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它不同於過錯責任原則,即違約行為發生後,違約方即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以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非違約方無需就違約方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相反違約方則需要就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方可免除違約責任。 而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就對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它不同於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只有法定的抗辯事由可以作為免責事由,違約方沒有過錯不能作為免責的依據。過錯推定原則不是一項單獨的歸責原則,它是屬於過錯責任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均符合“無過錯即無責任”,即若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則依據誰舉證誰證明的歸責由受害方舉證證明加害方有過錯,加害方才負擔責任;若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則依據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由加害方自行負擔證明責任。均符合有過錯才負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