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簡稱市國土局),是負責本市土地與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2016年7月20日,根據北京市委十一屆十次全會相關部署,市政府決定:設立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簡稱市國土局)。

2016年7月20日,根據北京市委十一屆十次全會相關部署,市政府決定:設立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加強本市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政府土地儲備,強化土地資源參與經濟調節、促進產業發展的作用。

加強本市集體土地管理,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服務,依法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提供相關服務和保障的職責。

強化依法承擔本市國土資源領域安全工作的責任。

1.

加強本市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政府土地儲備,強化土地資源參與經濟調節、促進產業發展的作用。

2.

加強本市集體土地管理,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服務,依法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3.

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提供相關服務和保障的職責。

4.

強化依法承擔本市國土資源領域安全工作的責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關於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本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市局召開2013年度土地例行督察預備會 市局召開2013年度土地例行督察預備會

(三)承擔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本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負責政府土地儲備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和收購儲備計畫;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四)承擔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的責任。編制、修訂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審核區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落實;擬訂土地供應政策,組織編制土地供應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用地預審管理。

(五)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本市基準地價,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價格,指導土地價格評估工作;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

(六)負責本市土地權屬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及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地籍登記、土地定級的管理;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

(七)負責本市礦產資源和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擬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分析;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八)負責本市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計畫及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地下水環境監測;負責地熱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的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

(九)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本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負責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調處各種土地權屬、探礦權屬、採礦權屬糾紛。

(十一)擬訂本市國土資源方面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信息、檔案、綜合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

承擔本市國土資源管理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調查研究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對外宣傳有關工作;組織有關地方志、年鑑的編纂工作。

(三)法制處。

負責本系統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

(四)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承擔本市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工作;擬訂國土資源科技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土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本系統外事工作;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科研開發、新技術推廣、科技成果評審、學術交流等工作;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管理工作。

(五)調控和監測處(綜合處)。

負責本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本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擬訂土地供應政策,編制土地供應計畫;擬訂土地市場管理、地價調控等政策措施;承擔土地價格動態監測和地價指數編制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查考核;承擔國土資源行政許可事項的接待受理、證件核發、檔案驗收、業務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的內部綜合以及與相關部門的協調聯繫工作;組織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專業統計和數據資源共享工作,分析、上報、發布有關統計信息;指導本系統行政許可工作。

(六)規劃處。

承擔本市國土資源綜合規劃的管理及各類規劃的協調工作;擬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總體規劃;編制、修訂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區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落實;依法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七)耕地保護處。

承擔本市耕地保護、集體建設用地利用、農用地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編制土地復墾、整理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耕地開發復墾費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占用耕地建設項目的占補平衡措施;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儲備以及宜耕土地後備資源庫、補充耕地儲備庫建設管理等工作。

(八)地籍處。

承擔本市地籍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承擔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登記、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擬訂地籍管理技術規範;承擔土地權屬登記、確認、變更、抵押、終止等監督管理,依法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承擔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九)土地利用處。

承擔本市國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指導土地價格評估工作;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組織實施;承擔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有關管理工作。

(十)征地處。

承擔本市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徵用集體土地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農用地用途管制工作;監督管理土地徵用安置補償工作;組織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工作。

(十一)礦產資源勘查儲量處。

承擔本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勘查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以及動態監測、供需形勢分析;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科技成果登記、推廣,地質勘查行業技術監督,以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等工作。

(十二)礦產資源開發處。

承擔本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範工作;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

(十三)地質環境處。

承擔本市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實施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規劃;組織地質環境動態監測;承擔地質災害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地下水勘查、評價、規劃、監測、統計、分析的管理工作;承擔地質遺蹟管理工作;編制、發布地質環境公報。

(十四)地熱處。

承擔本市地熱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地熱資源勘查、開採及地熱井開鑿的監督管理;承擔地熱資源勘查開發計畫的編制和勘查報告的審查工作;徵收、管理地熱資源有關費用。

(十五)財務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固定資產、內部審計等工作;依法承擔本市國土資源有關專項收入的征管工作;擬訂本系統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六)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有關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等工作;承擔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組織實施工作。機關黨委(基層工作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及基層建設工作。

工會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直屬機構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北京市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信息中心

北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執法監察處)

北京市國土資源勘測規劃中心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人員編制

市國土局機關行政編制13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19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專職副主席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30副。

現任領導

魏成林

魏成林局長 魏成林局長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男,1964年4月出生,原籍河北趙縣,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大學畢業。曾任北京市規劃局副處長、副局長,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首都規劃委員會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正局級),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國土局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財務處。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男,1967年11月出生,原籍上海市,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大學畢業,公共管理碩士。曾任北京市西城區規劃局副局長兼規劃管理信息中心主任,北京市西城區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建設工程管理二處處長、西城分局黨政負責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分管辦公室、規劃處、人事處、機關黨委(基層工作處)、勘測規劃中心。

謝俊奇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男,1962年11月出生,原籍河北望都,九三學社社員,研究員,博士研究生畢業。曾任國家土地管理局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土地利用所副所長、高級工程師,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科技計畫處副處長,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院長。分管土地利用處、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信息中心。

金興利紀檢組長 金興利紀檢組長

金興利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男,1957年5月出生,原籍山東濟南,中共黨員,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曾任北京西站地區管理委員會組織人事處副處長、處長,秘書處處長,黨組成員、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北京市農業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分管駐局紀檢組(監察處)。

李軍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男,1968年6月出生,原籍北京市,中共黨員,市委黨校研究生畢業,工商管理碩士。曾任北京市房山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長,北京市房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分管法制處、財務處、審計處、信訪處。

丁曉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總規劃師。男,1968年5月出生,原籍河南永城,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畢業。曾任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劃撥處處長助理、助理調研員、征地處副處長,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處處長。分管研究室、調控和監測處(綜合處)、耕地保護處。

師宏亞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男,1968年12月出生,原籍河南長葛,中共黨員,講師,在職研究生畢業,管理學碩士。曾任中國農業大學團委書記、人事處副處長,北京市朝陽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兼奧運森林公園建設管委會副主任、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朝陽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宣武分局黨組書記、局長,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常務副主任(正處級)、主任。分管離退休幹部處、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樊文禎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副巡視員。男,1958年7月出生,原籍河南淮陽,中共黨員,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曾任北京市朝陽區窪里鄉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鄉長,北京市朝陽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朝陽分局黨組書記、局長,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朝陽分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分管地籍處、征地處、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

周旭峰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副巡視員。男,1966年7月出生,原籍江西餘干,中共黨員,在職大學畢業。曾任武警福建總隊司令部辦公室副團職秘書、副主任,武警黃金指揮部司令部辦公室主任,武警黃金第一總隊黨委常委、副總隊長。分管科技與對外合作處、礦產資源勘查儲量處、礦產資源開發處、地質環境處、地熱處。

楊洪範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副巡視員。男,1955年12月出生,原籍北京市,中共黨員,經濟師、政工師,市委黨校在職大學畢業。曾任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黨委組織部副部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黨委組織部部長,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黨總支書記,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執法監察大隊(執法監察處)隊長(處長),北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執法監察處)隊長(處長),北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執法監察處)隊長(處長)。分管執法監察總隊。

其他事項

(一)本市國土資源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二)區縣分局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單位地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地址:和平里北街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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