村醫生。

四、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一)嚴格鄉村醫生執業資格。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並在衛生行政部門註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準入管理。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並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

(二)強化縣級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職責。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範圍,對其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監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組織鄉村醫生培訓。要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加強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並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縣級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三)加強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管理。鼓勵各地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係的前提下,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和藥品器械供應管理以及績效考核。鄉鎮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日常監督,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下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數量進行考核。

(四)提高村衛生室信息化水平。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範圍,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加強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村衛生室的功能定位設計有關軟體,建立統一規範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

五、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範圍

(一)在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供應。

(二)積極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並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範圍,支付比例不低於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要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鼓勵地方結合推進新農合門診統籌,同步開展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支付、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導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轉變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要加強對新農合支付村衛生室診療和藥品費用的監管,防止虛開單據,騙取套取新農合資金。

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補償政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

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各地要嚴格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衛生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社〔2011〕21號)執行。按照村衛生室的功能定位,將規定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下沉到村衛生室,由縣級財政、衛生部門根據村衛生室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數量、質量以及職責分配權重,經績效考核後確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分配的比重和金額,並及時撥付給村衛生室用於對鄉村醫生的補助,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暫時無力承擔的 由所在鄉鎮衛生院提供服務。有多個村衛生室的由一個或兩個村衛生室提供服務,對象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合理確定。

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新農合基金進行支付。在綜合考慮新農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民眾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參照《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四川省衛生廳、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落實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意見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1〕283號),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全省統一核定為每門診人次3元(含一個療程),並納入新農合支付範圍,在新農合門診統籌基金中總額控制並全額支付。

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省財政對每個村衛生室每年補助3000元(高海拔地區繼續執行1萬元標準)。各地在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下,可根據本地實際安排適當資金落實對村醫的補助,對執業(助理)醫師適當提高水平。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的補助水平。

(二)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農保,對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髮放養老金。鄉村醫生可參照個體工商戶的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費,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具體辦法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自行負擔相關經費。

七、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一)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養培訓規劃,採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鄉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於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兩周。

(二)加強鄉村醫生後備力量建設。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摸清並動態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著眼長遠,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地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與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八、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意見出台3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醫改辦、衛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落實資金投入。各地要督促指導縣級人民政府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村衛生室建設以及鄉村醫生培訓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省人民政府承擔統籌責任,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中央財政將通過轉移支付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並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給予必要的補助。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要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2015年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5〕7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切實築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從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訓政策,加強監管,穩定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服務農村居民健康。

二、主要任務

(一)穩定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

1.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並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各地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1—1.2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按規定進行註冊。

2.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開展鄉村一體化管理試點,鄉鎮衛生院可按規定擇優考核招聘在村衛生室工作符合條件的執業(助理)醫師,派駐到村衛生室服務,探索“鄉聘村用”管理使用模式。強化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人員、業務、藥械、財務和績效考核等方面的統一、規範管理,推動鄉鎮衛生院領辦村衛生室。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3.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待遇。各地要綜合考慮鄉村醫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待遇水平。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於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於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市(州)和縣級政府要支持和引導勞動年齡內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鄉村醫生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5周歲的鄉村醫生應退出鄉村醫生崗位,最高不超過70周歲。

4.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全面推進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並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範圍由各市(州)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5.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各地要依託農村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項目,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室建設和設備購置。加快信息化建設,將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為核心的信息系統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工作。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採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開展中醫服務的應配備基本中醫診療設備。

(二)加大基層衛生人員培養培訓力度。

6.強化面向農村基層的醫學生培養。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組織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參加國家規定的考試進入醫學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於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並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政府對其學費可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州)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7.推進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2〕26號)要求,優先安排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醫療衛生機構進入臨床醫師崗位的新錄用人員到國家或省級全科醫生培養基地接受培養,以“5+3”和“3+2”形式培養全科醫生和助理全科醫生。

8.實施基層衛生人員崗位培訓。各地要依託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於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市(州)要有計畫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三)創新基層衛生人才使用機制。

9.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和財政補助政策。完善績效考核分配辦法,強化以崗定酬、以績取酬,加大單位內部分配力度,向一線骨幹醫護人員傾斜,真正建立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分配製度。對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按規定實行鄉鎮補貼,激勵基層醫務人員長期紮根基層服務。完善財政補助方式,實行核定任務與定額補助掛鈎、適時動態調整等辦法,提高人員經費支出占業務支出的比例。實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強化經費落實和使用情況的專項審計和督查。鼓勵各地探索建立購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新機制。

10.加大補員力度,完善職稱政策。各地要抓緊充實一批縣、鄉基層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符合崗位條件基本職責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報名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對急需緊缺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考核招聘。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1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11.加強城鄉衛生對口支援。組織城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臨床重點專科結對幫扶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色科室建設,培育一批適合基層開展的專項技術、專病項目,吸引民眾就近就醫。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每年安排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醫生和管理人員到基層服務,幫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嚴格執行城市醫生晉升副主任醫師前到基層服務規定,建立青年醫師下基層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對口支援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加強領導,紮實組織推進。各市(州)要在8月底前制定出台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健全財政保障機制。各級財政要切實承擔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責任,及時足額下撥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省財政要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

(三)強化督查引導。建立督查通報制度,確保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創新基層衛生人才培養使用機制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要切實維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要大力宣傳基層醫務人員服務民眾、守護健康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對在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等基層醫療衛生工作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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