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民政局

(十三)管理和指導市老齡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十)社會事務科。

簡介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3號)和《中共十堰市委辦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十辦文[2010]11號)精神,設立十堰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六)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七)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的職責。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訂民政工作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執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法規、政策;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貫徹執行優撫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的撫恤定補、優待工作;負責對全市退役軍人、因公致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等人員的殘情評定和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承辦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雙擁創建工作。
(四)貫徹執行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政策;擬訂地方性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政策及計畫;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監督市軍用飲食供應站正規化建設,負責過往部隊的軍用飲食飲水保障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軍休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擬訂地方性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市減災委員會、市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牽頭擬訂地方性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八)貫徹執行行政區劃、地名管理法規、政策,擬訂地方性行政區劃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規劃;負責縣級以下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
(九)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表彰工作。
(十)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市場發展計畫;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擬訂地方性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的政策和辦法;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管理和指導市老齡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四)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綜合治理、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對外接待和後勤保障服務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具體實施辦法;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人事科(黨委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幹部職工理論教育、業務培訓、思想政治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全市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工作;管理、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幹部培訓工作;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的宣傳、表彰;承辦局黨委的日常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科(對外使用“十堰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名稱)。
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實施辦法;負責承辦全市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或備案;負責承辦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檢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查處取締非法民間組織;負責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各地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四)優撫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優撫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規範性檔案和實施辦法;負責全市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的撫恤定補、優待工作;負責對全市退役軍人、因公致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等人員的殘情評定和審核報批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和烈士紀念物的管理工作;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五)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
貫徹執行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政策;擬訂地方性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規範性檔案及計畫;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市復員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信訪問題;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推薦就業工作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市軍用飲食供應站正規化建設,並督促其做好過往部隊的軍用飲食飲水保障工作。
(六)救災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地方性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減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質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市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辦市減災委員會、市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組織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的幹部培訓、表彰工作;承辦市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區劃地名科。
擬訂地方性行政區劃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地名規劃;承辦市內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維護和行政區域界線的檢查;負責市際邊界的調研和境內縣際、鄉際邊界爭議的調處;組織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組織設定、檢查驗收和管理維護地名標誌,監督管理標準地名和地名標誌的使用;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信息的發布。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地方性政策及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實施辦法;擬訂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建設與發展規劃、標準及規範管理辦法;指導全市殘疾人社會福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督查社會福利企業殘疾人職工權益保障政策落實工作;承辦社會福利機構(企業)資格認定、審核、批准工作及其年度資格檢查與認定工作;協調和落實社會福利機構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和推進社區社會化養老(居家養老、機構養老)服務工作;指導和督查社會“三無三孤”對象和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政策落實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和管理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展規劃及其市場行銷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與規劃;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社會事務科。
擬訂婚姻、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和加強殯葬管理;承辦經營性公墓審核和報批工作及其年度資格檢查與認定工作;承辦殯儀館、火化場、殯儀服務場所、城市公益性公墓設定資格認定、審核和批准工作及其年度資格檢查與認定工作;指導和督查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指導殯葬、婚姻、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十一)財務審計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本級彩票公益金下撥和管理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民政基礎設施建設及項目調研論證、審核上報工作。
(十二)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科。
擬訂有關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傷病殘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監督檢查各地軍休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協調軍隊與地方有關部門的關係;負責軍休政策諮詢,處理來信來訪。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地理位置

地址:朝陽中路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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