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豐縣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局

4、組織和管理全縣體育彩票的銷售、發行工作。 1、負責全縣文化、文物博物、體育、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 負責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審批工作。

機構簡介

2010年5月,根據《中共南豐縣委、南豐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豐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豐發[2010]11號)精神,南豐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與南豐縣新聞出版局合併,設定(組建)南豐縣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內設五個股室:辦公室(行政審批股)、文化股、體育股、廣電股、新聞出版股。下轄八個直屬單位:南豐縣文化綜合執法大隊、南豐縣文化館、南豐縣博物館、南豐縣圖書館、南豐縣電影公司、南豐縣廣播電視台、南豐縣體育館、南豐縣少年兒童體育學校。在職幹部職工143人。

職責調整

新增職責:將全縣原“新聞出版(著作權)局”的全部職能劃入南豐縣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局管理。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南豐縣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是:
(一)文化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和制定全縣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或監督實施。
2、管理文學、藝術事業的研究和指導、推動全縣文化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全縣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活動。
3、指導管理縣級公共文化設施;規劃、監督實施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
4、歸口管理文化市場;制訂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稽查;負責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和進口等管理工作。
5、指導和管理全縣社會文化、圖書館事業,制訂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
6、歸口管理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研究和制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或監督實施文物保護工作有關的政策和法規;指導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7、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文化交流。
8、指導文化藝術、圖書資料、文物博物等方面的科研工作和人才培養。
(二)體育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和推動體育體制改革;研究體育發展戰略,制定全縣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研究和擬定體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或監督實施。
2、推動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制監測;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組織指導全縣運動會及其他綜合與單項運動會等體育活動。
3、負責全縣體育經營活動從業資格的審批與申報,依法管理體育市場。
4、組織和管理全縣體育彩票的銷售、發行工作。
5、負責健身氣功的管理。
6、負責全縣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
(三)廣播電視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新聞宣傳、廣播影視事業的方針、政策;指導全縣廣播電視宣傳,把握輿論導向;研究、指導、推動全縣廣播電視管理體制改革。
2、貫徹執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管理的法規、法規和規章;擬定全縣廣播影視事業的發展規劃、地方性法規和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廣播影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視頻點播業務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
3、申報縣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的建立和撤消、廣播電視網路工程設計、安裝單位資格、境外衛星傳送節目的收轉、賓館飯店開辦視頻點播業務、指配廣播電視頻率和建立有線廣播電視轉播頻道。
4、審核並申報鄉(鎮)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建立和撤消、境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立。
5、管理廣播電視科技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標準;指導和協調全縣廣播電視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利用。
6、按照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廣播電視專用網的統籌規劃、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對全縣農村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和管理,指導其建設、維護和開發等方面的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
7、指導和組織全縣廣播電視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按照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多層次地培養各類專業人才。
8、指導、協調電影發行、放映工作。
(四)綜合性職責
1、負責全縣文化、文物博物、體育、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
2、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新聞出版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新聞出版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檢查監督有關新聞出版單位執行情況。
2、制定本縣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規劃、總體布局並負責組織實施,草擬本縣新聞出版行政管理制度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負責檢查監督執行。
3、負責本縣範圍內的音像製品的製作、複製的管理和出版物(含音像製品)市場的"掃黃""打非"工作計畫、指導、協調、實施。依法查處反動、黃色、封建迷信、渲染兇殺、暴力及其他非法出版物,查處違反出版、印刷、發行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保護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4、負責本縣範圍內的印刷業(含出版物印刷業、包裝裝潢印刷業和其他印刷業)、報刊出版單位、音像製品複製單位的管理。
