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二)確定工程中心立項,組織工程中心的驗收與評估。 第十六條高校是工程中心建設的依託單位,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與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工程中心建設實行項目驗收管理。

北京市教委的有關通知

京教研[2009]8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充分發揮北京高校在創新型國家和創新型城市建設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北京高等學校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加速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成熟度,提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步伐,根據市教委、市財政局、市科委《關於實施北京高等學校科學技術與研究生教育創新工程的意見》(京教研〔2008〕1號),市教委決定啟動 北京市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中心的指導思想和建設目標

工程中心建設是以北京市中長期科學與技術發展規劃為指導,結合高校學科整體規劃,面向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探索高校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 徑,促進產學研結合,縮短成果轉化的周期,建立新型的高校科研與轉化的運行機制。同時,促進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進步,為企業引進、消化和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供基本技術支撐。
工程中心建設目標是形成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工程化驗證環境,提高對科技成果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工程評估的能力,開發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先進技術與工藝並實現產業化,培養一批既懂科研又懂管理的高級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創新活力、持續發展的產學研聯合體,為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做出貢獻。

二、建設工程中心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需求以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方向,有助於解決共性和公益性的技術難點,提升高校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有利於增強我市自主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力。
(二)加強對高校特色優勢學科領域以及與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布局與傾斜,有利於進一步完善高校科技創新平台的領域和區域布局。
(三)突出產學研結合的體制機制創新,發揮高校綜合優勢和企業的產業化優勢,切實加強科技資源、產業資源和學科交叉融合,鼓勵高校與社會企業和投資機構聯合組建並形成持續、穩定的合作關係,鼓勵行業高校特色優勢學科領域與行業共建。

三、申報工程中心的條件

(一)高校與共建企業聯合申報。高校與共建企業在長期合作中已經形成了一個緊密協作的聯合體,且共建企業獲得過國家科技部、市科委等科技計畫的經費資助。
(二)依託重點學科或優勢學科群,在相應技術領域中有堅實的工程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基礎、特色和業績,有利於推動學科交叉,具備為學校的長遠發展提供技術支撐的能力。
(三)擁有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重大科研成果,具有對技術、產品、工藝、裝備等持續創新的能力。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裝備和基礎設施,並能夠為項目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具備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高水平的人才隊伍。管理班子和技術帶頭人具有較強市場意識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經驗,能夠在該領域建成一支結構合理、工程化研究開發和系統集成能力較強的高水平技術創新隊伍。
(六)具有良好的建設條件。所依託高校、行業部門、地方政府和共建企業能保證建設期間配套固定資產新增投資經費不低於1000萬元,研發和成果轉化用房相對集中且不低於2000平方米。確有行業或領域特點的適當放寬條件。
(七)已成為國家級或省部級工程中心的工程中心不得進行重複申報。

四、申報工程中心的程式

高校需聯合共建企業,通過高校科技主管部門按如下流程向市教委科研處申報:
(一)申請單位填報《北京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書》(附屬檔案2),經高校科技主管部門擇優推薦並向市教委科研處提出申請;
(二)市教委受理項目申報書後,組織專家組進行會議評審,提出初步考察名單,會議評審時間另行通知;
(三)市教委組織專家組對通過會議初審的工程中心進行現場考察;
(四)專家組根據現場考察結果提出工程中心建設建議名單;
(五)工程中心建設名單須經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後正式公布。
市教委首批建設的工程中心主要支持電子信息、先進制造、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材料、都市農業等領域。每校限報1個工程中心。
請有關高校按照通知要求,於2009年10月16日前向市教委科研處報送工程中心申報書(一式8份,含4份原件)。本文以及有關表格可從首都高校科研網下載。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完善高校科技創新體系、強化高校社會服務功能,為北京建設創新型城市服務,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啟動北京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項目。為規範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促進工程中心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轉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高校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加強資源共享、促進學科建設與發展、組織工程技術研究與開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養和聚集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組織科技合作與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宗旨是以北京市中長期科學與技術發展規劃為指導,結合高校學科整體規劃,面向北京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探索高校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徑,促進產學研結合,建立新型的高校科研與轉化的運行機制;加強高校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中心環節,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縮短成果轉化的周期;促進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進步,為企業引進、消化和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供基本技術支撐。
第四條 工程中心建設目標是形成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工程化驗證環境和對科技成果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工程評估的能力;開發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先進技術與工藝並實現產業化;培養一批既懂技術又懂管理的複合型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創新活力、持續發展的產學研聯合體,為北京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條 工程中心主要任務是以北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為目標,以技術集成創新為核心,持續不斷地為社會提供工程化技術成果;研究提出行業技術標準、規範;促進國外引進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推動學科交叉,培養科技創新人才及管理人才;為行業和相關領域的發展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工程中心是依託高校開展工程技術創新與系統集成的科研實體,是學校學科建設的重要內涵。高校要將其列入重點學科建設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與發展規劃。工程中心在資源分配上計畫單列。
第七條 工程中心實行定期評估,動態管理,優勝劣汰,滾動發展。
第八條 市教委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教委科學技術與研究生工作處(以下簡稱市教委科研處)具體負責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程式

