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會,又稱抬會、打會、跟會,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民間信用融資行為,具有籌措資金和賺取利息雙重功能,通常建立在親情、鄉情、友情等血緣、地緣關係基礎上,帶有合作互助性質。標會是一個概稱,具體的會名五花八門,有日日會、互助會、樓梯會等。由於缺乏具體法律約束,操作的隨意性大,標會帶來了一系列不良社會後果,應引起關注。
歷史起源
起源眾說紛芸。 有一說指出起源於福州民間,後來傳到溫州,這對後來溫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關係。會中的系統分為“會頭”(即發起人)和“會仔”(即會員),有些會員入會還需要有擔保人推薦。發起人一般是為了做生意才做會的,而會員入會則是為了以防萬一,當急需用錢時,不需要向人借。
又有一說指出是由東漢的龐德公所發明,但是如何創立卻無記載可考。
另有一說法指出標會起源於晉代竹林七賢。由於江蘇、安徽等地曾盛行過七人倫會的七賢會,故又有說起源於此。
另外,在敦煌發現的古代文書記載中發現,標會可能是在唐宋時期由印度隨著佛教東傳而來。
標會形式
當某人急需一筆資金時,他就可以作為標會的發起人(會頭),聯絡若干人(會員或會腳)自髮結成一個臨時的鬆散型經濟利益團體,叫做會。約定每隔若干日集會一次,每次繳納一定數量的會費,以投標競爭方式,輪流交由一名會員使用,藉以互助。會主負責全體會員會費的籌集、追繳、競標等工作,作為回報,會主無須競標,便可獲得所有會員在第一次集會上繳納的會費。想要用錢的會員則在以後的集會上,通過公開比較投標金額高低的方式,由標金最高者獲得這一次會費的支配權。
會首起會之後,可以向所有會員收取首期全數會款,之後每期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則需交給得標會員。互助會按照會員繳交會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內標式”互助會和“外標式”互助會:
內標式互助會: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未得標會員則支付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扣除該期得標會員的標金(利息)。
外標式互助會: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加上得標時的標金(利息);未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
每個月,會內都要進行一次標會,出價最高者可取走當月所有的會費。會費是規定不變的,但中標者所得的所有會費又不是完整的會費。比如,一個會的會費為500元,標會的最低出價為100元,如果一個會員出價260元,是最高價,那么會中的所有會員只需給這位會員240元(會費-最高價=所付金額)。但如果所有會員出價都是100元,那么就由第一個出標的會員投中。這種情況在標會當中經常會有出現,因為大家都不急著用錢,而且,一但標中,以後就不能再標了,只有付費的份了,每個會員都只能標中一次,大家都想在急需時才標中。另外就算一個會結束,都沒有急需要錢的,只要能夠等到是最後一名標中,那么他所能夠收到的會費將是最多的(500 − 100 = 400,400*會員數 = 所得金額)。因此做會是沒有虧本的,除非會頭捲款潛逃(倒會)。
當前,經過多年的發展和演變,標會的面貌已發生了很大變化。
發展趨勢
標會的主體構成趨於複雜。參會者遍布社會各個階層,已不僅僅局限於親朋好友、同事熟人,只要能定時交納會費的人都可以參加,既有工人、農民,也有中小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既有家族婦女、無業人員,也有百萬富翁、政府官員、公檢法人員,還有金融系統職工。並且,參會者遍布全國各地,跨縣、跨市、跨省參加同一個會的或個人參加幾個跨地區標會的比比皆是。在一個會中,有一半人以前素不相識是平常事。
標會的會金急劇膨脹。一腳會費已由過去的20元、50元,上升到100元、300元、500元,甚至上千元。目前,以30人左右、總金額在5萬元左右的會居多,總金額50萬元、100萬元一個會的也不在少數。隨著標會會金的不斷提高,單個標會的涉會資金也不斷攀高。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法院曾判決一起標會案,涉及會眾萬餘人,資金10多億元。
“標會”的會息波動較大。初期的標會以互助為主,會息極低,隨著需求量的逐漸增加,會息也不斷提高,已從過去的4厘、1分半上升到現在的2分、3分,甚至4分以上。
會員參會的動機雜駁多樣,會金用途廣泛。有為幫助朋友親戚解決燃眉之急的;有為生活臨時性大量支出如建房、婚喪喜嫁等作準備的;也有用於生產性投資的;還有部分會員以得會資金參加另外的會,即以會養會的;更有把得會資金轉存到利率更高的地下錢莊等,即以資金套利的。
標會危害
