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政區

北朝政區

今內蒙古中部地區。北朝的州、郡、縣三級制沿自漢、晉,各置刺史、太守、縣令,各分數等。北朝疆域,屢有變遷,政區建置,也因時而異。北魏末年,北朝雖仍有鎮戍的設定,但只管軍事,不理民政,不再具政區性質。

北朝疆域﹐屢有變遷﹔政區建置﹐也因時而異。
州﹑郡﹑縣制與行台﹑總管制北魏興起於代北(今內蒙古中部地區)﹐魏道武帝拓跋珪滅後燕﹐盡有今山西﹑河北之地。明元帝取宋滑台及泰山﹑高平﹑金鄉諸郡﹐又克金墉城﹐攻陷許昌﹑虎牢及汝陽郡﹐據有豫﹑洛﹐進拓兗﹑濟﹐河南州鎮多入於魏。魏太武帝拓跋燾滅夏﹐據有關中﹔滅北燕﹐取遼西地﹔滅北涼﹐取河西走廓﹔又取氐族楊氏仇池地﹔擊吐谷渾﹐取枹罕﹔擊降鄯善﹐從而結束了自西晉末年以後北方分裂的局面。獻文帝又取劉宋青﹑冀﹑兗﹑徐四州及豫州的淮西地。孝文帝太和(477~499年)前州郡建置多因時制宜﹐靡有定規。太和十年始大加厘定﹐建州三十八﹑二十五州在黃河以南﹐十三州在河北。太和末取南齊沔北五郡﹐宣武帝又取齊淮南及梁漢川﹑劍閣諸地。於是北魏疆域北至蒙古高原﹐西抵今新疆東部﹐東達遼西﹐南有江漢流域。明帝正光﹑孝昌(520~527年)以後﹐疆土大蹙﹐而州郡建置反見增多。東魏武定之世(543~550年)有州八十﹐西魏境內有三十三。北齊天保七年(556)﹐以北魏孝昌以來州郡濫置﹐“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於是罷州三﹑郡一百五十三﹑縣五百八十九。武平四年(573)﹐江北及淮﹑泗諸地又陷於陳。北齊滅亡時有州九十七﹐郡一百六十﹐縣三百六十五。西魏西並梁﹑益﹐南克江漢。廢帝三年(554)﹐有州四十七。北周武帝滅北齊﹐北方又歸統一。周靜帝盡取陳淮南﹑江北之地。大象二年(580)﹐有州二百十一﹐郡五百八﹐縣一千一百二十四。平均一州只領兩郡余﹐一郡只領兩縣余﹐一州只領五縣余。州﹑郡﹑縣三級已失去存在的意義。隋開皇三年(583)遂罷郡﹐改為州﹑縣兩級制。
北朝的州﹑郡﹑縣三級制沿自漢﹑晉﹐各置刺史﹑太守﹑縣令。但與前代也有不同﹕北魏天賜三年(406)﹐諸州置三刺史﹐宗室一人﹐異姓二人﹔郡置三太守﹔縣置三令﹑長。又以太守上有刺史﹐下有令﹑長﹐雖置而不臨民。這種守宰三人制和事實上的州縣兩級制施行詳情不得知﹐可能為時不久。獻文帝時﹐對為一州刺史之例屢見於記載﹐如以房法壽韓麒麟對為冀州刺史﹑畢眾敬李璨對為兗州刺史﹑張讜與高閭對為東徐州刺史。房法壽﹑畢眾敬﹑張讜皆為新歸附的劉宋將領。這種制度可能脫胎於天賜舊制﹐是為了防範異姓或新附。太守不臨民﹐而由刺史臨民﹐反映了州群的轄區不大﹐刺史不必通過郡一級即可直接統縣。北魏前期已有僑州郡縣雙頭州郡的設定﹐前者如南雍州﹐後者如秦﹑益二州(治上邽)。而較多見於記載的僑州郡縣和雙頭州郡﹐則在北魏後期。淮河南北﹑魏梁交界處﹐沿襲梁制設定了不少雙頭郡
