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加強巨觀管理和調查研究,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二)加強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三)配合地區財政部門做好全地區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有關工作。
主要職責
(一)(二)負責研究擬訂地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協調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協調地委、行署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工作,協調地委、行署各部門與縣(市)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負責審核報批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
(五)統一管理地區行政編制總額;核定地委、人大、行署、政協、法院、檢察分院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縣(市)的行政編制。
(六)負責研究擬訂、審核報批地區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領導職數;核定地區機關、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數。
(七)負責研究擬訂地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研究制訂事業單位定編標準;審核報批相當正、副縣(處)級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核定相當正、副科級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八)負責地區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對地區直屬事業單位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進行評估、核查、認定、登記、註冊、變更、年檢工作。按照屬地登記管理的原則,根據上級授權,對中央及自治區駐地區事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負責指導縣(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九)統一管理、審核報批地區直屬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定、變更等事項。
(十)配合地區財政部門做好全地區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檢查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及縣(市)貫徹執行機構編制工作方針、政策、法規以及機構編制的落實情況。
(十二)負責機構編制系統的業務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全地區機構編制的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十四)承辦地委、行署和地區編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地區編辦內設2個職能科室:(一)黨政機構編制管理科
負責研究貫徹中央、自治區有關黨政群機關機構編制管理方針、政策、法規,並擬定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地區機關各部門的職能協調意見;研究擬定地、縣(市)、鄉鎮機構改革方案;負責地區級黨政群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內部科室和縣(市)黨政群工作部門機構設定、調整、更名的審定工作;審核和管理各級黨政群行政編制、單列編制、事業編制、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以及政法專項編制。審核確定地區黨政群機關編制結構比例,審核領導職數(含非領導職數);做好地區黨政群機關機構編制台帳、核編及資料庫管理工作,並起草相關公文。
(二)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科(綜合科)
負責研究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有關事業機構編制管理方針、政策、法規,並擬定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事業單位編制標準,負責地直事業單位領導職數、機構規格的核定工作;核定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標準,做好台帳、核編和資料庫管理工作;負責地直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審定和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各縣(市)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工作;承擔本部門印簽、檔案起草、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後勤管理、行政管理、接待會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