標會的風險成本太高。標會是以信用為借貸基礎,只有內部不成文的規矩,缺少法律的支持和約束,一切操作全靠會頭的責任心和會員的自覺。隨著入會會員數的增加,會頭對該會的控制能力肯定會減弱,並不可避免地要縮短集會周期,有些甚至是日日會,造成會員的會費難以及時籌集,出現貸款應會現象。由於會費的數目不斷提高,一旦有會員不應會,會頭便會感到經濟窘迫,如果連續有2—3名會員不應會,會頭將無力承擔經濟責任,從而發生炸會、停會、逃會。
倒會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批覆,由民間非法集資引起的債務糾紛,不屬人民法院收案範圍,應由有關政府及主管部門處理為妥,除造成犯罪事實的行為。由於標會是純民間行為,出了問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發生炸會、逃會或利息糾紛時,常常只能私了,往往會出現用非法手段擺平的事例。一些標會甚至出現黑惡勢力在後插手,充當討債人或打手。尤其是會頭攜款外逃後,老百姓拿不到錢,上訪的民眾一撥接一撥,社會影響極壞。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打架鬥毆、污辱婦女、扣壓人質、侵犯私宅等行為,許多家庭夫妻離婚,兄弟成仇,親友反目,民間信用喪失殆盡。不少會頭由於還款,被逼跳樓或用煤氣自殺。
會套會導致潛在風險增大。許多標會活動是會摞會,大會套小會,先前的與後集的會相互糾纏在一起,有一人多會,一會多腳,有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的,還有既是會頭,又是會腳的,關係盤根錯節,人為增加了標會風險,只要有一個會發生倒會,往往會造成多米諾骨牌效應。並且以會養會的這種資金封閉運作不能增值,還要付高利息,必然會導致巨額虧空,只能組織人員規模更大、會息標準更高的會來填補,惡性循環,造成標會運轉的成本愈來愈高,一旦資金供應不上,倒會就成為必然。
敗壞了社會風氣。日趨廣泛的標會活動,以會養會,謀取高利,尤其是會頭們投機鑽營,輕而易舉地暴富,助長了人們的投機心理,出現以牟取暴利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食利為業的專職會頭和會員,少數“會頭”成為金融投機者,一些標會蛻變成高利貸行為,甚至成了詐欺的工具。
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大量資金在民間體外循環,造成虛假繁榮,衝擊地方金融市場,為地下錢莊洗黑錢提供了方便。
標會危害
標會的風險成本太高
標會是以信用為借貸基礎,只有內部不成文的規矩,缺少法律的支持和約束,一切操作全靠會頭的責任心和會員的自覺。隨著入會會員數的增加,會頭對該會的控制能力肯定會減弱,並不可避免地要縮短集會周期,有些甚至是日日會,造成會員的會費難以及時籌集,出現貸款應會現象。由於會費的數目不斷提高,一旦有會員不應會,會頭便會感到經濟窘迫,如果連續有2—3名會員不應會,會頭將無力承擔經濟責任,從而發生炸會、停會、逃會。
社會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批覆,由民間非法集資引起的債務糾紛,不屬人民法院收案範圍,應由有關政府及主管部門處理為妥,除造成犯罪事實的行為。由於標會是純民間行為,出了問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發生炸會、逃會或利息糾紛時,常常只能私了,往往會出現用非法手段擺平的事例。一些標會甚至出現黑惡勢力在後插手,充當討債人或打手。尤其是會頭攜款外逃後,老百姓拿不到錢,上訪的民眾一撥接一撥,社會影響極壞。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打架鬥毆、污辱婦女、扣壓人質、侵犯私宅等行為,許多家庭夫妻離婚,兄弟成仇,親友反目,民間信用喪失殆盡。不少會頭由於還款,被逼跳樓或用煤氣自殺。
潛在風險
許多標會活動是會摞會,大會套小會,先前的與後集的會相互糾纏在一起,有一人多會,一會多腳,有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的,還有既是會頭,又是會腳的,關係盤根錯節,人為增加了標會風險,只要有一個會發生倒會,往往會造成多米諾骨牌效應。並且以會養會的這種資金封閉運作不能增值,還要付高利息,必然會導致巨額虧空,只能組織人員規模更大、會息標準更高的會來填補,惡性循環,造成標會運轉的成本愈來愈高,一旦資金供應不上,倒會就成為必然。
敗壞了社會風氣
日趨廣泛的標會活動,以會養會,謀取高利,尤其是會頭們投機鑽營,輕而易舉地暴富,助長了人們的投機心理,出現以牟取暴利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食利為業的專職會頭和會員,少數“會頭”成為金融投機者,一些標會蛻變成高利貸行為,甚至成了詐欺的工具。
影響
大量資金在民間體外循環,造成虛假繁榮,衝擊地方金融市場,為地下錢莊洗黑錢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