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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費用
根據申報商檢的貨物價值來收取費用。一般在貨值的千分之二左右。定價依據是用於出口報關的發票上顯示的貨值。
商檢分類
需要商檢的貨物:可以分為幾類:
1、客戶需要商檢的
客戶為保證自己收到的貨和契約訂立的一致,會要求你辦理商檢並出具商檢單。
2、中國需要法檢貨物
出口貨物有些國家規定必須在出口前作商檢。
3、進口國需要法檢的貨物
進口國可能對某些中國出口的貨物規定必須檢驗。檢驗可能可以在中國進行,也可能要在進口地進行。
進口商品報檢
進口商品分法定檢驗商品和非法定檢驗商品,法定檢驗進口商品是列入《種類表》及其他法律、 法規 規定 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除此以外的進口商品為非法定檢驗商品。
這兩類商品在辦理報驗手續上有所不同,前看到貨後,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向口岸或到達站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手續,然後按商檢機構 規定 的地點和期限向到貨地商儉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非法定檢驗進口商品到貨後,由收、用貨部門直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提貨後,可按契約的約定自行檢驗,若發現問題需憑 商檢證 書索賠的,應向所在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根據進口商品登記規定,進口商品的檢驗分兩大類。
一類是列入《種類表》和契約規定由我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進口商品。進口商品到貨後,由收貨、用貨或其代理接運部門立即向口岸商檢機構報驗,填寫進口貨物檢驗申請書,並提供契約、發票、提單、裝箱單等有關資料和單證,檢驗機構接到報驗後,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合格後,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據此放行。
另一類是不屬上一類的進口商品,由收貨、用貨或代理接運部門向所在地區的商檢機構申報進口商品檢驗,自行檢驗或由商檢機構檢驗,自行檢驗須在索賠期內將檢驗結果報送商檢機構,若檢驗不合格。應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復驗並出證,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賠。
商檢證書
商檢證書是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而得到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鑑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同時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報檢人員
報檢員是指獲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定的資格,在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註冊,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的人員。報檢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是測試應試者從事報檢工作必備業務知識水平和能力的專業資格考試,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進行!該考試每年舉辦一次,考試時間為11月份,考試報名一般提前兩個月。該考試自2004年開始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報檢員考試分為兩種:自理報檢員和代理報檢員。其中代理報檢員也可自理報檢,故考試難度要大些。報檢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合格分數線為90分(滿分150分)。
商檢手續
商檢手續是對中國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的說明。商檢手續包括進出口商品檢驗,進口商品的安全質量許可,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的檢驗,出口商品質量許可,食品衛生監督檢驗,進出口商品鑑定等內容。
1、進出口商品檢驗
凡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規定進口商品應檢驗未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進出口商品檢驗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等。
2、進口商品的安全質量許可
國家對涉及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的重要進口商品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並公布《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目錄》。
3、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的檢驗
對國家允許作為原料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廢物向我國轉運。列入此制度目錄內的商品有廢紙、廢金屬、廢塑膠、廢木製品、廢紡織品等5類。
4、出口商品質量許可
國家對重要出口商品實行質量許可制度。未獲得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出口。
5、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進口食品(包括飲料、酒類、糖類)、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切出口食品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凡在我國境內從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貯存的企業都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註冊、登記。未取得註冊證書或登記證的,一律不得加工、生產、貯存出口食品6、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對列入《商品目錄》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必須申請檢驗檢疫機構或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性能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用與盛裝出口商品。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實行危包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危險貨物包裝容器須經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性能鑑定和使用鑑定後,方能生產和使用。
6、進出口商品鑑定
進出口商品鑑定業務包括:(1)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鑑定和貨載衡量;(2)進出口商品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3)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鑑定、殘損鑑定、載損鑑定和海損鑑定;(4)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貨櫃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鑑定;(5)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6)貨櫃及貨櫃貨物鑑定;(7)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和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鑑定;(8)抽取並鑒封各種樣品;(9)簽發價值證書及其他鑑定證書;(10)其他進出口商品鑑定業務。
7、衛生檢疫與處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櫃、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衛生檢疫,包括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衛生處理。
8、一般原產地證與普惠制產地證簽證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時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官方機構,同時也是我國政府授權簽發普惠制產地證唯一機構。出口單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普惠制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
9、涉外檢驗檢疫、鑑定、認證機構審核認可和監督對於擬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認證公司,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其資格信譽、技術力量、裝備設施及業務範圍進行審查。合格後出具《外商投資檢驗公司資格審定意見書》,然後交由外經貿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再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外商投資檢驗公司資格審定意見書》,方可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