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木建築學會

吉林省土木建築學會,是吉林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及其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依靠廣大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普及、推廣土木建築科學知識,加快科技人才培養;實行民主辦會,學術興會,為全省建設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學會簡介

吉林省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吉林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及其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吉林省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促進全省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依靠廣大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普及、推廣土木建築科學知識,加快科技人才培養;實行民主辦會,學術興會,為全省建設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本會主管單位是吉林省建設廳,接受吉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本會是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上接受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建築學會的指導。
本會辦公機構設在吉林省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2812室,郵政編碼:130051。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吉林省土木建築學會。英文譯名:Jilin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縮寫:JLCEAS。
第二條 吉林省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吉林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及其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吉林省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促進全省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依靠廣大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普及、推廣土木建築科學知識,加快科技人才培養;實行民主辦會,學術興會,為全省建設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辦公機構設在吉林省長春市貴陽街287號建設大廈2812室,郵政編碼:130051。
第五條本會無註冊資金。
第六條 本會為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本會主管單位是吉林省建設廳,接受吉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本會是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上接受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建築學會的指導。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組織召開國內外學術交流會議與重點學術課題研討,舉辦科技展覽,普及建設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組織學術刊物出版與發行,定期舉辦優秀出版論文評選;
(二)開展技術諮詢,提供技術服務。承接土木建築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重大決策問題的技術諮詢與指導;接受政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委託,承擔或參與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技術標準的編審等項工作;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舉辦各種技術培訓班;
(三)設立科技創新獎項,開展工程項目評獎活動。主辦專業範圍內各種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多方面(含質量與安全)科技競賽,積極開展與本會有關的評比活動,設立相應獎項;
(四)維護會員權益,開展表彰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在科技進步、學術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發現並推薦人才,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五)承辦或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加強同國內外土木建築領域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之間的友好交往;
(七)完成政府部門、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建築學會和省科協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會員單位。會員單位分為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和會員單位。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的,必須自願申請,擁護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取得建築師、規劃師、工程師、講師、經濟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職稱或相當職務的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2、獲得碩士學位兩年以上和本科畢業從事有關土木建築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工作八年以上、中專畢業工作十年以上者;
3、從事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多年,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為土木建築科學事業做出貢獻者;
4、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會員單位:
具有一定數量專業技術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學會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
1、副理事長單位:本單位主營領域業績在省內前五強;根據不同領域,單位中個人會員在50~100名或以上;
2、常務理事單位:本單位主營領域業績在省內前十強;根據不同領域,單位中個人會員在30~50名或以上;
3、理事單位:本單位主營領域業績在省內較好;根據不同領域,單位中個人會員在20~30名或以上;
4、會員單位:單位中個人會員在5名以上。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本人或本單位填報入會申請表;
(二)資深會員、單位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由常務理事會責成本會秘書處,按會員條件吸收;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會員備案並統一頒發國家土木工程學會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享有在本會刊物上發表論文,優先取得本會有關信息、技術資料和刊物;
(五)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享有在本會刊物、網站上宣傳企業文化精神,推介企業新技術、新產品;可與本會聯合開展各類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本會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築事業的發展;
(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單位會員(會員單位)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及會員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事制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六)制定或修改會費繳納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數額、代表產生和分配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滿足各分會會長、副會長在代表中的名額。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學術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專業學術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專業學術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十)決定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要充分考慮各分會會長在常務理事會中的比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範圍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第二十七條 在建築行業中聘請德高望重的老領導、老專家為名譽理事長和顧問。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各分會及相關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各分會及相關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二)單位、團體及個人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分會所在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諮詢服務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學會事業發展。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審計部門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財務資金,每年接收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凡上級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需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等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9日本會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