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是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的歷史條件下,由建設部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建築工程從開工到竣工驗收所需消耗的時間標準。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是依據國家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及驗收規範有關規定,結合各施工條件,本著平均、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的,工期定額是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施工計畫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據,是編制招標標底,投標標書和簽訂建築工程契約的重要依據。
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是按各類地區情況綜合考慮的,由於各地施工條件不同,允許各地有15%以內的定額水平調整幅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上述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建設部備案。
分類
由於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條件差別較大,故將全國劃分為Ⅰ、Ⅱ、Ⅲ類地區,分別制定工期定額。
I類地區: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雲南、重慶、海南。
Ⅱ類地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寧夏。
Ⅲ類地區: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區內由於氣候條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額地區類別劃分原則,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區域內再劃分類區,報建設部批准後執行。
設備安裝和機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區類別,執行統一的工期定額。
項目
定額項目包括民用建築和一般通用工業建築。凡定額中未包括的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補充工期定額,並報建設部備案。
和施工工期定額的區別
前者以建設項目為對象、工期以月計;後者以單位工程為對象,工期以天計。
核定方法及依據
一、工期定額的選定:
發包方將全部內容進行發包,應執行單項工程工期;若發包方將工程的結構、裝修等分段進行發包時應執行單位工程工期。
單項工程工期是指單項工程從基礎破土開工(或原樁位打基礎樁)起至完成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全部內容,並達到國家驗收標準之日止的全過程所需的日曆天數。
單位工程分結構工程和裝修工程:其中±0.00以下結構工程工期包括:基礎挖土、±0.00以下結構工程、安裝的配管工程內容;±0.00以上結構工程工期包括:±0.00以上結構、屋面及安裝的配管工程內容。裝修工程工期包括:內裝修、外裝修及相應的機電安裝工程。
二、工期計算方法:
無地下室工程:按首層建築面積計算;
±0.00以下工程:
有地下室工程:按地下室建築面積總和計算;
±0.00以上工程:按±0.00以上部分建築面積總和計算;
總工期:按±0.00以下與±0.00以上工期之和計算;
影劇院、體育館工程:不分±0.00以下、以上,按整體建築面積總和計算;
裝修工程工期:不分±0.00以下、以上,按裝修部分建築面積和計算。
三、定額工期的調整:[省建設廳蘇建定(2000)283號文]
單項工程:
±0.00以下工程 按2000年國家定額工期調減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綜合樓、辦公樓、教學樓、醫療、門診樓、圖書館均按2000年國家工期定額執行,不作調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館按定額工期調減15%。
單位工程:
±0.00以下結構工程,按定額工期調減5%;
±0.00以上結構工程、賓館飯店及其他建築的裝修工程均按定額工期調減10%。
四、工期定額對群體工程的規定:
一個承包方同時承包2個以上(含2個)單項(位)工程時,工期的計算:以一個單項(位)工程的最大工期為基數,加其他單項(位)工程工期總和乘相應係數計算:加一個乘0.35係數;加2個乘0.2係數;加3個乘0.15係數;4個以上的單項(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五、臨界工期的確定:
住 宅 工 程: 定額總工期 × 80%
高層建築工程: 定額總工期 × 75%
一般框架、工業廠房等其他工程:定額總工期 × 80%
管理規定
建設部關於印發《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計畫單列市建委:
為便於執行已頒發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現將《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
《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以下簡稱“工期定額”)第一本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樑、排水管道、泵站和駁岸五類工程;第二本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給水、熱力、燃氣、電信和電力五類工程;第三本為市政公用廠、站工程,包括給水、污水、燃氣和熱力四類工程。這三本定額已先後於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發布試行。為了切實執行工期定額,特作如下規定:
一、總則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廠、站工程均應以工期定額為依據,確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額是加強市政工程建設管理,科學地制定工資和考核工期的依據。簽訂承發包契約時,應以工期定額的工期為基礎確定契約工期,以保證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在編審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和編制標書,也應以工期定額的工期為依據確定工程總工期。
二、管理
1.建設部負責全國工期定額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負責本地區工期定額管理工作。
2.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所屬定額站內應設專門機構具體負責工期定額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1)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情況,編制補充定額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額管理細則,補充部分作出統一解釋。
(2)要將工期定額及其編制說明等有關檔案轉發市政公用工程計畫、設計、施工、監理、建設銀行等單位,必要時可召開交底會或組織業務培訓工作。
(3)監督、協調工期定額的實施。
三、實施
1.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契約工期需要變動時,施工企業要有正式報告,建設單位同意後,方可調整總工期。如有爭議,由主管部門裁定。
2.對於需要壓縮工期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審定,在確認有保證質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費用後,方可簽訂契約工期,由於不適當地壓縮工期,造成質量下降或出現質量與安全事故時,必須追究簽約人的責任。
3.對於兩項或兩項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同時交叉施工的工期應以定額為基礎,編制綜合項目、合理交叉施工進度計畫或綜合施工網路圖,取關鍵線路工期或工期最長的單項工程工期乘以1.1~1.3的係數。
4.凡在承包工程施工契約中執行經過審定的工期者,可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實行工期獎懲辦法,獎懲標準以契約工期為準,每提前一天或拖後一天,獎或懲金額均為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一至二,但獎懲金額不得超過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
四、調整與補充
為使定額貫徹執行,凡定額中需要各地主管部門進一步具體確定的量或補充項目,均應逐項加以解決。
1.定額工期是按照一般地區條件編制的,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條件對定額工期水平作適應調整。對定額範圍以外而本地常見項目,應自行編制補充定額。
2.關於各種管道工程計算工期的限額長度,定額只給出一個範圍,各地應根據本地區施工設備能力,技術力量和實際可能,確定具體的限額長度值,做為計算標準。
3.關於季節補償工期:定額工期已包含了一般季節影響和常規假日,對於冬、雨季節影響,各地區應根據本地冬、雨季各月份工期損失,確定補償的日曆天數。作為統一的季節補償工期標準。總工期覆蓋哪個月份,即可補償相應工期天數。
4.關於地區補償工期:定額工期是按照一般城區環境測定的。總工程處於鬧市區,因干擾因素較多,總工期可適當增加5~25%,若工程處於郊區,因干擾因素較少,總工期可適當減少5~15%。
5.對定額項目進行補充調整定額工期水平,應做好調查研究,進行必要的測算和相關項目工期水平對比,經過平衡調整,增補本地區普遍適用的項目,調整不適當的工期水平。
五、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和執行定額的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建設部備案。
六、本規定由建設部城建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