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職責劃給地區衛生局;
(二)將地區衛生局負責的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許可及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將哈密市、伊吾縣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交給哈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伊吾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地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部署。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行政監督和相關技術監督;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三)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有關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和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和第一類醫療器械註冊審批工作。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五)監督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六)組織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有關廣告的監測工作;
(七)指導各縣(市)和所屬單位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指導相關的應急、不良反應監測、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稽查、檢驗檢測和電子監管網路建設工作;
(八)負責各縣(市)及所屬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專項資金、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業務經費和裝備的核撥、配備、監督;
(九)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協助管理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班子;
(十)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車輛、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財務、保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來信來訪、統計管理、史志、安全生產、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機關服務等工作;承擔應急管理的組織協調;承擔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及系統電子監管網路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監察與法制科
承擔行政執法、行政許可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聽證等工作;協助辦公室發布有關新聞和重大信息等工作;承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效能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建設工作;承擔幹部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協助開展執業(從業藥師)的管理工作;指導民眾團體依據章程開展工作。
(三)食品安全監管科
承擔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相關信息;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應急工作。
(四)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監管科
承擔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工作;核發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生產註冊證書;承擔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等質量管理規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和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及藥品包裝材料、容器等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監督、指導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工作。
(五)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科
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許可管理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發布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相關信息。
人員編制
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其中:局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核定工勤事業編制3名。
其它事項
(一)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的監督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