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簡介
商品檢驗是國際貿易發展的產物。它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成為商品買賣的一個重要環節和買賣契約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內容。商品檢驗體現不同國家對進出口商品實施品質管制。通過這種管制,從而在出口商品生產、銷售和進口商品按既定條件採購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內容依據
《商檢法》規定,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檢驗的依據主要以買賣契約(包括信用證)中所規定的有關條款為準。
商檢機構
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中國國內最權威、最大的檢驗機構。一般中國產品出口都由此處進行商品檢驗。“中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中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起來叫“國家質量監督與檢驗檢疫總局”,簡稱“質檢總局”,前者對外貿,後者對內貿。國際上最公立的商檢機構是瑞士的SGS,在中國主要城市也設有辦事處。
費用
根據申報商檢的貨物價值來收取費用。一般在貨值的千分之二左右。定價依據是用於出口報關的發票上顯示的貨值。
商檢貨物
需要商檢的貨物,可以分為幾類:
1)客戶需要商檢的:客戶為保證自己收到的貨和契約訂立的一致,會要求你辦理商檢並出具商檢單。
2)中國需要法檢貨物:出口貨物有些國家規定必須在出口前作商檢。
3)進口國需要法檢的貨物:進口國可能對某些中國出口的貨物規定必須檢驗。檢驗可能可以在中國進行,也可能要在進口地進行。
1)和3)的情況請事先與客戶了解好。如果是2)的話,到當地商檢局用營業執照複印件備一個案,以後就可以直接在商檢局申請商檢。
基本流程
1.現在已統一實行電子報檢,出口企業需安裝當地商檢局強行指定的電子報檢系統,費用大約4000多元,若企業出口產品較少需商檢,覺得不划算,可以請代理報檢企業代為報檢,需提供代理報檢委託書.
2.進入電子報檢系統,按系統要求及出口產品信息輸入相關資料,然後點擊"傳送",該單貨的報檢信息即傳輸到商檢局聯網的系統,傳送成功後會自動生成一個報檢編號,記下這個號.這個過程其實就是以前手動報檢時在商檢局報檢大廳里的電腦里輸機過程的變形.
3.準備報檢所需資料,一般為:報檢單(原件,出口企業自己報檢則蓋出口企業公章,若委託代理企業報檢則蓋代理報檢企業章;報檢單內容按電子輸機的內容填寫,務必保持一致;註明隨附單據,若在本地口岸報關出口,則選擇申領"通關單",若在異地口岸報關出口,則選擇申領"換證憑單",即由貨代在異地口岸換正式的通關單);工廠檢驗報告(原件,蓋工廠檢驗章);該批貨物外包裝生產廠提供的出口包裝證(由商檢局簽發,複印件即可;若出口包裝為紙箱,則還需紙箱廠向商檢局申請辦理《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需交納一定費用,約2-3個工作日辦好,辦好後需將原件交商檢局根據此批貨物所用紙箱數進行相應的核銷);出口契約(複印件);出口發票(複印件);出口箱單(複印件).將全套報檢資料交商檢局相關負責商檢抽樣的部門,請他們安排商檢.
4.第一次商檢,商檢局的大爺大娘們一般會要求到工廠實地抽樣商檢(熟悉後可以有所變通,可以將貨物拉到某個就近的地點進行商檢),出口企業需嚴格遵守跟商檢局抽樣人士約定的時間,絕對不能晚到(商檢局抽樣人士不守時可以原諒),而且需安排專車接送,如果產品為某種緊俏商品,商檢局的人士可能會提出要多拿一些產品回去仔細化驗,這時你要笑臉相迎,慷慨贈與,表現你積極配合的態度.如果商檢局人士提出你的產品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商檢程式要求或規定,你就有必要請吃一頓飯或買包煙或做其它善意的表示,一般商檢局的人士會比較識相,不會過分為難你.
5.商檢後一般兩個工作日內出單,如果你急於發貨,可以找抽樣的人士疏通,說說好話,陪陪笑臉,他(她)會考慮先出你的單子.
6.單子送到報檢大廳審單中心後,你仍然需要跟報檢大廳的人套近乎,要不辭辛苦地守在櫃檯前,請他們幫忙看看你的單子審得如何了,能否快點出來.
7.單子出來後,你按照所核商檢費用去開發票,交費,拿單,大功告成!
8.生產企業自己報檢,程式相同;若供貨工廠在外地,可由工廠自己報檢,將換證憑單寄給你即可,但要注意商業保密問題.
