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的檢驗,其程式如下:
1、商檢機構受理報驗首先由報驗人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並提供有關的單證和資料,如外貿契約、信用證、廠檢結果單正本等;商檢機構在審查上述單證符合要求後,受理該批商品的報驗;如發現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或修改有關條款。
2、抽樣由商檢機構派員主持進行,根據不同的貨物形態,採取隨機取樣方式抽取樣品。報驗人應提供存貨地點情況,並配合商檢人員做好抽樣工作。
3、檢驗檢驗部門可以使用從感官到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各種技術手段,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驗的形式有商檢自驗、共同檢驗、駐廠檢驗和產地檢驗。
4、簽發證書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商品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出口企業在取得檢驗證書或放行通知單後,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報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