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所謂“區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業或一個地區出現嚴重環保違規的事件,環保部門有權暫停這一企業或這一地區所有新建項目的審批,直至該企業或該地區完成整改。
區域限批起因
2007年1月10日,第三次“環評風暴”掀起。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呂梁市、貴州省六盤水市、山東省萊蕪市4個行政區域和大唐國際、華能、華電、國電4大電力集團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建設項目被國家環保總局停止審批。這是環保總局及其前身成立近30年來首次啟用“區域限批”這一行政懲罰手段。
關於停止、暫停區域環評審批的依據
1.對未按期完成《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削減目標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二十一條: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2.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二十一條: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3.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停止審批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在重要環境保護區、嚴重缺水地區,停止審批鋼鐵冶煉生產能力。
【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十三條: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
《鋼鐵產業政策》(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令第35號):在重要環境保護區、嚴重缺水地區和大城市市區,不再擴建鋼鐵冶煉生產能力。
4.對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按期完成國家確定的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項目的地區,停止審批該地區的燃煤電廠項目。
【法規依據】
《關於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改委2003年9月15日):對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按期完成國家確定的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項目的地區,不再審批該地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5.對不按法定條件、程式和分級審批許可權審批環評檔案,不依法驗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環評、“三同時”執行率低的地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審批該區域內除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逾期不整改的,暫停並上收一級該地區環保部門的項目審批權。
【法規依據】
《關於印發清理和督查新開工項目工作情況報告的通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銀監會、國家統計局、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2006年12月18日):切實把好建設項目開工建設關口。明確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產業政策、投資管理、土地管理、環評審批、節能評估、信貸政策等各種條件。發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執行新開工項目條件的監督檢查,對各項建設程式執行不力的地區,將採取暫停項目審批(核准),暫停安排國家投資等懲罰措施。
6.對因超過總量控制方案確定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致使環境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工業開發區,暫停審批該開發區新增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十九條:加大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7.凡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人口集中居住區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環境敏感區域進行開發建設,新布設化工石化集中工業園區、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的園區、基地,必須進行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未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各級環保部門原則上不得受理上述園區、基地區域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法規依據】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複。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12月15日,環發〔2005〕152號):(一)凡在以下區域進行開發建設,新布設化工石化集中工業園區、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的園區、基地,必須進行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1.江河湖海沿岸,特別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附近區域;2.人口集中居住區域附近;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中確定的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及其附近。(五)未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各級環保部門原則上不得受理上述園區、基地區域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8.對因不能穩定達標或者超總量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企業,暫停審批該企業新增排放總量的項目。
【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二十一條: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9對改建、擴建項目未採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企業,在該企業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務之前,暫停審批該企業新增排污總量的項目。
【法規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五條: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採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一批“區域限批”解禁名單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河南省周口市、陝西省渭南市、山西省襄汾縣和安徽省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5個“區域限批”地區於2007年9月23日被解禁。
蚌埠市、巢湖市、白銀市、河津市(縣級)以及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河南濮陽經濟開發區、山東省莘縣工業園區、邯鄲經濟開發區共8個市、縣、園區整改尚未到位,繼續維持限批。
套用
中央一直在倡導實行科學發展觀,提倡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和“資源節約型社會”。但是一些地方仍然我行我素,完全不考慮當地的環境承載力,犧牲環境代價發展經濟。環境影響評價就成了一紙空文,環保局就成了一個橡皮章。於是乎,一大批高污染、高耗能的產業迅速擴張。地方政府也不顧項目是否環境友好,是否資源節約,只管招來了多少資金,多少個項目。以至於身邊的環境日漸趨於惡化。
環保總局啟動“區域限批”的政策,並點名批評河北省唐山市和山西省呂梁市。這在國內算是首次環保總局點名批評地方政府。區域限批是以區域環境承載力為標準,核定區域內的環境負荷,以保證區域內污染負荷不超過區域的環境承載力。
希望這次環保總局以“環境影響評價”和“區域限批”政策為準則,為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作好衛士,希望今後我們身邊的環境中,天更藍、水更綠、山更秀。
具施措施
例如:為保證冬季空氣品質達標,某省環保部門規定,將對連續3個月空氣品質良好率不足50%的市實行“區域限批”政策。
某省環保局提出,將通過建立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等措施確保冬季空氣品質。其中,對連續3個月空氣品質良好率達不到50%的市,將對其實施“區域限批”,暫停審批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項目。
效果成效
“區域限批”何以有如此威力?
因為:第一,和過去針對單個項目不同,“區域限批”針對的是一個行政區域或某個行業,對一個地方而言,可能不怕一個或幾個項目被叫停,但所有新項目都被叫停,其影響是巨大的;
第二,“區域限批”實質是對地方政府部門執行中央政策不力的一種校正措施,環保問題多多,根本原因在於環保監管體制不順、地方政府部門監管能力不足——板子打準了要害,效果自然明顯。
比如土地管理。溫家寶總理提出要“守住 18 億畝耕地這條紅線”,而根據以往的情況,這個底線要守住並不那么容易。實際上,一些本該負有保護耕地責任的地方政府已經成了土地違法的主體。那么,對那些突破耕地保有量、屢屢違反土地法規的地方,是不是可以實行“區域限批”?
比如建設項目審批。巨觀調控政策在一些地方遇到“對策”,節能減排目標難以實現,甚至不降反升,其深層次問題依然是地方政府只考慮本地利益,不顧國家整體利益,對這些地方,“區域限批”似乎也有必要實行。
必須承認,在當下看,“區域限批”只能是權宜之計。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只能從解決監管體制不順、基層監管能力不足入手;而理順監管體制、增強基層監管能力,也只能通過系列的體制改革。但以“區域限批”之威力,雖非根本之策,卻也能取得實效,值得考慮。
理論支持
區域限批制度對促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用行政手段平衡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使我國環境法制建設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高效統一。區域限批被認為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通過實施區域限批來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實施國家的巨觀調控政策。該制度是環保部門能動用的最大限度的行政手段,有望改善目前“先污染後治理”的惡性循環,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區域限批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存在著立法的不足,實現依法治國需要建設好這一關鍵性的環境法制制度。它是督促行政機關加強環境保護、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社會公眾環境效益的有效手段,對行政區域限批制度執行在理論上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