外貿須知
分類範圍
一. 法定檢驗報驗範圍
中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有一部分進出口商品及其運輸工具必須經過商檢機構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國內銷售,使用.這類商品及其運輸工具的報驗稱為法定檢驗報驗。
(一) 進口商品法定檢驗範圍
1.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
2.有關國際條約、協定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3.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法定檢驗報驗的範圍
1.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3.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4.出口危險物品和<<種類表>>內商品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鑑定;
5.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出口的船艙和貨櫃;
6.有關國際條約、協定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7.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檢驗報驗分類
根據<<商檢法>>及其<<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關係人或者外國商檢機構可以根據有關契約的約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請或委 托商檢機構辦理進出口商品鑑定業務,簽發鑑定證書。
商檢機構受理鑑定業務的範圍主要有:
(一) 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鑑定和貨載衡量;
(二) 進出口商品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
(三) 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鑑定、殘損鑑定、載損鑑定和海損鑑定;
(四) 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貨櫃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鑑定;
(五) 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
(六) 貨櫃及貨櫃貨物鑑定;
(七) 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鑑定;
(八) 抽取並簽封各類樣品;
(九) 簽發價值證書及其它鑑定證書;
(十) 其它進出口商品鑑定業務。
時間地點
一. 進口
(一) 屬於法定檢驗範圍內的進口商品,在到貨後,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者報關地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由商檢機構在 報關單 上加蓋“已接受 登記的印章”, 海關 憑此驗放。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二) 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契約或者運輸契約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在進口到貨後應依契約所約定的檢驗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如果契約沒有約定檢驗的地點,則在卸貨口岸,到達地或者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
(三) 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地向當地商檢機構報驗。
(四) 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打開包裝檢驗後難以恢復的商品,可在收、用貨人所在地向商檢機構報驗。
(五) 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契約也未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收貨人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進行驗收,商檢機構應督促收貨人驗收並進行抽查檢驗。驗收不合格需要憑商檢機構檢驗證書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六) 對關係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複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經濟貿易契約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並保留到貨後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件。
二. 出口
(一) 屬於法定檢驗範圍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應當於接到契約或 信用證 後備貨出口前,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屬於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契約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
(二) 屬於在產地檢驗後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商品,發貨人應在商檢機構
所規定的期限內向口岸商檢機構報請查驗換證。
(三) 盛裝危險貨物出口的包裝容器以及屬於法定檢驗範圍內的出口商品包裝容器,包裝生產企業應在將包裝容器交付有關商品生產企業使用之前向商檢機構申報性能檢驗;在裝貨出口前,出口經營單位應向商檢機構申報使用鑑定。
(四)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船艙,貨櫃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
(五)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運載工具,逾期報運出口的,發貨人或承運人必須向商檢機構報驗。
所需單證
一. 進口
進口商品在報驗時,一般應提供外貿契約、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也稱“貨物流向單”)等有關 單證。
(一) 申請品質、規格、安全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的檢驗證書、使用說明書以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應提交成交樣品。
(二)申請重量鑑定的,應提交國外的重量、水份檢驗證書和重量明細單。
申請木材材積鑑定的,應提供國外的材積明細單。
(三) 申請殘損鑑定、載損鑑定、積載鑑定、海損鑑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單、 海運 散件貨物港船交接時的理貨殘損溢短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 事故記錄等。此外,船方還應提供航海日誌、海事報告、艙單、配載圖、驗艙證書、驗艙報告等各種有關資料。
(四) 申請外商投資財產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鑑定的,還應提供財產的明細單、發票及各種價值的證明、財產的已使用年限、財產的 維修保養情況等各種有關的資料。
(五) 在辦理國內委託檢驗時,申請人除按要求填寫“委託檢驗申請單”外,還應提供檢驗的樣品、檢驗標準和方法。國外委託人在辦理委託檢 驗時,還應提供有關函電、資料。
二. 出口
出口商品在報驗時,一般應提供外貿契約(或售貨確認書及函電)、 信用證 原本的複印件或副本,必要時提供原本。契約如果有補充協定的 要提供補充的協定書;契約、 信用證 有更改,要提供契約、信用證的修改書或更改的函電。對訂有長期貿易契約而採取記帳方式結算的,各外貿進 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將契約副本送交商檢機構.申請檢驗時,只在申請單上填明契約號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契約副本。凡屬危險或法定檢驗範圍內的商 品,在申請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安全,衛生檢驗時,必須提交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證,商檢機構憑此受理上述各種報驗手續。
(一) 憑此成交的商品,須提供經國外買方確認,雙方簽封或契約,信用證已明確須經商檢機構簽封的樣品.臨時看樣成交的商品,申請人還必須將 樣品的編號,號碼送交商檢機構一份。對於服裝、紡織品、皮鞋、工藝品等商品,在報驗時還應提交文字表達不了的樣卡、色卡或實物樣品。
(二)屬於必須向商檢機構辦理衛生註冊和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商品,報驗時必須提供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註冊證書或出口質量許可證編號和 廠檢合格單。冷凍、水產、畜產品和罐頭食品等須辦理衛生證時,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註冊證書和廠檢合格單。
(三) 經發運地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請換證的,必須交附發運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簡稱“換證憑 單”)正本。
(四) 經生產經營部門檢驗的,應提交其檢驗結果單。
(五) 第一次檢驗不合格,經返工整理後申請重新檢驗的,應交附原來的商檢機構簽發的不合格通知單和返工整理記錄。
(六) 申請重量/數量鑑定的,應交附重量明細單、裝箱單等資料。
(七) 申請積載鑑定、監視裝載的,應提供配載圖、配載計畫等資料。
(八) 申請出口商品包裝使用鑑定的,應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
(九) 申請委託檢驗時,報驗人應填寫“委託檢驗申請單”並提交檢驗樣品、檢驗標準和方法。國外委託人在辦理委託檢驗手續時還應提供有關 函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