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

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簡稱吉林省科協)是全省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共吉林省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簡稱吉林省科協)是全省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共吉林省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前身是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長春分會和吉林省科學技術普及協會。1958年11月兩會合併成立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現有學會、協會、研究會106個,企業、事業科協225個,高校科協21個,市、州科協9個,縣(市、區)科協60個,擁有以科學家工程師為主體的各級各類會員30多萬人。
吉林省科協主要職責是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主要任務是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科技服務,參與政府科技政策、法規制定和政府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

科協領導

主席

劉淑瑩,女,1943年1月生。現任吉林省科協主席,中科院長春應化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省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顧問,十屆全國政協常委,九三學社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常委,九三學社第五屆吉林省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曾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任南開大學、吉林大學、青島海洋大學等校教授。

黨組書記 副主席

王長和,男,1952年10月生。現任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書記、副主席,中國科協七屆委員,省十一屆人大常委。高級經濟師。曾任長春捲菸廠黨委書記兼第一副廠長、省中吉集團副總經理、省政府駐港辦公室副主任、省供銷社副主任、省機械設備成套局局長,省九屆政協常委。兼任吉林省學會研究會理事長。

秘書長

侯英

協會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我省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實施科教興省戰略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科協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科協的權利和義務,規範科協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科協所從事的事業,是社會公益事業,是國家科學技術事業的組成部
分。
第三條 科協應當團結和組織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科協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地方事務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科學技術政策、法規的制定,為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服務。 科協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圍繞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科學技術進步,開展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科學技術的諮詢與服務,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以及學術交流等工作。
第五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科協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和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協工作,並提供必要條件,支持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開展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本單位科協或者科學技術團體開展活動創造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七條 省、市(州)、縣(市、區)應當建立科協,設定相應的辦事機構。縣以上科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八條 省及市、州科協由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和下一級科協組成;縣級科協由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和基層科協組織組成。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應當根據需要建立科協,其辦事機構以及專職、兼職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條 農村各類專業技術研究會、協會和農民技術協會,是農民自願結合開展科學技術實踐活動的民眾組織,縣、鄉(鎮)科協應當對其進行指導,發揮其在農村社會化服務中的用。
第十一條 縣以上科協的變更或者撤銷須經同級科協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一級科協備案。 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科學學術性和科普性社會團體的成立,須經同級科協審查同意後,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科協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的變更或者撤銷,應當向同級科協報告後,由該科學技術團體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再向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縣以上科協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科協基層組織和各級科學技術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享受其所在單位同級工作人員的待遇。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科協應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團體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團體的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團體服務。
第十五條 科協接受各級人民政府的委託,對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重大建設項目等,開展科學論證和決策諮詢,提出意見和建議。科協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協助其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自然災害損失鑑定、技術標準制定以及技術經濟案件的訴訟等事務。
第十六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要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加強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推進學科發展。科協依法開展國內外民間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同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學術團體以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七條 科協要發揮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主力軍的作用,建設一支專業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隊伍,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民眾性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捍衛科學尊嚴,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
第十八條 科協應當建立並鞏固農村科學技術普及網路,加強農村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以推廣和傳播先進、適用技術為重點,建立農村科學技術普及示範基地、示範戶,開展科學技術下鄉和科學技術扶貧,培養農民科學技術人才,幫助和引導農民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村經濟。
第十九條 科協應當促進所屬科學技術團體與企業的協作,並充分發揮企業科協組織的作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產品的科學技術含量。
第二十條 科協應當協同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的科學素質。
第二十一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應當向全社會做好宣傳,促進形成崇尚科學、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宣傳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舉薦人才注重發揮離退休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應當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專業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提供科學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科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犯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建議行為發生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科協可以派代表參加對侵犯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四章 條件保障

第二十四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事業、基本建設經費和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等專項經費;
(二)國內外法人、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助、捐款;
(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科協興辦企業、事業所得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
(五)資金利息、資產增值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各級科協的行政、事業、基本建設經費和學術交流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計畫,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科學技術普及經費的投入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而有所增長,增長幅度不低於發展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省本級科學技術普及經費到2000年達到按行政區域人口不低於年人均0.10元的水平。
第二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需要,將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納入建設規劃,保障其建設和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侵占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學技術普及設施。
第二十七條 科協建立經費收支、財產管理以及捐贈款物專項賬目審查監督制度。科協的經費收支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科協以及科學技術團體的經費。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協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進行科學技術有償服務活動,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支持科協開展科學技術宣傳普及活動,揭露偽科學、反科學和封建迷信,對科學普及性的出版物應當給予扶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者和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的專職、兼職人員,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用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名義,造成後果的;
(二)非法限制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的;
(三)貪污或者挪用、剋扣、截留科協經費的;
(四)侵占或者非法調撥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財產的;
(五)損壞或者侵占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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