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

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於1998年2月由原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原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南通支公司。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於1998年2月由原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原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南通支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支公司締約,共同制定了《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於1998年3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南通分行同意並核准籌建。原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總經理錢肇憲為首屆理事長,工會副主席陳杰同志兼任秘書長。1998年5月經南通市民政局批覆登記註冊成立。1999年至2001年9月改由原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業務部經理盧駿兼任協會秘書長;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原總經理李德渠擔任專職秘書長;2002年5月至今專職秘書長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原副總經理魏玉成同志擔任。

協會會員

協會成立以來至今已有六年,會員單位由原來四家已發展到13家(其中:產險7家、壽險5家、代理公司1家)。目前還有7家在通保險分支機構正在申請入會。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協會業務指導單位已由原中國人民銀行南通分行變更為江蘇保監局。協會在保監局的領導和會員單位的支持下,按照《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和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的職能,積極開展活動,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競爭,保障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促進南通保險市場的穩定、有序、健康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管理機構

協會按照《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要求,於02年8月成立了會員代表大會作為協會最高權力機構,並選舉出了第二屆理事會成員,作為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修改了《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通過第二屆理事會選舉產生了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蔡建初為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協會最高行政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產、壽險專業管理委員會,04年又根據秘書處的工作職能需要,成立了綜合部,業務管理部,中介管理部。協會在第二屆理事會的領導下,加強組織制度建設,訂立了《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議事規則》、《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會員自律公約》、《機動車輛保險自律公約》、《機車共保協定》、《企財險大項目共保協定》、《秘書處工作職責》、《秘書處財務管理辦法》等各項規範市場及協會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辦公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127號醫藥大廈702、703、704室
郵政編碼:226001

協會章程

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Nantong縮寫為IAN),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審查同意並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南通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南通商業保險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督促會員單位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促進行業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本會議事原則為:遵循民主協商、集體決策的原則,建立健全公正的協商議事機制。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督管理局(簡稱江蘇保監局);接受南通市民政局監督與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江蘇省南通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本會基本職責為: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1、自律方面:一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二是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四是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五是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按本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扣除違約保證金、提請業務主管單位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2、服務方面:一是積極參與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二是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五是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六是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八是加強與國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支持保險業參與國際國內競爭,維護保險業利益。九是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願望;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保險監管部門批覆同意設立的證明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司簡介、公司負責人簡歷;
(二)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按章程規定交納入會費並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
(二)會員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三)會員有權對本會工作和行業事務提出建議、意見及批評等實行監督的權利;
(四)會員有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參加協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會制定的自律公約等各項共同規則,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五)接受本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本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及時足額交納年度會費(會費交納細則另附)。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會員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與終止;
(二)會員單位如果一年不如數足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由協會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告誡,如果連續兩年不如數足額繳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退會後重新入會的,按新會員對待。
(三)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當地進行公布。
(四)會員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清償與本會的債權債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組織機構
按照社團組織管理規定,本會建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四)決定本會的合併、分立、終止等事宜;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會員代表由各公司推薦產生。年保費規模達3億元以上的財險公司、年保費規模15億元以上的壽險公司可推薦會員代表3名,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1名,另外2名原則上從總經理室其它成員中推薦產生。年保費規模1億元以上(含)、3億元以下的財險公司、年保費規模5億元以上(含)、15億元以下的壽險公司可推薦會員代表2名,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1名,另外1名原則上從總經理室其它成員中推薦產生。年保費規模1億元以下的財險公司、年保費規模5億元以下的壽險公司可推薦會員代表1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保險公司會員代表不在其公司擔任總經理室成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時,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其任期至本屆期滿。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含)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保監局審查並經南通市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門委員會,選舉和罷免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六)審議、制定本會管理制度,工作計畫,財務預決算報告,人員編制以及人力成本預算;
(七)執行江蘇保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及時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年度財務預決算以及各種重要活動和重大事項等;
(八)審議、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人選由各公司推薦,在會員代表中產生。任職條件必須是保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秘書長為理事。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理事不擔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時,由繼任領導接任,其任期至本屆期滿。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含)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理事組成,具體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人選在理事會理事中選舉產生。一般要能代表行業大多數人利益,引領行業方向,了解、掌握市場行情動態,品行優秀,有較大市場影響力的單位負責人為常務理事人選。
為便於分專業討論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常務理事人選應占相應的份額。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南通保險業內較有聲望;
(三)身體健康,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2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經江蘇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會長、副會長在本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調離保險行業的,應在1個月內辭去本會職務,一般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的繼任負責人接任或2/3以上常務理事提名重新進行選舉。
會長任期二年,不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
(三)在南通保險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四)公正廉潔,熱愛協會工作;
(五)其它各項條件符合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會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研究本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會長、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人選原則上不與會長產生於同一單位。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江蘇保監局核准。秘書長在任職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經江蘇保監局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秘書長因故調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江蘇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指定臨時秘書長或經選舉程式產生。
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決算。
(三)建議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簽發本會日常檔案。
(六)執行並落實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作出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
為保證專業領域發展,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理事會負責。專業工作委員會不再下設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由專業工作委員會和本會秘書處相應工作部門共同完成。
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應為理事會成員,委員原則上應為會員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本會可根據需要,按會員單位類別分別召開相關專業委員會。
各類專業委員會須有2/3(含)以上該類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1/2(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
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協會應建立健全勞資制度、黨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江蘇保監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江蘇保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徵求江蘇保監局和南通市民政局的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江蘇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則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五屆一次理事會通過後並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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