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吉林省營養師協會是由吉林省內持有各級營養專業人才資質證書的營養專人才自願組成的、具有一定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民眾事業團體。
宗旨嚴格遵守中國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組織和團結域內營養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促進中國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普及營養知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做貢獻
工作任務一、對省廣大居民進行營養教育,普及營養方面的科技知識,以指導民眾建立起合理的、科學的飲食習慣和健康意識;
二、為省廣大居民服務,提供合理的健康的不同年齡和人群的營養諮詢和指導;做好疾病的預防工作;
三、面向社會,為企業、街道、社區和個人提供營養方面的有關業務;
四、反映本團體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本團體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更好的完成協會的任務服務。
五、認真完成政府及主管單位賦予我們的歷史使命,提供有關方面的技術支持和服務。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和評估、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六、開展繼續教育,進行學術交流活動,提高和培養營養師隊伍的專業知識和素質等。
七、編輯發布營養科技信息情報,編寫營養學專著和科普讀物,出版學術刊物。
八、開發推廣對人體有營養保健作用的科研成果、專利技術和成功經驗。
九、遵照政府有關規定,建立營養與健康網站,並與有關報刊和電視台密切配合,更好地為市民服務。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會議與活動。
十一、本協會業務範圍內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科普宣傳及本學科有關的其他活動。
營養諮詢、培訓;營養品的研發、推廣;知識講解;社會營養調研、維權;開展與營養有關的服務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吉林省營養師協會,英文名[ dietitian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 。
第二條 吉林省營養師協會是由吉林省內持有各級營養專業人才資質證書的營養專業人才自願組成的、具有一定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民眾事業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嚴格遵守我國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組織和團結域內營養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促進我國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普及營養知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四條 本團體的工作任務
一、對我省廣大居民進行營養教育,普及營養方面的科技知識,以指導民眾建立起合理的、科學的飲食習慣和健康意識;
二、為我省廣大居民服務,提供合理的健康的不同年齡和人群的營養諮詢和指導;做好疾病的預防工作;
三、面向社會,為企業、街道、社區和個人提供營養方面的有關業務;
四、反映本團體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本團體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更好的完成協會的任務服務。
五、認真完成政府及主管單位賦予我們的歷史使命,提供有關方面的技術支持和服務。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和評估、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六、開展繼續教育,進行學術交流活動,提高和培養營養師隊伍的專業知識和素質等。
七、編輯發布營養科技信息情報,編寫營養學專著和科普讀物,出版學術刊物。
八、開發推廣對人體有營養保健作用的科研成果、專利技術和成功經驗。
九、遵照政府有關規定,建立營養與健康網站,並與有關報刊和電視台密切配合,更好地為市民服務。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會議與活動。
十一、本協會業務範圍內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科普宣傳及本學科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營養諮詢、培訓;營養品的研發、推廣;知識講解;社會營養調研、維權;開展與營養有關的服務等。
第六條 活動原則:
一、本團體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團體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它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團體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 本團體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 具有市一級或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有關營養方面的“專業人才資質證書”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4. 在各單位、醫護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兩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專業工作者;
5. 熱心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並從事與本學科相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與協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註冊的科研、教學、生產等獨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願意參加協會有關活動,能支持協會工作的,可申請為單位會員。協會與單位會員建立業務聯繫和相互支持關係。
三、榮譽會員:對本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國外、海外學術團體與我會進行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須由本人或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組織部門審核並報理事會討論批准後成為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三、榮譽會員:由個人或單位推薦,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
1.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3.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 優先參加協會的有關活動;
2. 優惠取得協會的有關資料;
3. 可請求協會優先給予服務;
4. 可要求協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活動等;
三、榮譽會員:
1. 獲取協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 可應邀參加協會舉辦的學術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 每年按規定交納會費由協會在會員證上加蓋年審章;
5.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 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二、團體會員
1. 執行協會決議;
2. 接受協會委託的工作;
3. 協助協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的活動;
4. 按年度交納會費。
三、榮譽會員
1. 熱情支持協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
2. 接受協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3. 推薦專家講學等。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凡無特殊理由,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者被視為自動退會。本團體將通知該會員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協會章程者,經協會秘書處提請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該會員如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新的理事會或罷免理事等領導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做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開會。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在理事人數超過十五人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二、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由理事長召集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通過,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由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四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付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工、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