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計畫
2009年全省各級機關計畫考試錄用公務員4482名,其中:省級機關招考160名,省屬監獄、勞教等單位招考252名;市級機關招考529名;縣(市、區)機關招考2408名;鄉鎮機關招考1133名。上述計畫中含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553名;從優秀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公務員200名。
招生對象
1.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招考公務員的範圍和對象為:(1)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08年12月27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應屆畢業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
(3)研究生畢業(須在2009年9月30日前畢業),並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戶口不限。
2.市以下各級機關招考公務員的範圍和對象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招考公告。
3.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考試錄用公務員的範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正職滿2年的人員;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副職滿3年的人員;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正、副職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的人員。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到2008年12月27日。在普通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幹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4.公務員、現役軍人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09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09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碩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及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於《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規定九種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於《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種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迴避情形的職位。
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專業)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範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1.年齡18至35周歲(1972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間出生);優秀村幹部報考鄉鎮公務員的,年齡18至40周歲(196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間出生)。
2.報考省級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優秀村幹部報考鄉鎮公務員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專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市及市以下機關其他職位的學歷等條件,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招考公告。
3.優秀村幹部報考鄉鎮公務員的,要求本人在任村黨組織、村委會正、副職期間本村沒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擔任上述職務期間未受過處分。
4.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年齡18至30周歲(197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間出生);兩眼裸視力4.8以上,部分職位視力可放寬到兩眼裸視力4.5以上。其中,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的,體能測評總分須達到180分。體能測評時間、地點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招考公告。
5.部分招考職位(專業)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2008年12月27日前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及農村工作,或曾在軍隊團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
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6.面試資格複審前,報考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人員,僅限於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留學人員須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徵得委託培養單位同意。
能夠在2009年2月28日前通過自學考試、成人教育、電視大學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考試並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專業)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招考方式
省級機關主要按專業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省屬監獄、勞教等單位及部分專業性要求較強的省級機關崗位按職位招考。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的招考方式,見各地招考公告。
報考程式
網路報名
1.註冊及報名
時間:2008年12月27日0時--2009年1月3日24時。
網址:浙江公務員考試網
報考人員上網註冊個人信息後,選擇職位(專業)報名,逾期則不再受理註冊及報名。
在此期間招錄機關不作初審,報考人員可更改報考職位(專業)。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將於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4日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分別公布截至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月3日24時全省各職位(專業)的報名人數。
2.資格初審
時間:2009年1月4日0時--1月9日24時。
招錄機關對報考人員最後選定的職位(專業)進行資格初審,對初審未通過的人員將說明理由。在此期間報名系統不對報考人員開放。
3.查詢並再次報名
時間:2009年1月10日0時--1月13日17時。
已報名人員登入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資格初審結果。通過的可得到報名序號,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專業);未通過的可再次報名並接受資格初審,資格初審在再次報名之日起2天內完成,初審的截止時間為2009年1月14日12時。
4.繳費確認
時間:2009年1月16日9時--1月20日17時。
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登入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進行網上繳費確認並查詢是否完成。未按時繳費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考試。
凡持有中國工商銀行的所有銀行卡,以及加入銀聯的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光大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的銀行卡均可通過網銀支付。
5.下載並列印准考證
時間:2009年2月15日9時--2月20日24時。
已完成繳費確認人員登入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下載列印准考證。
現場報名
1.推薦、報名和繳費。時間:2009年1月16 日--1月20日。符合條件的村幹部持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推薦書〔可向所在鄉鎮(街道)領取〕和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張,按照各市、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現場報名並接受資格審查,合格者填寫《從優秀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公務員報名表》,並繳納考試費。
2.領取准考證。時間:2009年2月18日--2月19日。已繳費人員到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領取准考證。
筆試
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卷)、《申論》兩科,滿分均為100分;優秀村幹部報考鄉鎮公務員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和《農業農村工作知識》,滿分均為100分。報考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的需加試《心理測評》,測評結果不折合分數,不計入考試總成績,僅判定達標與否,未達標者不能參加面試。
面向社會招考的筆試時間為:
2009年2月21日上午:9:00--11:30 申論
下午:13:30—15:3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卷)
16:10--17:00心理測評(報考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
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筆試時間為:
2009年2月21日上午:9:00—11:30 《農業農村工作知識》
下午:13:30—15:3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報考人員必須同時攜帶准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按照准考證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本次考試範圍以《浙江省2009年招考公務員考試大綱》、《2009年從優秀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公務員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可在浙江人事編制網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下載。
筆試結束後,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統一划定筆試合格分數線,面向少數民族招考職位(專業)的合格分數線單獨劃定。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專業)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規定比例確定面試對象並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予以公布。
