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會的宗旨
北京科技聲像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北京地區的科技聲像工作者,貫徹黨的科技工作方針政策,為繁榮聲像事業、加強和提高科技聲像隊伍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政治素質,探討影視創作規律,促進學術交流,提高科技聲像工作者的業務水平,更好地為四化建設服務。
二、協會的基本任務
1.組織科技聲像工作的學術交流,作品觀摩,探討影視創作規律,研討影視技術創新和總結工作經驗。
2.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影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科技聲像工作者的業務、技術水平以及政治素質,防止精神污染。
3.向有關方面反映廣大科技聲像工作者的願望與要求,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4.在協會內部進行業務工作協調和業務協作,根據需要和可能,向社會提供聲像業務服務。
5.編輯出版有關影視資料,普及推廣國內外聲像新技術、新設備,介紹科技聲像工作的新動向,出版不定期的會刊和專題簡報,方便廣大會員交流工作情況和工作經驗。
6.設立科技聲像優秀作品獎,定期組織會員觀摩影視作品,開展影視作品和學術論文的評比活動,對於優秀影視作品、學術論文,將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7.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活動。
三、協會的組織機構及會員
北京科技聲像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執行協會的權力。
協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協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協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四、協會組織的優秀科技聲像作品和學術論文評比活動:
協會自1983年成立以來,在北京地區開展了優秀科技聲像作品《銀河獎》評比活動,每兩年舉辦一次,至今已進行過十二屆。
為了活躍協會的學術氛圍,1990年,協會開始舉辦學術論文評比活動,自1996年以後,學術論文評比活動由協會和中國科教電影電視協會共同舉辦。學術論文評比活動同樣為每兩年舉辦一次,至今已進行過七屆。
優秀科技聲像作品和學術論文評比活動,對於各團體會員單位業務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幫助和促進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科技聲像工作者協會。簡稱北京科技聲像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從事科技電影、電視、攝影、多媒體等聲像工作的單位組成,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北京地區的科技聲像工作者,貫徹黨和國家的科技工作方針,為繁榮首都科技聲像事業,加強科技聲像隊伍的精神文明建設,提高科技聲像隊伍的整體素質,促進學術交流,探討創作規律,提高業務水平,積極倡導“求實、創新”的精神,更好地為首都現代化建設服務。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科技聲像工作者進行學術交流,觀摩作品,探討創作規律,研究技術創新和總結工作經驗;設立科技聲像優秀作品獎、優秀論文獎,定期組織作品觀摩、評比和論文評選活動,對優秀作品、論文及作者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二)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專業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科技聲像工作者的業務和技術水平。同時注意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使這支隊伍成為科技聲像事業重要的社會力量;
(三)向有關部門反映廣大科技聲像工作者的願望與要求,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在協會內部進行業務工作協調和開展業務協作。積極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服務,條件成熟時,可以興辦與本團體宗旨相符合的經濟實體;
(五)編輯出版有關資料,普及推廣國內外聲像新技術、新設備、介紹科技聲像工作的新動向。在條件具備時,將出版定期的會刊,以成為團結廣大會員和交流工作情況的紐帶;
(六)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團體會員條件
在北京地區從事專職科技聲像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條件
1、從事專職科技聲像工作(包括電影、電視、攝影、多媒體等)五年以上者;
2、從事科技聲像工作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或已評定正式職稱者;
3、攝製的科技電影、電視已被電影發行公司發行,電視台播出,本系統發行,或在教學及配合重大科研項目中收到明顯效益者;科技攝影照片在全國性正式刊物、地方性刊物或內部刊物發表五件作品以上者;
4、在相關科技聲像企業中擔負主要工作,或有重要成績者;
5、熱心支持本團體工作的有關領導幹部和專家。
凡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個人,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屆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