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吉林省發明協會是在2005年底由吉林省各地區發明者以及從事和支持發明工作的有關人員及團體的新一屆組織,是經省民政廳批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宗旨調動民眾中蘊藏的發明創造積極性,挖掘和支持發明創造人才及其發明創造活動,保護髮明者的合法權益,樹立人民民眾的創新意識,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發明成果商品化,為科教興國,發展吉林省經濟服務。
基本任務引導、鼓勵和扶植廣大會員及各界民眾積極參加發明創造活動;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發明創造的法令和條例;維護髮明者的正當權益,支持各類發明申請專利;開展發明諮詢服務,溝通發明信息,促進發明成果的推廣套用;推薦、獎勵重大發明,宣傳、表彰在發明創造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發明者以及為支持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吉林省發明協會積極發展新會員,按章程規定的條件與手續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吉林省發明協會(英文:Jilin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縮寫JLAI)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由全省發明者、積極從事發明創造和熱心支持發明創造活動的單位和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全省非營利性的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調動廣大人民民眾中蘊藏的發明創造積極性,引導和推動民眾性發明創造活動,宣傳普及發明創造知識,發現和支持發明創造人才,維護髮明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發明成果轉化實施,不斷密切發明者與政府的聯繫,發揮“紐帶”、“橋樑”作用,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科教興省戰略”,不斷增強全社會的自主創新能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吉林省發明協會在各項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知識產權局和吉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長春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鼓勵發明創造的法律和方針、政策,宣傳普及發明創造知識,吸引和動員民眾積極投身於發明創造活動;
(二)及時聽取發明者的意見和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呼聲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三)舉辦全省發明展覽會,召開發明成果推介會,並通過媒體、網路和諮詢等多種形式推介發明成果,促進發明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四)組織省內企事業單位和發明者參加國內、國際發明展覽會,促進我省的優秀髮明成果進入國內、國際市場。發展與有關發明組織、院校、科研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吸收、借鑑它們的先進經驗,推動我省的發明創造活動;
(五)幫助發明人申請有關基金,組織發明者互助互濟,積極支持市場前景好的非職務發明成果的轉化;
(六)組織宣傳培訓,增強發明者智慧財產權意識和運用智慧財產權戰略保護髮明成果,提高自主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七)踐行新的人才觀,開展形式多樣的評選表彰活動,表彰民眾性發明創造活動中湧現出的優秀髮明者和優秀髮明,為營造崇尚發明創造的社會氛圍、激發民眾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貢獻力量;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發明創造活動中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包括:獲得各級政府和中國發明協會科技獎勵的科技人員以及專利發明人;在技術革新和科教興農活動中取得明顯成績者;在創辦科技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中做出貢獻的發明者;熱心發明創造活動並取得明顯成績者以及致力於本會活動的人員;
(五)單位會員應是在發明創造活動中取得一定成績,並在有關部門正式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包括地方部門和行業發明協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指定的人員審核,報理事會批准;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資助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會提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由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及時提醒。對經提醒仍未改進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l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特殊情況暫時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主持工作,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省內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定。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修改後的章程經2005年11月22日全體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