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號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號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號》,一般簡稱為《台灣省戒嚴令》是一個於1949年5月19日由“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的戒嚴令,內容為宣告自同年5月20日零時起在台灣省全境(含台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它附屬島嶼)實施戒嚴,至1987年7月15日由當時的台灣地區最高領導人蔣經國宣布解嚴為止,共持續了38年又56天之久,是世界上持續時間次久的戒嚴。在台灣歷史上,此戒嚴令實行的時期又被稱為“戒嚴時代”或“戒嚴時期”。

背景

由於國共內戰情勢對國民政府趨於不利, 1948年12月10日國民政府在全國實行戒嚴,而與戰場較遠未受到影響的新疆、西康、青海、台灣四省及西藏地方則不在範圍之內,直到1949年5月20日台灣省全境宣布戒嚴。《台灣省戒嚴令》頒布後,國民政府在大陸的情勢持續惡化,國民政府於1

蔣經國頒布的《解嚴令》蔣經國頒布的《解嚴令》
2月遷抵台北,而中國大陸則由中國共產黨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岸開始進入長期對峙狀態,此戒嚴令開始成為國民政府在台穩固統治的重要法律。

原文

一、本部為確保本省治安秩序,特自五月二十日零時起,宣告全省戒嚴。
二、自即日起,除基隆、高雄、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仍予開放,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辦法另行公布)外,其餘各港,一律封鎖,嚴禁出入。
三、戒嚴期間規定及禁止事項如左:
(一)自同日起,基隆、高雄兩港市,每日上午一時起至五時止,為宵禁時間;非經特許,一律斷絕交通。其他各城市,除必要時由各地戒嚴司令官依情形規定實行外,暫不宵禁。
(二)基隆、高雄兩市各商店及公共娛樂場所,統於下午十二時前停止營業。
(三)全省各地商店或流動攤販,不得有抬高物價、閉門停業、囤積日用必需品、擾亂市場之情事。
(四)無論出入境旅客,均應遵照本部規定,辦理出入境手續,並受出入境之檢查。
(五)嚴禁聚眾集會、罷工、罷課及遊行請願等行動。
(六)嚴禁以文字標語或其他方法散布謠言。
(七)嚴禁人民攜帶槍彈武器或危險物品。
(八)居民無論家居外出,皆須隨身攜帶身分證,以備檢查;否則一律拘捕。
四、戒嚴期間,意圖擾亂治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依法處死刑。
(一)造謠惑眾者。
(二)聚眾暴動者。
(三)擾亂金融者。
(四)搶劫或搶奪財物者。
(五)罷工罷市擾亂秩序者。
(六)鼓動學潮,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
(七)破壞交通通信,或盜竊交通通信器材者。
(八)妨害公眾之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者。
(九)放火、決水、發生公共危險者。
(十)未受允準,持有槍彈或爆裂物者。
五、除呈告暨分令外,特此布告周知。

戒嚴令的執行

戒嚴區的劃分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將台灣省全境分為5個戒嚴區:
(1) 台北市戒嚴區:以警備旅旅長任世桂兼任戒嚴司令,憲兵第四團團長曾佑民兼任副司令。
(2) 北部戒嚴區:包括台北縣新竹縣基隆市新竹市,以第六軍軍長戴朴兼任戒嚴司令,副軍長蘇時和基隆要塞司令劉翼峰兼任副司令。
(3) 中南部戒嚴區:包括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彰化市嘉義市屏東市,以第八十軍軍長唐守治兼任戒嚴司令,副軍長林森木和高雄要塞司令呂國楨兼任副司令。
(4) 東部戒嚴區:包括花蓮縣台東縣,以憲兵教導第一團團長歐廷昌兼任戒嚴司令。
(5) 澎湖戒嚴區:包括澎湖群島全部,以馬公要塞司令李振清兼任戒嚴司令。
其他相關法令
從戒嚴令頒布直到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相關單位陸續頒布了一些相關管制法令。較為重要的有:《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懲治叛亂條例》等。
連坐保證制度
台灣省政府在1949年7月9日開始全面實行省政府員工的連坐保證制度,未有保證人具保者不予雇用。在此之前最早由台中市於該年5月16日對轄內公務員與教師實施的連坐保證制度。從公務人員開始,該制度逐步擴及到台灣社會幾乎所有公私機構單位,成為戒嚴時期遍及台灣絕大多數人口的基本政治審查制度之一。部分內容至今仍存在於台灣一些公司行號的人事作業流程中。

戒嚴令的解除

1987年7月14日,台灣地區最高領導人蔣經國頒布總統令,宣告自同年7月15日零時起解除在台灣本島、澎湖與其它附屬島嶼實施的戒嚴令(簡稱“解嚴”),在台灣實施達38年的戒嚴令自此走入歷史。總統令同時還宣布廢止戒嚴期間依據《中華民國戒嚴法》制定的30項相關法令。
而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的戒嚴(戰地政務)則到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後才解除,共長達近43年,是世界上實行最久的戒嚴令。
《總統令 (解嚴令)》原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二五二六號令
準立法院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八日 (76) 台院議字第一六四一號咨,宣告台灣地區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嚴。
解除戒嚴對台灣社會帶來以下改變:
(1) 軍事管制範圍縮減,行政、司法機關職權普遍擴張,山地管制區由119個大幅減為61個。
(2) 平民不受軍法審判。
(3) 出入境及出版物的管理由軍方警備機關移交警察機關及新聞局負責。
(4) 台灣地區人民可依法組黨結社、組織參加集會遊行及從事政治活動。
(5) 解嚴後許多事項政府不再實行管制,各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必須以法律為依據。

影響

戒嚴令的頒布是影響台灣社會發展極大的重要歷史事件。在此段時期言論自由受到普遍限制,政府運用相關法令條文對政治上持異議之親共人士或有叛國之實者進行逮捕、軍法審判、關押或處決。根據前“立法委員”謝聰敏的統計,自1950年起訖1987年解除戒嚴為止,台灣共發生29,000餘件政治相關案件,牽涉人數達140,000人,其中約有3,000~4,000人遭到處決。這對台灣社會的民主化進程造成巨大負面影響。
謝聰敏曾於早年因對政治提出異議而入監,但解嚴後,於李登輝出任台灣地區最高領導人時,己出任國民黨政府之國策顧問。
親國民黨人士表示,政治上的清除異己固然殘酷,但戒嚴的實施為台灣的經濟發展提供了相對穩定的政治與社會基礎。在戒嚴時期內,台灣在國民政府主導下先後完成了“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幣制改革、“十大建設”等一系列重大經濟政策與基礎設施建設,台灣的產業形態也由以農漁業為主順利轉型為以工業製造與商業服務為主,人民的所得與生活水平均有顯著提升。
目前台灣社會對戒嚴時期的功過未產生一個普遍性的一致觀點,也與各政治黨派所持的不同價值觀有關。雖然在1987年7月15日之後台灣的戒嚴體制就已經終止,但可以說長達38年的戒嚴時期至今仍然對台灣政治與社會有著相當深入廣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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