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承辦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職責。
(三)婚姻登記審批、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下放給所在縣(市)區民政局負責。
(四)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職責。
(五)增加促進社會工作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六)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依法承擔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承擔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八)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協調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慈善事業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市婚姻、殯葬、收養、救助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福利彩票管理的政策規定,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會同市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貫徹執行有關老齡工作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並協助組織實施,承擔與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法規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行政後勤工作;組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檔案;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縣(市)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組織民政調研工作;負責民政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信息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政策性、理論性綜合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有關民政業務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政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承擔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聘、人事檔案、統計年報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民政機關作風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政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局直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系統工青婦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及服務工作;辦理全市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報批;負責民政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與民政業務有關的外事活動。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縣(市)區民政系統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預算、支出的監督檢查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專項資金使用效果評估公告、財務人員教育培訓;負責對大宗物資採購的監督、指導;負責全市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社會組織管理處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監督實施;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進行管理和執法監察;負責民政部、民政廳委託的駐南通全國性、全省性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及南通在外(市外、省外、境外)社會團體的管理與聯絡工作;承擔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民政系統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雙擁工作處(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制定“雙擁”工作重要政策,研究協調軍政軍民關係中一些重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工作情況,推廣典型經驗,組織落實全國、省雙擁模範城(縣)創建相關工作等。
(六)優撫處
組織、指導全市優撫工作;檢查督促全市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落實;組織指導全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負責審核上報革命傷殘軍人、人民警察和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調整;審核上報市級以上烈士陵園(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上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處理優撫對象的來信來訪和重要信訪案件。
(七)安置處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縣(市)區復員士官和退役義務兵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傷病殘軍人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指導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
(八)救災和社會救助處(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承辦全市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承擔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辦三峽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全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創建活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居)創建活動,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指導全市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市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審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組織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行地名標牌國家標準;負責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管理;指導縣(市)區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標誌;參與省市邊界爭議的調查,負責縣(市)區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十一)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社會事業發展管理處)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設定審批工作;承擔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及變更審核;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老齡工作和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擬訂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承擔市級慈善募捐活動審批工作,推進慈善事業發展;依法對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內部管理等進行監督,審批本市範圍內跨行政區域開展的慈善募捐活動;研究制定新形勢下民政事業單位建設與發展的規劃和方略;加強對民政事業單位業務工作、規範化管理等方面的檢查和指導;對民政事業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對外統一協調民政事業建設與發展的有關事宜;負責監管、督促民政事業單位重點工程建設。
(十二)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組織、指導全市殯葬事業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經營性公墓設立初審;組織、指導全市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涉及港澳台、華僑收養登記;協調市際、縣(市)間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委、工會、共青團組織,其中民政系統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創建、機關作風建設職責由機關黨委負責。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3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28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主席1名,團委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13名。
其他事項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民政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研究制定老齡工作規劃、政策和措施;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等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組織開展老年人民眾性文化活動;負責老齡工作的宣傳和先進典型的表彰;負責老齡信息、數據的收集、統計和管理;負責涉老社會中介組織的業務管理;負責老齡辦文秘、檔案、財務等行政事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市老年人活動中心的管理。
(二)業務處。負責推動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的落實工作;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工作聯絡;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成員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協調成員單位根據其職責就老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相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老齡事業發展項目;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實施老年優待政策;指導基層老齡工作的開展和經驗交流;指導和推動養老保障和為老年人服務工作。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事業編制為7 名。人員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領導職數為:主任1 名(由市民政局局長兼任),副主任1名(副處職);正副處長3名,其中正處長2名,副處長1名。
辦事指南
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一、申報材料:
1、資格審核認定表;(一式四份)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3、勞動契約副本;
4、職工總數證明材料;
5、殘疾證明;
6、支付工資憑證;
7、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8、殘疾職工工種安排及崗位說明書;
9、基本設施說明書
10、可行性報告(以上原件當場審核後退回,留存複印件一份)
二、申報條件:
三、辦理流程:
受理→審核→回復
四、服務依據:
《江蘇省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七條規定: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認定申請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審核。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的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意見。
五、辦件類型: 承諾件。
六、承諾時限: 4個工作日。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聯繫電話:
九、辦理地址: 南通市工農南路150號,南通市政務中心民政局視窗。
地理位置
地址:環城南路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