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職責劃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全市安全生產規劃;研究起草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擬定工礦商貿行業(煤礦企業除外,下同)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
(二)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四)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分級、屬地監管的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負責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下同)、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擔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工作。
(七)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十)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行為。
(十一)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內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監護管理,道口監護人員的選聘和管理;組織協調道口的拆除、合併、改造工作。
(十三)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鐵路道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機要、檔案、保密、保衛、接待、信訪、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編制、人事、勞資、職工年度考核、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
(二)綜合規劃科
擬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的制定、督促、考核;負責起草重要檔案、重要報告、領導講話;負責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安、交通、鐵路、民航、建築、農業、農機、軍工、郵政、電信、教育、衛生、氣象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上述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工作;參與上述行業的事故應急救援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全市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負責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部門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負責組織擬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安全培訓、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執法培訓工作;協調指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參與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礦山安全監管科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煤礦、冶金、水務、林業、有色、建材、國土資源、機械、電力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上述行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和推行上述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核工作;參與查處行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行為;負責監督上述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治理工作;參與上述行業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調查處理上級批轉或民眾舉報上述行業的安全隱患信件。
(四)危化品安監科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審核頒證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消防、質監、輕工、食品藥品、旅遊、文化、商貿、菸草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上述行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推行上述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組織查處上述行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行為;負責上述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工作;參與上述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應急救援與職業安全健康科
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分析預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風險,及時提出預警信息發布的建議;組織、指揮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批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負責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匯總和上報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及資料庫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調查處理上級批轉或民眾舉報的安全隱患案件;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按照職責分工,擬定地方性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規範性檔案;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審核上報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機構按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非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設定。
執法依據
根據《陝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的規定,結合市政府機構改革部門職責變動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各行政執法部門對照2010年6月底以前頒布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依據進行了梳理,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梳理和審核、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認2148部法律、法規、規章為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依據。其中,法律231部、行政法規440部、地方性法規154部、部委規章1190部、省政府規章133部。現將市級50個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依據目錄予以公布。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職權法定和權責一致的原則,認真分解執法職權,明確執法職責,落實執法責任,做到職權到科室、職責到崗位、責任到人員,紮實推進依法行政,為商洛率先突破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商洛市市級50個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依據目錄
(一)公共法律規範目錄
類別 | 序號 | 名 稱 | 制定機關 | 施行時間 |
法 律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全國人大 | 1990.10.1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 全國人大 常委會 | 1995.1.1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全國人大 | 1996.10.1 |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 全國人大 常委會 | 1999.10.1 |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全國人大 常委會 | 2004.7.1 |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全國人大 常委會 | 2007.10.1 |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全國人大 常委會 | 2007.11.1 |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全國人大 常委會 | 2010.7.1 | |
行政法規 | 9 |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 國務院 | 1998.1.1 |
10 |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 國務院 | 2001.7.9 |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 | 2007.8.1 | |
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國務院 | 2008.5.1 | |
政府規章 | 13 | 陝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 省政府 | 2002.7.1 |
14 | 陝西省實施行政許可程式暫行規定 | 省政府 | 2006.1.1 | |
15 | 陝西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 省政府 | 2006.1.1 | |
16 | 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 省政府 | 2006.1.1 | |
17 | 陝西省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 | 省政府 | 2007.3.1 | |
18 | 陝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 | 省政府 | 2007.3.1 | |
19 | 陝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 | 省政府 | 2008.1.1 |
(二)專業法律規範目錄
商洛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49項)
序號 | 名 稱 | 制定機關 | 實施時間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1993.5.1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2.5.1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2.11.1 |
4 | 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國務院 | 2001.4.21 |
5 |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 國務院 | 2001.8.2 |
6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2.3.15 |
7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國務院 | 2002.5.12 |
8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國務院 | 2004.1.13 |
9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4.2.1 |
10 |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 國務院 | 2005.4.1 |
11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5.11.1 |
12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6.1.21 |
13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國務院 | 2007.6.1 |
14 |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 省人大常委會 | 1994.9.5 |
15 | 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 省人大常委會 | 2005.12.1 |
16 | 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 | 原國家經貿委 | 2000.4.24 |
17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 原國家經貿委 | 2002.11.15 |
18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原國家經貿委 | 2002.11.15 |
19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 辦法 | 原國家安監局 | 2004.5.17 |
20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原國家安監局 | 2004.5.17 |
21 | 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7.3.1 |
22 |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 | 原國家安監局 | 2004.11.3 |
23 |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 原國家安監局 | 2004.12.1 |
24 |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 竣工驗收辦法 | 原國家安監局 | 2005.2.1 |
25 |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 原國家安監局 | 2005.2.1 |
26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 原國家安監局 | 2005.2.1 |
27 |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5.9.1 |
28 |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5.9.1 |
29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6.3.1 |
30 |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6.4.15 |
31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6.6.1 |
32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6.10.1 |
33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6.10.1 |
34 |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7.11.1 |
35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8.1.1 |
36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8.2.1 |
37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9.5.1 |
38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9.6.8 |
39 |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9.7.1 |
40 |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9.9.1 |
41 |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9.10.1 |
42 |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9.10.1 |
43 |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9.11.1 |
44 |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 國家安監總局 | 2009.11.1 |
45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 國家安監總局 | 2010.7.1 |
46 | 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省政府 | 2001.11.30 |
47 | 陝西省實施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辦法 | 省政府 | 2004.6.1 |
48 | 陝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省政府 | 2006.9.1 |
49 | 陝西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 省政府 | 2007.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