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操作辦法

基本信息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合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操作辦法》的通知
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合政[2005]111號),我們制定了《合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操作辦法》,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操作辦法

為進一步加大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力度,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逐步提高我市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和提升管理水平,根據《合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市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合政〔2005〕111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預算的編制和審批

第一條 市、縣分別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條 預算表按市財政局規定的表式填列,分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表》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數字表》,在收支預算表中,應逐項填列基金征繳收入、基金清欠收入、利息收入、各級財政補助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調劑金收入等收入類情況和基本養老金支出、醫療補助費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調劑金支出等支出類情況以及上年結餘及累計結餘情況。在基本數字表中,應逐項填列年末參保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征繳比例、基金征繳率、應徵基金、實征基金、離退休人數、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社會化發放率和歷年欠繳基金等基本數據。在編制預算時,同時附預算編制說明。
第三條 預算重要指標為年末參保繳費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基金征繳率、清欠率、社會化管理服務率和市級統籌補助資金等,其中,參保繳費人數、基金征繳率、社會化管理服務率按年度勞動保障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確定,繳費工資基數按不低於各縣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85%確定,清欠率按30%確定。具體指標每年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共同下達。
第四條 各縣於每年第四季度開始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並形成預算草案,經縣政府同意後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由市匯總編制地區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五條 各縣按季度報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預算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市政府,確保預算執行到位。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 市級統籌制度實施前,由市審計局或委託各縣審計部門對各縣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審計,依據審計報告,各縣於9月底前,將歷年結餘基金分別轉入各縣政府指定設立的養老保險積累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動用時,需報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核准。
第七條 實行市級統籌制度後,各縣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核算體系不變。為確保發放,各縣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應保證預留一個月的周轉金。各縣按月編制基金支出計畫,於每月5日前,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各縣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應保證預留一個月的周轉資金。市財政局根據各縣基金征繳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在各縣發生養老保險基金周轉困難時,市財政局從該縣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專戶及該縣中央轉移支付和省級補助資金中調度資金解決,再有不足時,市財政局調度資金,撥至各縣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撥付手續,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市財政調度資金在編制第二年預算時結清。各縣可設定往來科目進行財務處理,待年度考核後結清。
第八條 各縣年度清算後的基金結餘分別轉入各縣積累基金財政專戶,按規定程式核准後,用於養老保險基金各項支出。

第三章 目標考核

第九條 考核內容為每年下達各縣的養老保險預算指標,共分為參保繳費人數、基金征繳率、清欠率、繳費工資基數、社會化管理服務率五項內容,考核採取百分制,其中參保繳費人數、基金征繳率、社會化管理服務率各占25分,清欠率占10分,繳費工資基數占15分。因國家調整政策、成建制搬遷、企業破產改制等計畫外因素引起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變動較大的,經確認同意後,可對相應的考核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 考核工作在每年年度終了後的25日內完成。根據考核結果,市、縣結清年度發生的資金往來款項。同時,考核結果作為市級統籌資金補助各縣的依據。對未完成目標和基金預算的,各縣發生的當年基金缺口,由各縣養老保險歷年結餘基金彌補。同時,市、縣結清年度發生的往來款項。在各縣養老保險歷年結餘基金、中央轉移支付、省級補助資金和市級統籌補助資金到位後,仍出現基金缺口的,由各縣政府承擔,各縣據此完成年度基金決算。
第十一條對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按季、半年和年度通報和考核。

第四章 獎懲辦法

第十二條 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目標考核,納入市政府年度總體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實行市級統籌後,各縣應努力提高養老保險基礎工作水平,儘快實現市、縣聯網,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由於確保不到位而引發集體上訪、越級上訪或其它惡性事件的,按管理許可權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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