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實施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11〕4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重慶市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實施我市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有力推進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質量的進一步改善,依據《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國發〔2005〕39號)、《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渝委發〔2006〕2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8〕51號)等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環境保護區域限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域限批是指市環保局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審批有關區縣(自治縣)、流域、工業園區(含工業集中區,下同)或企業的建設項目(突出環境問題整治項目除外,下同)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其他有關部門協同停止相關檔案審批的一項工作制度。
第四條 凡屬下列情形的可實施區域限批:
(一)未按期完成國家或市政府下達的總量減排、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
(二)環境問題突出,被國家或市政府掛牌督辦,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
(三)1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較大環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
(四)國家或市政府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區域限批的啟動及監督實施。
(一)對市級或市級以下工業園區和企業、不跨區縣(自治縣)的流域等啟動區域限批,由市環保局決定。對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跨區縣(自治縣)的流域、國家級工業園區和中央在渝企業啟動區域限批,由市環保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決定。
(二)區域限批決定作出後,由市環保局發文告知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單位,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
(三)區域限批檔案應抄送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建設、監察、國土、規劃、金融、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停止被限批區域或單位的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協助實施區域限批,並暫停審批被限批區域或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其他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五)被限批區域或單位應按照整改要求制訂整改方案,報市環保局備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
(六)全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被限批區域或單位加強監督管理,並牽頭組織跟蹤檢查,公布整改進展情況。
(七)市環保局作出的區域限批決定應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區域限批檔案下達後,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對有關企業實施停產整治。其中:
(一)凡因企業環境污染造成區域限批的,有關企業一律無條件停產,不能邊生產邊整頓。
(二)鼓勵通過收購、兼併、重組等措施,淘汰落後產能,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
(三)對停產整治後仍達不到要求,且沒有被收購、兼併或重組的企業,堅決關閉。
第七條 區域限批的解除。
(一)被限批區域或單位完成整改後,應向市環保局提出解除限批的書面申請。
(二)市環保局接到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申請解除限批的區域或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三)市環保局根據核查或核實情況決定是否解除區域限批,並書面告知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四)經核查達到整改要求的,由市環保局對擬解除限批的區域或單位進行公示。對在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市環保局應當組織核實。公示結束後,正式作出解除區域限批決定。其中,經市政府批准的區域限批,其解除決定須報市政府批准。
第八條 凡屬下列情形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被限批區域或單位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
(二)在實施區域限批工作中,有關部門或人員違反規定審批項目或履責不到位、督辦不力的。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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