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新出口商複審:是對新出口商提出的複審申請進行審查的程式。反傾銷行政複審中的新出口商複審作為反傾銷原審調查的補充,為在反傾銷原審調查期間未向發起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企業提供了一個根據企業自身實際出口情況確定單獨反傾銷稅率的機會。反傾銷新出口商複審,是指原反傾銷調查期內未向發起國出口過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即新出口商),在原反傾銷措施生效後要求發起國的反傾銷主管機關為其確定單獨反傾銷稅率的複審。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始反傾銷調查期內並未向調查成員出口被調查產品、只是在反傾銷調查期滿之後才向進口成員出口產品的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由於新出口商在原始反傾銷調查中無法與調查機關合作,因此其向調查成員出口被調查產品只能按原始調查終裁確定的“其他稅率”來繳納反傾銷稅,這使新出口商無法向調查國出口或使其出口變得極為困難,所以《反傾銷協定》規定,應給予新出口商以機會,根據其實際出口情況,為其確定單獨的反傾銷稅稅率。
新出口商雖是在原審調查期後才向發起國出口涉案產品,也要被征反傾銷最高稅率。新出口商的複審為那些在反傾銷調查期中沒有向發起國出口,但在反傾銷調查期後向發起國出口的廠商提供了機會,使其有機會得到單獨稅率或得到豁免。新出口商複審只需審查申請人的傾銷幅度,而不涉及國內產業的損害情況,因為原審調查已確立了損害的存在,這種損害不會因為新增加一個出口商而消失。
複審結果
通過新出口商複審調查,可能得到以下一種結果:一是,無稅結案或傾銷幅度忽略不計;二是,新出口商的身份被否認,適用所在國被課的剩餘(最高)反傾銷稅率;三是,存在傾銷,適用較低的單獨稅率;四是,被接受價格承諾。歐盟新出口商複審
1989年歐委會第一次實施新生產商兼出口商審查制度,即新出口商複審,為在案件原審中沒有傾銷行為的新出口商提供了一種不完全的法律救濟制度。它只針對申請複審的新出口商單獨進行,不影響其他臨時複審或日落複審。1、按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的規定,新出口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生產商兼出口商在反傾銷原審調查期間沒有向歐盟出口過被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
二是,該生產商兼出口商與已被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的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無任何關係;
三是,新生產商兼出口商在原審調查期後向歐盟出口一定數量規模的涉案產品,或者還沒有出口但將要向歐盟出口,並且能夠證明是基於契約而產生的不可逆轉的原因。
生產商兼出口商在滿足以上條件後,可以向歐盟委員會提出新出口商的資格審查,以便確定其是否有傾銷,以及在被認定有傾銷的情況下確定應交納的反傾銷稅稅率。
2、申請新出口商複審的提起時間:在反傾銷終裁決定徵稅並且公布後或歐委會接受承諾協定後第二天,出口商或生產商就可以提起新出口商複審申請。
3、新出口商調查程式:新出口商首先要向歐委會提出申請,證明新出口商的資格以及沒有傾銷或與原審認定的傾銷不同。歐盟委員會應該先向諮詢委員會諮詢,並取得歐盟同類產業的意見後加速複審。歐委會審查申請資格時,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各種補充材料,當被歐委會最後接受後,認為申請者符合新出口商條件時,歐盟將頒布新出口商複審的通知。
複審開始後,歐委會向申請者寄發反傾銷調查表,申請者必須在37天內按時完成,調查表的內容涉及國內銷售價、對歐盟出口價、生產成本,等等。如情況複雜確有延期需要,需得到歐委會的批准。不按時遞交調查表,則視為不合作。對調查中的新出口商不徵收反傾銷稅,而先採取登記的方式,在新出口商複審結束後依據確定的稅率追溯徵收新出口商自發動調查之日起的反傾銷稅。
填表以後,歐委會經過初步審查,要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來確定申請者的傾銷幅度。如果調查發現新出口商有傾銷行為,反傾銷稅將按確定的傾銷幅度徵收並追朔到本調查期開始時。
歐盟對新出口商的複審自立案後12個月內作出裁決。
4、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有關規定:從1996年對中國企業恢復分別裁決、1997年對中國和俄國企業給予市場經濟地位審查後,轉型期國家的企業開始可以申請新出口商複審,但是要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五個條件或分別裁決的條件。
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的5個條件如下:
一是,企業在價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術成本、勞動力成本、產量、銷售和投資等方面的決定都是按市場供求信息做出的,不存在政府的重大幹涉,主要投入的成本是實質性反映市場價值的;
二是,企業有一套清楚的基本會計記錄,是按國際會計標準獨立審計的,並且可用於各種需要;
三是,企業的生產成本和金融狀況不受前非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扭曲,特別是在資產折舊,其他折舊,易貨貿易和通過還債協定的付款方面;
四是,企業受破產法的財產法管理,以穩定的法律確保公司運行的穩定性;
五是,匯兌匯率是市場匯率。
分別裁決主要是指依據出口商各自的出口價格分別裁定傾銷幅度,而非就一個應訴國的所有出口商適用一個傾銷幅度。目前,歐盟雖然原則上對來自於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上使用“一國一稅”政策,但如果這些出口商能證明它是獨立運營的,歐盟也同意為該出口商確定單獨稅率,就是以該出口商的出口價格於替代國(或出口商自己的內銷價格)相比較。是否分別裁決主要從公司的多數股權是否由真正的私有公司擁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是否由公司以市場租金價格租得,公司可否自主選擇和控制生產投入和原材料的供應等因素考慮。