第九條 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申報條件:
(一)高校與共建企業聯合申報。高校與共建企業在長期合作中已經形成了一個緊密協作的聯合體;共建企業在申報前獲得過國家科技部、市科委等科技計畫的經費資助者優先。
(二)依託重點學科或優勢學科群,在相應技術領域中有堅實的工程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基礎、特色和業績,有利於推動學科交叉,可以為學校的長遠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三)擁有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重大科研成果,具有對技術、產品、工藝、裝備等持續創新的能力。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裝備和基礎設施,並能夠為項目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能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高水平的人才隊伍和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管理班子和技術帶頭人具有較強市場意識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經驗,能夠在該領域建成一支結構合理、工程化研究開發和系統集成能力較強的高水平技術創新隊伍,並配有一套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
(六)具有良好的建設條件支撐。依託高校、行業部門、地方政府和共建企業能保證建設期間配套固定資產新增投資經費不低於1000萬元,研發和成果轉化用房不低於2000平方米,且相對集中。確有行業或領域特點者可酌情考慮。
(七)已成為國家級或省部級工程中心的工程中心不得再進行申報。
(八)已認定的工程中心申報國家級工程中心成功後北京市高校工程中心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 符合工程中心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校,編寫《北京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兩份報送市教委。
第十一條 市教委對報送的《申請書》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將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論證。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經綜合研究後擇優批覆立項,列入市教委工程中心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批准立項的工程中心需填寫《北京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報市教委同意後,組織項目實施。建設時間一般為三年。工程中心建設過程中,如對原計畫進行重大調整,須經市教委組織專家重新論證並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依託高校應當保證工程中心建設期內負責人的相對穩定。對連續六個月不上崗的工程中心負責人,依託單位應當及時調整並書面報市教委同意。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建設資金可實行多元化融資,鼓勵社會投資機構、企業或個人投資工程中心的成果轉化工作。市教委專項資金的使用要按照市教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與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教財[2007]20號)檔案精神安排,中心建設資金的國家撥款要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國家撥款主要用於購置工程化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設備、儀器,引進必要的技術軟體和進行人員培訓,不得用於工程中心的基本設施建設。必要的新建、擴建基本設施所需資金,原則上由依託單位和工程中心自行解決。

第三章 運行及管理

第十五條 市教委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北京市科技發展戰略及行業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工程中心發展規劃與實施計畫,制訂有關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政策和辦法。指導工程中心的運行和管理。
(二)確定工程中心立項,組織工程中心的驗收與評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對工程中心技術委員會主任進行備案。
(四)根據情況發展,適時調整工程中心規劃布局。
第十六條 高校是工程中心建設的依託單位,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與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將工程中心的建設發展納入學校相關規劃,根據工程中心所依託的學科特點、產業背景和學校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有利於工程中心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負責監督工程中心建設計畫的落實,協調並解決工程中心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
(二)負責遴選推薦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三)配合市教委做好工程中心的驗收與評估工作。
(四)根據技術委員會建議,及時向市教委報送工程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在依託單位領導下,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並向依託單位提名推薦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術委員會成員人選。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職條件是:具有較深的學術造詣、較高的工程技術水平和開拓創新意識;熟悉相關行業國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歲。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技術諮詢機構,其職責是負責審議工程中心的發展戰略、研究開發計畫,評價工程設計與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諮詢和市場信息,審議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由工程中心所在領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關企業與經濟界專家組成,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員不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換屆時委員須更換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實行項目契約制和人員聘任制。研究開發隊伍由固定人員和客座流動人員組成,規模一般在50人左右。固定人員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內外聘任。客座流動人員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聘任,經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後可作為流動編制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原則上應實行相對獨立的財務核算,按照國家相關法規管理,其成果轉化收益主要用於依託高校的學科建設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章 驗收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市教委科研處對工程中心建設項目有計畫地進行中期檢查,及時處理項目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並對問題突出的工程中心提出整改要求,經整改無效的中止資助。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建設實行項目驗收管理。在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三年)結束時,工程中心提交建設項目總結報告、取得的成果、經費決算報告、工程中心運行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等驗收材料,經本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教委科研處。由市教委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驗收。
第二十五條 驗收評估結論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級。對於取得優秀、良好成績的工程中心優先列入下一個建設周期立項計畫,並視情況推薦申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於成績為一般的工程中心經整改後需重新申報工程中心下一個建設周期;對於評估為差的工程中心,取消“北京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XXX北京市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Beijing Higher Institu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X,”。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本辦法發布之日施行,由市教委負責解釋。各高校可據此制定相應細則和實施辦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