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第十七條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一條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外科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準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準體重的百分比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第二條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壓增高,不能錄用。

第三條

有胸、腹腔內重要臟器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者,腹股溝氙、股氙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不能錄用。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駝背,慢性腰腿痛,大骨節病指(趾)關節粗大,存在功能障礙者,不能錄用。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厘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厘米,或雖然在上述規定範圍內但步態異常,不能錄用

第六條

影響功能及外觀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能錄用。

第七條

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裂、瘢痕體質,不能錄用。

第八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能錄用。

第九條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睪,不能錄用。

皮膚科

第十一條

重度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皰,慢性濕診,慢性蕁麻診,神經性皮炎,白癲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第十二條

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體裸露部分有明顯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攣縮,不能錄取。

第十三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愛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取。

第十四條

紋身者不能錄取。

內科

第十五條

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能錄取。

第十六條

血壓超出下述範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條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十八條

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各型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

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條

胃、十二指腸潰瘍,嚴重胃下垂(超過髂上嵴聯線),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腹部包塊,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 仰臥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2厘米(劍突下不超過3厘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扣擊痛,肝上界在正常範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 五年前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厘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單純性脾大不超過3厘米,無脾功能亢進者。

第二十一條

肝功能和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 丙氨酸基轉移酶(A、L、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三) 確診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種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條

急、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能錄用。

第二十三條

血栓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四條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錄用。

第二十五條

除單純缺鐵性貧血,且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六條

各種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七條

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八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暈厥史、夢遊症及神經官能症(經常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智力低下,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 食物或藥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
(二) 十三周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第二十九條

中樞神經系統及周邊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能錄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條

口吃、嗓音明顯嘶啞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一條

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二條

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於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於3米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

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四條

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覆發炎的耳前瘺管、耳廓、外耳道濕診,耳黴菌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五條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六條

鼻畸形,嚴重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七條

影響吞咽、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眼科

第三十八條

雙側視力低於5.0,中心30度周圍視野,不能錄用。

第三十九條

色覺異常,不能錄用。

第四十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一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上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二條

角膜、虹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能錄用。

第四十三條

青光眼,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不能錄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條

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能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五條

妊娠內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

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等婦科疾病,陰道分泌物淋菌快檢陽性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七條

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子宮脫垂、乳房腫瘤不能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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