5、管理本縣範圍內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不含影視光碟)的發行(零售、展覽、出租)活動。
6、負責對申請設立書報刊零售、出租單位,電子出版物的零售、出租單位,打字複印企業以及對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直接審批;負責對本縣範圍內申請設立的印刷企業(除打字複印企業外)以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核、報批工作。
7、負責本縣範圍內著作權管理工作,承擔作品自願登記的審查、轉報工作,提供著作權法律諮詢服務,調解著作權糾紛,依法查處著作權侵權行為
8、對本縣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進行指導,並查處重大非法出版活動。
9、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局設5個職能股(室)
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協調局領導對局機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制定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管理、協調局機關行政事務;負責文秘、調研、信息、提案議案、檔案、信訪、安全保衛等工作。
組織擬訂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事業、新聞出版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畫;草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或監督實施;草擬局重要檔案、報告。
負責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協助局黨組和局領導組織實施會議決定。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作、財務管理、機構編制、職稱資格評審工作;指導和推動本系統人才勞動體制改革;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組織、思想、作風建設工作和共、青、婦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才培訓、繼續教育培訓;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審批工作。
(二)文化股
擬定全縣地方性文化藝術、文物博物事業有關法規和規定,並監督執行;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等業務工作;協調指導重大文化藝術活動;管理社會文化、圖書館事業,研究擬訂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兒文化、老年文化、各類圖書館和文化館等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圖書文獻資料的建設、開發、利用,推進圖書館間的協作與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指導各類民眾文化設施建設和業務建設;指導協調全縣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歸口管理文化市場,調查研究文化市場發展動態,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依法管理全縣娛樂市場、演出市場、音像市場、電影市場、美術市場、文藝培訓市場、文物市場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指導、管理文化市場稽查。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管理、指導、監督考古發掘、文物保護維修、文物資源開發利用等業務;配合公安等有關部門打擊盜竊、走私文物犯罪活動;監督、指導文物保衛工作。
管理對外文化交流聯絡工作,擬訂對外文化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外文化宣傳工作。
(三)體育股
擬定民眾體育、競技體育和體育產業發展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體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綜合性統計工作;擬定推進《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實施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或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制監測工作;制定全縣性競賽計畫、組織參加全市比賽年度計畫;指導和推進學校體育、農村體育、老年體育、城市體育及其社區體育的發展。
指導和管理體育場地設施建設。
負責各項三級運動員和裁判員的審核等工作;審核體育經營活動從業資格,規範體育市場;負責全縣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並對其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縣健身氣功的管理。
負責中國體育彩票銷售工作的日常管理。
(四)廣播電視股
擬定全縣廣播電視事業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管理規定,並負責監督執行;實施對廣播電視宣傳、影視文藝的管理工作;擬訂廣播電視宣傳的規劃和方案,指導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研究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的改革;監督檢查廣播電視宣傳紀律的執行情況。
實施對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視頻點播業務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引進的境外電視劇及進口音像節目的審查;督理全縣衛星廣播電視接收設施;負責組織和協調廣播電視行政執法工作。
擬定全縣農村廣播電視網路發展的具體計畫,指導和組織廣播電視網路建設和多功能開發工作;負責重大技術項目的立項、論證和申報工作;管理全縣廣播電視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收集和管理廣播電視技術資料、技術檔案及科技信息。
指導、管理電影發行、放映工作。
指導鄉鎮廣播電視站的業務工作;負責對全縣農村廣播電視網路的全面管理。
(五)新聞出版股
擬定全縣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規劃、總體布局並負責組織實施,草擬本縣新聞出版行政管理制度。
負責全縣範圍內的音像製品的製作、複製的管理和出版物(含音像製品)市場的"掃黃""打非"工作計畫、指導、協調、實施。依法查處反動、黃色、封建迷信、渲染兇殺、暴力及其他非法出版物,查處違反出版、印刷、發行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保護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負責全縣範圍內的印刷業(含出版物印刷業、包裝裝潢印刷業和其他印刷業)、報刊出版單位、音像製品複製單位的管理。
管理全縣範圍內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不含影視光碟)的發行(零售、展覽、出租)活動。
負責對申請設立書報刊零售、出租單位,電子出版物的零售、出租單位,打字複印企業以及對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核;負責對全縣範圍內申請設立的印刷企業(除打字複印企業外)以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核、報批工作。
負責全縣範圍內著作權管理工作,承擔作品自願登記的審查、轉報工作,提供著作權法律諮詢服務,調解著作權糾紛,依法查處著作權侵權行為;
對本縣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進行指導,並查處重大非法出版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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