省級機關按專業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的,錄用計畫3名及以上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錄用計畫2名及以下的,按1:4確定面試對象;按職位招考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
省屬監獄、勞教等單位按1:3確定面試對象(其中,錄用計畫4名及以上的,按1:2確定)。
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錄用計畫2名及以下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錄用計畫3名及以上的按1:2確定。
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
市以下各級機關的面試比例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招考公告。
面試
2009年
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身份證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報考職位(專業)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執(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留學人員還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者,不得參加面試。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複審的,視作放棄面試資格。
面試實施3天前,若取得面試資格的人員資格複審不合格或確認不參加面試的,將在該職位(專業)筆試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並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予以公布。
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人選。
2016年
2016年2月2日(星期二)下午2:30進行共青團溫州市委公開選調公務員面試。請入圍面試考生提前半個小時(下午2:00)攜帶有效身份證、筆試准考證等有關證件,到候考室(市婦聯會議室,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樓13樓)報到。逾期視為自動放棄面試資格。
確定入圍
面試結束後,按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各占50%計算總成績(滿分100分,計算到小數點後兩位,尾數四捨五入。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成績高的排位在前)。按專業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的,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計畫數從高分到低分按一定的比例確定入圍人員。按職位招考的,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職位計畫數的一定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省級機關按專業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的,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畫的1:2比例確定入圍人員(其中招考計畫2名以下的,按1:3的比例確定入圍人員),再在入圍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畫的1:1.5(有小數的按四捨五入)確定進入雙向選擇人員。
進入雙向選擇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與招錄機關見面洽談並填報志願,招錄機關擇優確定進入體檢、考察人員。
部分省級機關按職位招考的(含省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畫的1:1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省屬監獄、勞教單位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各職位招考計畫的1:2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市以下各級機關確定體檢、考察人員的具體比例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決定並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公布。
筆試後,進入面試人員、按規定予以遞補的人員、按專業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確定的入圍人員、進入雙向選擇人員及按職位招考確定的體檢、考察人員名單均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
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25號)執行。其中,報考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執行;報考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的按法務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單位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司辦通〔2003〕第30號)執行。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視作放棄體檢。
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公務員的優秀村幹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並對考察對象在任村黨組織、村委會正、副職期間本村是否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本人是否受過處分情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報考人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可酌情從高分到低分在相應職位(專業)面試合格人員中依次遞補並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予以公布。
調劑
因開考比例不足或無人報考而核減或取消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錄用計畫以及沒有達成選擇意向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有關市委組織部可視情予以調劑,調劑公告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發布。凡全省範圍內公共科目筆試合格、符合調劑職位資格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參加調劑。招錄機關根據參加調劑人員的筆試成績排名,按1:3的比例確定入圍面試人選並予公布。參加調劑人數達不到面試比例的,該調劑計畫予以核減或取消。面試、體檢、考察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級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
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後,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示7天。公示期滿後,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許可權辦理錄用手續並發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報考人員接到錄用通知書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取消錄用資格。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畢業證書辦理錄用手續,不能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報考職位(專業)規定的學歷、學位證書的,取消錄用資格。上述情況,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不再遞補,市以下各級機關是否遞補,見各地招考公告。
省級機關按專業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的入圍人員沒有被錄用的,可以保留錄用資格到下一年度招考公告發布之日止。具體按《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資格管理辦法(試行)》(浙人公〔2001〕98號)執行。
參加2008年各級機關招考並取得公務員錄用資格的,其有效期至本次招考公告發布之日止。
注意事項
1.有關報考政策、技術方面的問題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特別提醒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考生通過資格初審後,不再上傳照片,直接繳費確認。
2、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考試錄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執行。
3. 截止到2008年12月27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人員,不得報考。請報考人員註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並如實填寫。
4.面試資格複審前,中國小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取得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後,在2009年暑假期間辦理錄用手續。若未按要求書面報告所在學校的,由本人與學校協商解除聘用關係後再按規定時間辦理錄用手續。
5. 報考人員必須在2008年12月27日—2009年1月3日期間內註冊及報名,僅註冊不報名無效。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時以報考人員最後選定的報考職位(專業)為準。
6. 報考人員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准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或護照)。身份證遺失的,請及時補辦或辦理臨時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7. 報名序號是報考人員報名確認的重要依據,請妥善保管。
8. 報考人員在初審、複審中提交的報考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報考申請材料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9. 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於2009年1月19日17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複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經審核後免除其考試費。
10. 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畫數3倍的職位(專業),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畫;面向少數民族招考的職位(專業)不受開考比例的限制。核減或取消招考計畫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予以公布。
11. 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浙考發〔2007〕32號)執行。
12. 報考人員對在浙江人事編制網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反映。
13.全省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4.招考公告中規定的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處理等政策檔案,可在浙江人事編制網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招考政策”專欄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