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可保財產是指保險人根據保險條款規定認為可以承保的財產。
方式
可保財產通常用兩種不同的方式加以反映:一是用會計科目來反映,如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存貨)、專有資產、投資資產、賬外或已攤銷的資產和代保管財產等;二是以企業財產項目類別來反映,如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裝修設備、機器設備、工具、儀器、生產用具,交通運輸工具及設備、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或庫存商品、特種儲備商品、建築物和建築材料等。
範圍
1.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益關係的財產。
條款規定了凡是投保財產,被保險人必須對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險人對投保財產具有經濟利害關係,否則不能投保。
按照財產種類來講,可保財產有:
(1)各類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裝修設備,如廠房、倉庫,水塔、圍牆,以及水電、冷暖,衛生設備,房屋裝飾、廣告牌燈等。
(2)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建築物和建築材料(在企業。專用基金”項下開支的除外)。
(3)在用和在庫的機器設備、機械裝置。
(4)交通運輸工具及設備(投保運輸工具保險的除外),如有一定使用範圍的用來載人或載貨的電瓶車,鏟車,吊車,消防車,灑水車、升降機,其它特種車輛以及沖洗和修理汽車用的工作裝置等。
(5)儀器、儀表、大型工具、模具,工裝等,主要指單獨安裝,單獨使用,具有單獨用途且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
(6)管理用具及在用、在帳的低值易耗品。
(7)工業企業的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及商業企業和物資供銷企業的庫存商品或物資,特種儲備物資,旋銷商品、包裝物料。
(8)建築企業的主要材料,結構件,機械配件,周轉材料等。
(9)專用基金項下開支的專項物資和專項工程支出;
(10)有帳目依據的帳外財產、已攤銷的財產、代保管財產、代銷商品或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