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
第一條身高、體重標準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準體重的百分比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壓增高,不能錄用。
第三條有胸、腹腔內重要臟器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者,腹股溝氙、股氙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不能錄用。
第四條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駝背,慢性腰腿痛,大骨節病指(趾)關節粗大,存在功能障礙者,不能錄用。
第五條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厘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厘米,或雖然在上述規定範圍內但步態異常,不能錄用
第六條影響功能及外觀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能錄用。
第七條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裂、瘢痕體質,不能錄用。
第八條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能錄用。
第九條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第十條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睪,不能錄用。
皮膚科
第十一條重度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皰,慢性濕診,慢性蕁麻診,神經性皮炎,白癲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第十二條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體裸露部分有明顯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攣縮,不能錄取。
第十三條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愛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取。
第十四條紋身者不能錄取。
內科
第十五條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能錄取。
第十六條血壓超出下述範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十八條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各型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條胃、十二指腸潰瘍,嚴重胃下垂(超過髂上嵴聯線),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腹部包塊,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 仰臥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2厘米(劍突下不超過3厘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扣擊痛,肝上界在正常範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 五年前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厘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單純性脾大不超過3厘米,無脾功能亢進者。
肝功能和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 丙氨酸基轉移酶(A、L、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三) 確診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種肝病患者。
急、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能錄用。
第二十三條血栓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四條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錄用。
第二十五條除單純缺鐵性貧血,且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六條各種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七條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八條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暈厥史、夢遊症及神經官能症(經常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智力低下,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 食物或藥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
(二) 十三周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耳、鼻、喉科
第三十條口吃、嗓音明顯嘶啞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一條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二條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於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於3米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四條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覆發炎的耳前瘺管、耳廓、外耳道濕診,耳黴菌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五條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六條鼻畸形,嚴重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七條影響吞咽、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眼科
第三十八條雙側視力低於5.0,中心30度周圍視野,不能錄用。
第三十九條色覺異常,不能錄用。
第四十條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一條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上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二條角膜、虹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能錄用。
第四十三條青光眼,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不能錄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條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能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五條妊娠內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等婦科疾病,陰道分泌物淋菌快檢陽性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七條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子宮脫垂、乳房腫瘤不能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