美國新出口商複審
美國新出口商複審制度與歐盟相比,主要有如下特點:1、申請資格的認定:美國對於新出口商申請資格的三個條件認定與歐盟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對新出口商出口數量的要求並不嚴格,只要求有一票實際發貨到美國即可。
2、提起時間:第一次為終裁一周年月,以後為每半年一次,即商務部每年給予兩次啟動新發貨商複審程式的機會。因此發貨商得於任何時候提出申請。實踐操作時商務部是否啟動程式還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如:調查經費,人員配置等。這些因素可能導致遲延或取消立案。
3、調查程式:新發貨商複審的調查方式和程式與普通複審和原始調查基本上相同,都經過立案、通告、發出調查問卷、實地核查、初裁、聽證會、終裁的程式。但新發貨商調查的時間比較快,通常在立案後180天內做出初裁,初裁後90天內做出終裁。商務部認定案情複雜時,也可以將上述日期分別延至300天和150天。
4、繳納現金押金的要求:一般情況下進口到美國的被調查產品都要在美國海關繳納現金押金,數額與反傾銷稅相當。在新發貨商複審中,美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商務部長指示海關暫停進口產品的清關,同時允許進口商選擇以提供保函或其他擔保方式代替現金押金,直到複審結束。2004年11月17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2004年新出口商複審修正案》,決定暫中止執行新出口商享受的擔保優惠政策,以解決新出口商利用擔保優惠政策規避繳納反傾銷稅的情況等。因此,若該修正案最終被通過,新出口商必須在美國海關繳納金額與反傾銷相當的現金押金。
5、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有關規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申請人除了符合美國對新出口商資格認定條件外,還必須證明出口行為不受中央政府的控制。因為如果商務部認定公司出口由中央政府控制,那么應訴人同其他公司將是有關聯關係的,也就不再是新發貨商。美國一直以來都認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而且這種認定在一段時間內不會改變。在這個前提下,中國公司就要證明出口行為不受中央政府控制。
舉例
以美國對中國大蒜反傾銷調查為例,1994年1月31日,美國對原產於中國的大蒜髮起反傾銷調查,儘管美國的進口商積極參加應訴,但是我國的出口商卻認為“美國市場對我們一點都不重要”,拒絕參加應訴,致使美國商務部於1994年9月26日完全按照起訴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裁決,對所有中國大蒜出口商征以376.67%的高額稅率。中國大蒜被迫退出了美國市場。2002年1月7日,應中國企業濟南一品實業有限公司(濟南一品公司)和山東省菏澤國際貿易發展公司(山東菏澤公司)的要求,美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新鮮大蒜進行反傾銷新出口商複審。2002年7月31日,美國商務部對上述涉案產品作出複審初裁,認定涉案的濟南一品公司的傾銷幅度為15.34%。2002年12月4日,美國商務部對濟南一品公司作出傾銷幅度為0的新發貨商複審終裁。而與濟南一品公司同時應訴的山東菏澤公司卻沒有被給予單獨稅率,美國商務部還終止了其新出口商複審程式。
兩家公司同時申請複審,結果卻是天壤之別,究其原因,極其重要的一點是濟南一品公司通過提交完整證據,通過測試獲得了單獨稅率。由於美國、歐盟等許多國家和地區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認為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所以在申請新出口商複審時中國企業需要接受單獨稅率測試,證明自己符合獲得單獨稅率的標準,才能被調查機關裁定單獨的傾銷幅度和獲得較低的單獨稅率,否則要出口就要繳納高額的全國統一稅率。美國商務部裁定濟南一品公司符合單獨稅率測試標準,這是濟南一品公司最終獲得零稅率的根本基礎。而山東菏澤公司沒有被給予單獨稅率,結果只能適用高達376.67%的全國統一稅率。
應訴攻略
對企業申請新出口商複審的對策建議
1、選擇適當的時間出口一定量的涉案產品。這是企業獲取新出口商複審資格的條件之一,也是重要前提。國內一些企業在申請新出口商複審時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口而導致申請被駁回。所以即使產品出口要被徵收高額反傾銷稅,從而極大喪失價格優勢,降低利潤,企業也應該根據歐美的法律規定,出口一定量的產品。歐盟要求出口量需達到一定規模,美國的要求則相對寬鬆,只要求有一票實際發貨到美國即可。
2、建立規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企業應該嚴格遵守公司制的有關法律法規,經營運作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在形式上,應該將有關法律的規定寫入公司章程,包括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等,作為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章,公司運作應該嚴格遵守公司章程。規範的公司章程是在反傾銷應訴中的證據之一。企業的董事會議和股東會議的記錄應當完整且備案,以備核查,作為證明企業各項決策不受國家干預的證據。
