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保理模式

單保理模式下的出口地銀行不是出口保理商,它與出口商之間沒有訂立保理契約,所以不是保理業務的當事人,而是“中間媒介”。 (1)出口商與進口保理商處於不同國家它在當地找不到一個能為其承當保理者的機構,出現業務問題時交涉比較困難。 (4)對於出口商的應收賬款,一般由出口商提供融資,單保理業務沒有出口保理商,故出口商不能獲得融資便利。

單保理模式(Single Factor System )
單保理模式下的出口地銀行不是出口保理商,它與出口商之間沒有訂立保理契約,所以不是保理業務的當事人,而是“中間媒介”。故單保理有3個當事人:出口商、進口保理商和進口商。
出口商要與進口保理商簽署保理分協定,再由出口商所在地的一家銀行與進口保理商簽署保理總協定,它只起到傳遞函電及劃撥款項的功能,所以單保理存在以下缺點。
(1)出口商與進口保理商處於不同國家它在當地找不到一個能為其承當保理者的機構,出現業務問題時交涉比較困難。
(2)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只能辦理傳遞函電的工作,不承擔保理業務的責任和風險,因此對於開拓業務沒有積極性。
(3)進口保理商直接對出口商負責,缺乏出口國的金融機構的幫助,難以準確地掌握出口商的履約能力,以進行全面的業務風險評估。
(4)對於出口商的應收賬款,一般由出口商提供融資,單保理業務沒有出口保理商,故出口商不能獲得融資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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