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社工

崗位社工,這個名詞最初是在深圳市社會工作試點進程中出現的。崗位社工的意思即是指,社工在經過社工機構的招聘後,被派駐到不同的政府部門去開展工作,例如司法、婦聯、團委、民政等部門。社工在這些部門配合原有的部門工作人員一起開展工作。在這個過程中,社工根據自身所具備的社會工作理論和實務技能在工作中更多增加社會工作元素。

崗位社工的部分職能是補充原有政府部門工作的不足,使相關工作更具專業性質。例如,傳統的民政部門在對需要幫扶的困難群體進行幫助時,主要通過受助者自己申請或者與其所在村居部門聯繫了解情況,只要符合相關政策就給予幫扶。而社工在對受助者進行幫扶時,會全面了解受助者的具體情況,包括其家庭環境、社會環境等,還要了解受助者的心理思想。全面照顧進而全面評估,之後對其進行接入幫扶;社工的幫扶不僅局限於物質上的,還包括精神層面的照顧和心理疏導。

目前階段,崗位社工在深圳和東莞兩地較為流行。也是社工事業在發展初期獲得政府支持可以採取的步驟之一。但崗位社工也有其缺陷,例如過渡行政化,邊緣化,流於形式等。因此,長遠開來,與之相對的項目社工更符合社工事業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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