3、完善企業財務制度。財務審查是調查機關對企業的實地核查中的重點核查對象。在歐盟對市場經濟地位的界定中有兩條是專門針對財務標準的,而且歐美的反傾銷調查問卷C、D卷中要求反映大量的企業財務信息,如果沒有平時健全的財務體系,企業就很難在短期內收集到這些內容。企業應該建立完善的財務控制體系,儘量遵循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各項成本核算,保管好各類憑證和檔案,這些憑證和檔案不僅是企業入賬的憑據,也是企業在反傾銷調查中證明產品成本和按照市場規範運作的有力證據。此外企業應加強審計力度,以滿足歐盟在確定市場經濟地位時提出的“企業有一套清楚的按照國際會計標準經過獨立審計的會計記錄”的標準。
4、力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目前歐美仍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中國的企業如果能夠證明自身在價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術和勞動成本)、生產、銷售和投資方面的決策符合市場的供求關係而不受國家的嚴重干預,有自主決定出口價格,自主經營的權利,便有機會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可以申請得到個別稅率。企業在應訴過程中應當積極同調查機關合作,提交各類證明檔案,包括我國政府今年來的法律法規中對公司獨立地位的規定,公司制定出口價格、簽署契約、選擇管理人員、帳務獨立的證明等等。這些檔案的完整提供和上述所提到的建立規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財務制度是分不開的。
5、善於借鑑利用原審調查的應訴經驗。對於準備進行年度複審或日落複審的企業來說,應該善於總結在原審調查應訴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分析敗訴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參考勝訴企業的做法,以便進行更詳盡的應對準備,爭取在新一輪的複審中獲得良好的裁決結果。
6、選擇好的律師。反傾銷行政複審技術性強,程式煩瑣,調查周期長,如果操作不當不僅會給企業的自身經營過程增加額外負擔,嚴重地最終將導致企業的敗訴。所以律師的選擇至關重要。有豐富反傾銷應訴經驗的律師熟悉整個調查過程,了解調查思路,能夠抓住著力點,更加有效、妥善地指導企業進行應訴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在應訴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幫助,增加企業應訴的勝算。
中國企業如果想獲得單獨稅率,必須證明政府對其出口行為沒有法律上和事實上的控制。調查機關在分析出口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受政府控制時主要考慮以下3個因素:是否存在與單個出口商的營業執照和出口許可證相關的限制性約束;是否存在任何削弱或分散對企業控制的立法;是否存在任何其他中央或地方政府削弱或分散對企業控制的正式措施。濟南一品公司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營業執照等檔案證明了政府對其出口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控制。但是山東菏澤公司只提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而沒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並且沒有提供核准經營的產品範圍等信息來證實其營業執照,因此美國商務部裁定山東菏澤公司未能證明政府對其出口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控制。
調查機關在分析出口行為在事實上是否受政府控制時,通常考慮以下4個因素:每個出口商確定出口價格時是否獨立於政府,無需政府的批准;每個出口商是否能保有銷售收入並且獨立作出有關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的決定;每個出口商是否有權進行談判、簽署契約和其他協定;每個出口商是否可以獨立於政府自主選擇管理層。濟南一品公司是一家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其提交的問卷回答清楚地證明了政府對其出口行為不存在事實上的控制。山東菏澤公司稱自己不再與任何層次的政府有關聯,但是它遲遲才承認其新的國有股權而且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它獨立於政府的控制,因此美國商務部裁定山東菏澤公司未能證明政府對其出口行為不存在事實上的控制。
應該說,中國的企業也曾經積極參與過新出口商複審,但往往由於缺乏經驗,結果並不是非常理想。1983年12月29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於中國的高錳酸鉀作出反傾銷終裁,徵收39.63%的反傾銷稅;1999年4月7日,美國商務部公布日落複審結果,決定繼續適用反傾銷措施,稅率為128.94%。2001年1月30日,中國群星化學有限公司就高錳酸鉀案向美國商務部申請新出口商複審。中國群星化學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許多材料證明了其出口行為不受政府法律上和事實上的控制,因此2002年1月3日,美國商務部作出複審初裁,給予中國群星化學有限公司單獨稅率。但是隨後美國商務部發現中國群星化學有限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是篡改過的,導致最終美國商務部終止了複審,執行原稅率。這就警示我們企業在應訴時應當注意不要提交虛假的材料,否則很可能功虧一簣。
另外企業在應訴時要注意細節,全面完整地根據調查機關的要求提交證明材料,避免因為一個小的失誤導致全盤皆輸。在美國剎車盤第五次複審中,北京Concord公司即由於未能提供銀行關於其賬戶的證明,而被調查機關認定為不能獨立處置利潤和損失,最終沒有被認定不受中央政府控制而失去了適用單獨稅率的機會,適用了其他稅率。
