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日落複審

根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協定》與各國反傾銷實踐,對已產生法律效力的反傾銷必須進行行政複審,“日落複審”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審查程式。所謂“日落複審”,就是在徵收產品反傾銷稅5年期滿進行的行政複審,又稱期滿複審。根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的規定,任何最終反傾銷稅,均應自徵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對反傾銷和損害同時複審的最近一次行政複審之日起5年內終止。“日落複審”將決定反傾銷是繼續生效、延伸和提高稅率,還是終止。

簡介

日落複審行政複審的一種特殊情況。根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的規定,任何最終反傾銷稅,均應自徵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對反傾銷和損害同時複審的最近一次行政複審之日起5年內終止。調查機關在5年有效期之內可以自行複審或在該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時間內由國內行業或國內行業代表提出請求下進行複審。在日落複審的結果產生之前,可繼續維持原來裁定的徵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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