北朝州﹑郡﹑縣各分數等﹕北魏前期﹐郡分大﹑次﹑中﹑下四等﹔太和末年後﹐州除司州﹐郡除河南﹐縣除洛陽外﹐各分上﹑中﹑下三等。北齊除司州﹑清都郡和鄴﹑臨漳﹑成安三縣外﹐州郡縣各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北周以戶數多少為標準分等﹕州除雍州外﹐分為三萬戶以上﹑二萬戶以上﹑一萬戶以上﹑五千戶以上﹑五千戶以下﹔郡除京兆外﹐分為一萬五千戶以上﹑一萬戶以上﹑五千戶以上﹑一千戶以上﹑一千戶以下﹔縣除長安﹑萬年外﹐又分為七千戶以上﹑四千戶以上﹑二千戶以上﹑五百戶以上﹑五百戶以下﹐各五等。
州﹑郡﹑縣之上有行台省和總管府等。行台和總管具有地方軍事長官兼行政長官的性質。北魏初期建都盛樂(今內蒙古和林格爾北)﹐取後燕鄴和中山後﹐為了加強控制﹐把都城南遷平城(今山西大同東北)﹐同時在鄴和中山設定行台﹐只管地方軍政﹐與民政無關。北齊以後﹐由於東西兩方長期戰爭﹐州郡轄境日小﹐不能當方面之任。文宣帝天保元年起﹐行台兼理民事﹐全國先後設定東南﹑北﹑南﹑西﹑西南﹑河南﹑山東﹑朔州﹑豫州﹑揚州﹑河陽﹑建州﹑徐州等道﹐每道置行台﹐一道轄數州﹑十餘州至數十州。隋朝統一南北﹐這種以軍事為主﹑帶有政區性質的行台制沒有正式發展成為州以上的行政區劃。
北魏又有都督的設定。一人常都督數州軍事。西魏文帝大統年間(535~551)﹐改都督為總管。北周先後所設定可考的有荊﹑原﹑陝﹑青﹑益等四十州和江陵﹑河陽﹑隴右﹑陝西﹑玉璧等總管﹐轄數州﹑十餘州至數十州﹐一般兼所駐州刺史﹐並以所駐之州為名。
領民酋長制及護軍制對於鮮卑本族及早期降附諸族(如高車﹑匈奴﹑契胡等)﹐設定領民酋長。封內土地﹑部落都隸屬酋長﹐多者可近萬宗。酋長的地位僅次於刺吏。孝昌以後﹐魏末﹑齊世酋長征討出守﹐而部落隨之遷徒﹐甚至僅有酋長虛號而無部民﹐漸失其地方官的性質。至於漢人以外的各族﹐北魏置諸部護軍。護軍制始於魏晉﹐本為統治漢族以外的各族而設﹔十六國時期各國﹐凡非本族類又非漢人者置護軍。北魏沿襲此制﹐護軍統領民戶﹐兼轄土地﹐地位與郡守相等﹐統屬於州刺史。文成帝太安三年(457)﹐取消護軍﹐以諸部護軍各為太守。
鎮戍制十六國時期已有鎮的設定﹐北魏設定增多。鎮設鎮都大將﹐簡稱鎮將﹐鎮下置戍﹐有戍主。太武帝時﹐疆域日趨擴大﹐為了鞏固南北邊防﹐威懾新附﹐於邊要形勝之地設鎮﹐北魏重要大鎮多建於此時。至孝文帝逐漸廢除﹐但北方及西北邊鎮仍多保存。鎮戍可分為三類﹕設定於邊地﹐這裡不設州郡﹐鎮將兼刺史﹑太守之任。此類鎮多在西北和北邊。北邊六鎮﹐在遷都洛陽以前﹐擔負拱衛平城的任務﹐地位特別重要﹐鎮將權力﹑地位超過刺史。與州郡同治﹐以鎮將兼任刺史或太守﹐戍主兼任太守或縣令。此類鎮多分布於東南和西南邊境﹐孝文帝時全部廢除。與州郡交錯分布﹐但又不與州郡同治。此類鎮戍多分布在中部和南邊地區﹐孝文帝時多改為州或郡。孝文帝從平城遷都洛陽後﹐邊任日輕﹐守衛六鎮的“強宗子弟﹐或國之肺腑”淪為卑賤的“府戶”。北魏末年六鎮起義後改鎮為州。此後﹐北朝雖仍有鎮戍的設定﹐但只管軍事﹐不理民政﹐不再具政區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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