從上面的諸多經驗教訓可以看出,許多時候並不是因為中國企業不符合單獨稅率的標準,而是因為企業對反傾銷規則不熟悉,對調查機關的調查要求和證據要求不清楚,導致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交了錯誤的證據,從而致使複審失利。其實只要中國出口企業能夠充分利用反傾銷規則,在律師的指導下做好紮實的工作,就有很大的機會通過新出口商複審程式獲得較低的單獨稅率甚至零稅率,從而在出口貿易中獲得優勢競爭地位,順利進軍甚至占領新的國際市場。像2001年的錐形滾珠軸承複審、第五次和第六次剎車盤複審、2000年的小龍蝦複審、2002年的大蒜複審中都有中國企業獲得零稅率。
新出口商複審是中國企業錯過了原始的反傾銷調查之後,繞過高額的全國統一稅率,進入國外新市場的法律利器。希望有更多的中國企業面對國外的反傾銷大潮,能夠果敢地拿起這一武器,不斷開拓海外新市場。
反傾銷新出口商複審暫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21號令
《反傾銷新出口商複審暫行規則》已經於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經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長 石廣生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傾銷新出口商複審暫行規則
第一條 為保證新出口商複審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原反傾銷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被調查產品的涉案國(地區)出口商、生產商(以下稱新出口商),在原反傾銷措施生效後要求為其確定單獨反傾銷稅率的複審。
第四條 新出口商複審申請人不得與在原反傾銷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具有關聯關係。
如果新出口商複審申請人為貿易商,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其供應商也不得是在原反傾銷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生產商或與上述出口商、生產商具有關聯關係。
第五條 新出口商複審申請人必須在原反傾銷調查期後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出口過被調查產品。
前款所述出口應達到一定的數量,足以構成確定正常出口價格的基礎。該數量按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商業交易量予以確定。
第六條 如原反傾銷措施為徵收反傾銷稅,未徵收反傾銷稅的出口不得作為提出新出口商複審的依據。
第七條 新出口商複審申請人在原反傾銷調查最終裁決生效後方可提出申請,且申請時間不得晚於實際出口後3個月。
就原反傾銷調查期後最終裁決前的實際出口提出的申請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仍須在原反傾銷調查作出最終裁決後3個月內提出。
實際出口日期按發票日期確定。
第八條 新出口商複審申請應該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正式簽署。
第九條 新出口商複審申請應附下列證據和材料:
(一) 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 公司結構以及關聯企業名稱;
(三) 申請前6個月內被調查產品國內銷售的平均價格、交易筆數、總金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平均價格、交易筆數、總金額,對第三國(地區)出口的平均價格、交易筆數、總金額;
(四)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契約、發票、提單、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以及進口商繳納反傾銷稅的憑證;
(五) 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申請書應分為保密文本(如申請人提出保密申請)和公開文本。保密文本和公開文本均應提交1份正本、6份副本。
第十一條 外經貿部自收到新出口商複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原反傾銷調查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內對應否立案進行複審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外經貿部應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第十三條 如外經貿部決定不立案,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如外經貿部決定立案,應發布公告。
立案公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 被調查產品的描述;
(二) 被調查的出口商、生產商及其所屬國(地區)名稱;
(三) 立案日期;
(四) 複審調查期;
(五) 利害關係方發表評論、提交相關材料的時限;
(六) 調查機關進行實地核查的意向;
(七) 利害關係方不合作的後果;
(八) 調查機關的聯繫方式。
第十五條 外經貿部應在立案公告發布前通知海關,海關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對申請人出口的被調查產品徵收反傾銷稅,但應要求申請人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按照原反傾銷裁決中適用於"其他公司"的反傾銷稅率提交保證金。
第十六條 新出口商複審的調查期為複審申請提交前的6個月。
第十七條 外經貿部可根據需要向新出口商複審申請人進行問卷調查,問卷調查的程式遵循《反傾銷問卷調查暫行規則》。
第十八條 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以及傾銷幅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