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息協會

吉林省信息協會

(三)由吉林省信息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協會簡介

吉林省信息協會吉林省信息協會
吉林省信息協會成立於1991年2月,由全省從事經濟科技社會信息服務的科研、生產、流通、服務等單位組成,並經吉林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信息行業的非營利性中介組織。吉林省信息協會英文譯名是:JILIN PROVINCE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JPIIA。

協會宗旨

吉林省信息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努力推動全省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為會員,為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提供信息服務,充分發揮政府部門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搭建企事業單位之間溝通交流的平台。

工作任務

吉林省信息協會由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辦事機構依託吉林省經濟信息中心,業務上受中國信息協會和吉林省信息產業廳指導,活動接受吉林省民政廳指導和監督。 
吉林省信息協會工作任務是:參與研究制定全省信息事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適時向省和有關領導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協調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促進信息資源共享,並不斷提高信息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組織會員和社會力量研究信息理論,交流和推廣信息工作的先進經驗,並舉辦有關經濟技術專題講座、培訓班和研討班。拓寬信息渠道,加強同省外、國外信息機構和團體的聯繫,不斷促進省際間、國際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承擔各級領導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工作任務。針對企業在經營管理和信息化過程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組織專題研究。組織有關單位合作開發、交流和推廣信息技術,推動信息立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庫等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組織對信息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信息行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建立協會信息網路,編輯出版信息書刊和有關資料,加強同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

領導成員

會 長: 暴學龍 男 原吉林省計畫委員會主任
副 會 長:(排名不分先後)
曹大衛 男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李德馨 男 吉林省信息產業廳副廳長
安德武 男 中國一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張向東 男 吉林大學副校長
松彬 男 長春市商業銀行行長
安鳳成 男 
李振華 男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張勁夫 男 吉林省經濟信息中心主任
辛耀權 男 中國聯通吉林分公司資深總經理
吳義春 男 吉林省農業工程開發中心總經理
王化民 男 
叢連彪 男 
程德龍 男 
于海葉 男 吉林大學生物與農業工程學院副院長
程 岩 男 吉林高新區管委會主任
王 源 男 長春市科協副主席
劉保忠 男 吉林市殘疾人聯合會常務副主席
秘 書 長 : 宋 發 男 吉林省信息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由全省從事經濟、科技、社會信息服務的科研、生產、流通、服務等單位組成,是經吉林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信息行業的非營利性中介組織。吉林省信息協會英文譯名是:JILIN PROVINCE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JPIIA。
第二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努力推動全省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為會員,為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提供信息服務,發揮政府部門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的主管部門為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上受中國信息協會和吉林省信息產業廳指導,辦事機構依託吉林省經濟信息中心,協會活動接受吉林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研究制定全省信息事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適時向省和有關領導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協調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促進信息資源共享,並不斷提高信息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三)組織會員和社會力量研究信息理論,交流和推廣信息工作的先進經驗,並舉辦有關經濟技術專題講座、培訓班和研討班;
(四)拓寬信息渠道,加強同省外、國外信息機構和團體的聯繫,不斷促進省際間、國際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各級領導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工作任務;
(六)針對企業在經營管理和信息化過程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組織專題研究;
(七)組織有關單位合作開發、交流和推廣信息技術,推動信息立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庫等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
(八)組織對信息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信息行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九)建立協會信息網路,編輯出版信息書刊和有關資料,加強同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下列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1.省內各級經濟、科技及政府各部門、各地方信息工作機構及行業信息協會;
2.企業及其信息工作機構;
3.與信息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及其他有關社團。
(二)個人會員:在信息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個人,承認本章程,經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推薦,可以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主要授予在信息行業的學術研究和對吉林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和學者。
(四)為方便團體會員與吉林省信息協會的聯繫,規模較大的團體會員單位設聯絡員。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領導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吉林省信息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活動;
(三)優先獲得或訂閱協會書刊、資料,享有協會提供的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如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按規定程式,可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聲譽和利益;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行規行約;
(三)完成協會委託的有關工作,向協會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四)積極參與信息資源的開發與交流;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九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占有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決議須獲得出席會議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特邀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特邀副會長、秘書長 ;
(三)聘請顧問;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提出的協會工作報告;
(七)討論其他重要事項並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根據協會工作實際需要,協會確認參加本協會的會員,其中理事所在的單位即為本協會的理事單位,會員所在的單位為團體會員單位。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1次。
第十七條 省內縣級以上(含縣級)單位可向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地域性信息協會,此類協會為省信息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成立行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須按規定履行登記管理程式。所屬行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本行業或專業的信息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吉林省信息協會的指導和監督,遵守吉林省信息協會的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五章 經費及其管理
第十九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是非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會費收入;
(二)信息諮詢服務和發展信息實業的收入;
(三)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與捐贈;
(四)政府、企業和有關部門的資助與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的經費由專職財務人員管理,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並定期向會長及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吉林省信息協會的終止,須事先召開理事會討論,經三分之二的理事表決通過,並報請主管部門和核准登記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 年 11月28 日理事代表大會表決。本章程解釋權屬吉林省信息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須經吉林省民政廳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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