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吉林省鄉鎮企業發展協會JiLin province township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JLTEDA。協會是由全省鄉鎮企業、鄉鎮企業家,有關經濟、科研、教育單位及有關協會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協會的宗旨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信息、協調、諮詢、培訓、交流等多種有效的服務活動為宗旨,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目標,促進我省鄉鎮企業快速高效發展。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是吉林省民政廳登記的合法社團組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業務主管部門為吉林省農業委員會。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辦公住所設在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1486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吉林省鄉鎮企業發展協會JiLin province township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JLTED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全省鄉鎮企業、鄉鎮企業家,有關經濟、科研、教育單位及有關協會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信息、協調、諮詢、培訓、交流等多種有效的服務活動為宗旨,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目標,促進我省鄉鎮企業快速高效發展。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是吉林省民政廳登記的合法社團組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業務主管部門為吉林省農業委員會。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辦公住所設在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148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團結教育本會會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組織會員開展調查研究,推行鄉鎮企業體制改革、技術創新、科學管理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和科學成果;
(三)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向會員貫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要求和意見;
(四)開展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鄉鎮企業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六)為制定與鄉鎮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提供立法建議,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決策建議,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七)為鄉鎮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培訓等服務工作,承辦會員單位委託的相關工作,與時俱進地發展新的服務領域、擴大新的服務功能;
(八)促進產學研結合,推動企業科技進步、技術創新;
(九)組織會員根據需要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貿易的考察、交流與合作;
(十)加強本協會常設機構自身建設,不斷提高本會工作人員的政治、文化、業務素質;
(十一)加強對鄉鎮企業發展協會休閒農業、鄉村旅遊分會的領導和幫助,使其工作開展的有聲有色;
(十二)加強與中國鄉鎮企業協會、中國旅遊協會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分會及各省市鄉鎮企業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的聯繫,加強與本省有關經濟、科技、教育等有關單位、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的聯繫,開展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加強對農產品加工業發展工作的行業指導,為農產品加工企業提供有效服務,並在適當的時候成立農產品加工業分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一)單位會員: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或者起實際支配作用,在鄉鎮、村設立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鄉鎮村集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農民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外國投資者隨著辦的企業均可入會;
2.本省範圍內鄉鎮企業有業務聯繫的行業協會和有關事業單位均可入會。
(二)個人會員是指根據工作需要,本人願意為本會工作和鄉鎮企業服務的各界人士;
(三)特邀會員:本會根據工作需要,邀請願為鄉鎮企業做貢獻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有關部門負責人。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3.在鄉鎮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4.關心,熱愛並願為鄉鎮企業做貢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參加和享受本會的各項活動和服務;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會員將在會內公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定其它重事宜,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產生,原則上每屆任期4年。
第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
(三) 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審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決定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特邀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本協會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並領導和監督各辦事機構工作;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採取通訊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要研究本會工作思路、目標、任務和對策;本會內部建設等重大事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也可採取通訊會議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鄉鎮企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離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或委託副會長,秘書長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二)領導和協調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休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國內外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的經費;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微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終止動議需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終止前,在主管部門組織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管理機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會下屬單位的章程如與本會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