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南塘十三條”
第一條:會議主持人,專門負責宣布開會制度,分配發言權,提請表決,維持秩序,執行程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發表意見,也不能總結別人的發言。
第二條: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是一個明確的動議:“動議,動議,就是行動的建議!”動議必須是具體的、明確的、可操作的行動建議。
第三條: 發言前要舉手,誰先舉手誰優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許後才可以發言,發言要起立,別人發言的時候不能打斷。
第四條:儘可能對著主持人說話,不同意見者之間避免直接面對的發言。
第五條:每人每次發言時間不超過二分鐘,對同一動議發言每人不超過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現場規定。
第六條:討論問題不能離題,主持人應該打斷離題發言。
第七條:主持人打斷違規發言的人,被打斷的人應當中止發言。
第八條:主持人應儘可能讓意見相反的雙方輪流得到發言機會,以保持平衡。
第九條:發言人應該首先表明贊成或反對,然後說理由。
第十條:不得進行人身攻擊,只能就事論事。
第十一條: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請表決,只能等到發言次數都已用盡。
或者沒有人再想再發言了,才能提請表決。如果主持人有表決權,應該最後表決。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條:主持人應該先請贊成方舉手,再請反對方舉手。但不要請棄權方舉手。
第十三條:當贊成方多於反對方,動議通過。平局等於沒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